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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分立业务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5-11-05 09:57

摘 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的经营环境。企业如果不适时做出调整,势必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企业除了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还必须对自身结构进行调整。企业在调整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到企业分立,这就会引发会计处理问题。本文就企业分立,简要分析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 企业分立;会计处理;种类;生产经营
当今市场环境,风云多变,环境复杂,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需要不断做出一些调整。除了包括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还包括组织结构、资产结构等重大调整,那么企业分立就属于在市场创新下,企业的资产、组织结构的一种调整。下面简单分析一下狭义上的企业分立以及类型。
一、企业分立概述
  1.企业分立概念
  企业的资产重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个是指企业的资产实现扩张,主要通过收购、发行股票等手段来实现;另外一个就是企业的分立,指的是通过资产剥离的途径使企业资产实现收缩。通俗来讲,就是将原来的一家企业分成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而成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两个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的股权关系。比如说,母公司把自己资产和债务的一部分移交给新成立的公司,由此新的法律实体出现,母公司把自己在子公司的股份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股东。企业分立是现代企业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自身应对市场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2.企业分立的种类
  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是企业分立中的两个大类。
  ⑴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在被分立后,原企业仍然存续经营,而且企业名字和合法法人不发生任何变化,与此同时,分立而出的企业合法注册登记,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存续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拥有分立企业的股份。
  ⑵新设分立,也叫解散分立,指的是解散原有企业,原企业的全部财产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有企业的债务也要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有企业依法被注销。
3.企业分立方式以及特征
  让产分股式分立和让产赎股式分立是存续分立经常采用的两种实现方式。
  ⑴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原有企业把一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分立出去,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所有股东拥有新成立企业的股权,但所拥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份可能按比例减少或维持原有水平。
  ⑵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原有企业把一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分立出去,成立一个新的企业,部分股东拥有新成立企业的股权,但其在原有企业中的股份将不存在。
   ⑶股本分割式分立是新设分立通常采用的实现方式。
  股本分割式分立是把原有企业分割,成立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被注销。
二、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1. 让产分股式分立的会计处理
  让产分股式分立的企业在被分立前后属于存续经营,会计主体一直保持不变,所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以历史成本为处理的主要依据,不能按评估价值调整被分立企业存续经营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按照账面价值转销原有企业中被分立出去的资产和债务。如果新成立的企业资产和债务总数目一定,那么不必削减原有企业的净资产,否则,就需要调整原有企业的净资产。
  由于新成立企业所有股东都按照一定比例拥有原有企业的股权,所以股东的身份不发生变化。这属于原有企业股东用自己在原有企业的部分资产成立新企业,所以,在按原有企业账面价值转销分立资产和负债的时候,应将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的差额顺序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如果注册资本