特大型桥梁的工程保险研究
摘 要:特大型桥梁; 工程保险; 保险人; 保险费率
关键词: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大型桥梁在我国已初具规模的公路主干网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仅仅在江苏省,近年建成的跨越长江的特大型桥梁就有五座(包括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扬大桥、江阴大桥和苏通大桥),还有其它多座跨江桥梁正在建设中。这些特大型桥梁都具有投资巨大、工期长、技术难度大的特点,无论是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还是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面临着不可回避的各种各样风险。这些风险是在特大型桥梁建设过程中所特有,在其它大型工程和一般桥梁工程中较少遇到过的。本文通过对特大型桥梁在经济、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特点的分析,对做好特大型桥梁工程保险的工作可以采用的一些策略进行了论述。
二、科学衡量保险人的实力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导致了激烈的竞争。如何从众多的保险公司中选择一个实力强、信誉高、经验丰富、服务质量好且取费报价合理的作为保险人是做好特大型桥梁工程保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本文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潜在的保险人进行考量:
2.1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特大型桥梁一般都技术复杂且投资额巨大,而同时特大型桥梁作为一个处在水陆两相环境中巨大的结构特殊的建筑体,在施工过程中特别容易遭受到洪水、水灾、雷电、地震、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比如,在斜拉桥上部结构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中的索塔、合拢前大悬臂施工的钢箱梁在七、八月中特别容易遭到台风和龙卷风的袭击;洪水期的水流流速加快,这对于桩基的钢护筒、钢套箱的定位、沉放都带来相当大的风险;再加上如测量定位、大型构件的加工、运输、吊装及安装、重要部位(钻孔灌注桩基础、大体积承台)的施工工艺中人为因素造成各种意外事故,都有可能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种损失导致的巨额理赔金额要求承担分散风险作用的保险人必须拥有良好的理赔偿付能力。
通常,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比较两个指标:
(1)绝对偿付能力指标:绝对偿付能力的大小体现为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的多少,它与偿付能力成正比。偿付准备金=实际资产—实际负债=资本金+总准备金。在选择保险人时应要求其提供监管机构或资质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的会计或审计单位出具的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的数据。
(2)相对偿付能力指标:相对偿付能力指标一般用偿付准备金与保费收入的比值衡量。同样,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监管机构或资质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的会计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偿付准备金和保费收入的数据。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考察也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①保险公司已承保的类似特大型工程数量及其理赔情况。当保险公司有大量的类似承保项目的时候,就可以广泛的分散风险,减少由于某一个巨额理赔产生的对整个经营状况的影响。特别是保险公司在已承保的项目上,风险管理工作做得到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保险公司巨额偿付能力可以得到大幅提高;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和投资效益。保险公司把保费收入集中起来进行运用,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只有运作能力强、投资效益高,才能保证经营的稳定,不断增强经济实力,也为降低保费费率提供了条件。
2.2 保险人的工程保险经验
建设单位虽然以投保这种财务型风险转移方式将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转嫁,但是其最终目的还是希望避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这个目标与保险人力求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减少理赔从而增加利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保险人拥有一批懂得相关工程知识的人员,特别是有积累了丰富的特大型桥梁和大型工程保险服务经验的人员,通过与建设单位的密切合作,提供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共同制定周密的风险管理方案,那么就可以弥补由于建设单位不懂保险知识和保险人在工程知识上缺乏造成风险防范“盲区”的缺陷,也可以减少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责任推诿。
另外,只有保险人在以往的特大型桥梁工程保险工作中获得相当多的风险管理经验,才有可能在投保前对建设工程中保险标的风险进行全面的查勘、鉴定、分析和预测,对承保标的基本情况、施工条件、风险概率、事故发生后损失程度、责任范围等做出科学的判断、计算,才有可能报出一个合理费率。这也是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的必然要求。
2.3 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情况
我们知道,保险费率是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对大量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分析而计算出来的。当保险人承担过的类似业务量不大时,其厘定的保险费率因为缺乏统计的基础而失去合理性。那么,对于特大型桥梁来说,其单件性的特点更加显得突出。他们的所处地理环境、结构形式、规模大小、工期长短决定了其在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难度、工期安排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都各不相同,这其中还要考虑到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各个主体施工单位的实力、经验等等因素。所以在某一特大桥梁工程上确定的保险费率在另一工程上的可借鉴性较弱。如果保险人在履行合同时有一个标的发生全损,则可能造成保险基金不足,从而影响到此次理赔后保险人对本工程的继续履约能力。如何解决这种潜在的风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无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保险方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通过直接保险人的再保险可以使直接保险人达到分散风险、保证经营和财务稳定、扩大承保能力的作用。所以在投资额巨大的特大型桥梁工程保险中,直接保险人选择一个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再保险公司可以增强直接保险人的履约能力,为重大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及时得到理赔提供了保障。再保险人的选择,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直接保险人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目前再保险市场仍然具有发展中国家再保险市场初始阶段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深度地融合了政府保护倾向的法制框架;(2)以国家全资所有或
国家绝对控股的再保险公司垄断为特征的再保险市场结构;(3)以法定分保或类似的强制分保为主渠道的再保险经营机制。
共同保险是指几个保险人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的方式。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最大区别在于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都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各自的合同进行赔偿,而再保险的再保险人同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关系,原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先进行全额赔偿,之后再向再保险人按比例分摊。我国的卫星发射就是由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组成的航空保险联合体进行共同保险的。虽然共同保险也可以达到与再保险同样的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扩大承保能力的作用,但是共同保险限制了竞争,容易使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价格上的默契,操纵抬高保费,而且在保险服务上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不利于调动每个保险人的工作积极性。所以相比而言,在特大型桥梁宜采用再保险的工程保险方式。
三、合理确定保险费用
在特大型桥梁工程中,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用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体现双方利益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平衡点,它为保险合同构建了公平台理的实施框架。在特大型桥梁的工程保险中,确定合理的保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差别费率”原则
一般来说,特大型桥梁工程的实施从平面上可划分为接线、引桥和主桥三个部分,从立面上来说可划分为下部结构施工(包括了基础、承台、墩身)和上部结构施工(包括梁体、索塔、拉索)两个部分。显而易见,在特大型桥梁各个部分施工过程中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小和风险发生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是不一样的。主桥部分的风险概率和损毁率大于引桥、接线部分,水上施工部分大于陆上施工部分,施工技术难度大、关键的、起控制性作用的结构部分大于常规的、非控制性的结构部分。造成风险大小不同的原因既有施工中不同部分对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因素的敏感度差异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工程本身不同部分的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方法造成的技术难度差异。所以,如果在厘定保险费率的时候不能根据各个部分的保险价值、存在的风险和损毁率进一步细化,不考虑在各个部分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差异性这一因素,而只针对整个工程制定一个费率,则会增加保险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不能保证所支付的费率水平与其转嫁的风险相对等。这既不利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经济性,更不利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安全性。
“差别费率”的原则就是根据特大型桥梁在实施过程中各标段部分风险大小存在差异这一特性,在桥梁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然后由各个部分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之和确定整个工程的保险费用。“差别费率”的原则加强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不同施工标段、不同施工阶段的重大风险进行比较、分析与评估,使保险人针对不同风险度的标段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并制定不同的保险方案,使保费的收取更客观的反映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这一原则在润扬长江公路大桥的工程保险实践中得到成功应用【1】。
3.2 “适当的免赔额”原则六行
所谓“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受损时,当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从本质上说,免赔额就是投保人自己承担风险的额度。如果保险人的免赔额设置较小,保险人承担全部工程风险而不需要被保险人对其经济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的话,易于滋生道德风险,加重了保险人承担的赔偿义务,严重影响到保险人的安全性。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说,在特大型桥梁工程中设置较小的免赔额可以增加被保险人获得小额理赔的机会,但是由于大大增加了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保险费用会因此大大增加进而丧失经济性;同时也会削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进行风险防范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在主观上纵容保险事故的发生,增加了道德风险,这会对整个工程的风险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在特大型桥梁工程中,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特性、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确定合理的、适当的免赔额,通过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风险水平,达到既能够有足够的风险保障,又能减小保费支出的目的。
3.3 合理的衡量方法
目前,公路工程项目在选择保险人的运作上有多种方式,一种是贷款银行直接指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直接承保方式,另一种是通过中介性质的经纪机构办理保险,第三种也就是通过招投标确定保险人的方式。
鉴于我国目前的特大型桥梁的建设资金仍以国家拨款、地方政府投资和国家政策性融资为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保险人的运作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明确的、法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评标、定标的整个过程均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外界的干扰因素少,为所有的有意参与投标者能够提供一个相对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招标人亦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增加选择的范围、提高投标人之间的报价与服务的竞争性,增强被保险人在的合同中的有利地位。
但是,目前的许多工程保险的招投标工作却使潜在的保险人竞争陷入一种过度、无序的价格竞争状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建设单位过于注重费率报价,而忽视其它方面的综合比较。一些规模较小的财产保险公司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知名度,只能盲目压低保费价格,缺乏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度的深入、客观分析。一旦工程中发生了重大灾难事故,后果可想而知。
应该注意到,技术复杂的特大型桥梁的工程保险和施工一样,仅仅通过费率的高低衡量一个保险人是不全面、不科学、不公平的,施工中存在的风险范围大、不确定因素多、可能的损失额巨大的特点也正是保险人所必须面对的,所以,在选择特大型桥梁工程保险的保险人时,提倡适度的保费价格竞争,对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类似的特大型桥梁工程承保经验、再保险情况以及具体项目的承保范围、责任划分、保险期的长短、免赔额大小、针对项目制定的风险管理方案和协助被保险人防灾减灾的措施都应作为衡量的重要依据。
四、重视中介
咨询机构的作用
特大型桥梁的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建设单位在制定保险条款时除必须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主要标准条款外,还要在标准条款的基础上制定扩展责任条款,以便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准条款进一步补充、明确。特大型桥梁工程保险的工作因为建设单位对相关保险知识、市场信息的相对缺乏和滞后导致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保险责任条款的设定上处于一种劣势。建设单位缺少专业的工程保险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的研读并结合本工程的风险特点进行判断、决策。那么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就是委托拥有国家承认资质的保险经纪人和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到工程保险的招标工作中去,发挥他们在编制招标文件、设定合同条款、组织招评标工作中专业化、经验丰富和对市场信息把握程度高的优点。这种工作方式已经成为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特大型桥梁、高速公路建设中行之有效的提高工作质量、加强专业化水平、节省工程投资的好办法。
参考文献
[1]朱学新,钱伟. 润扬大桥建设工程保险业务的实践与体会[J].交通财会: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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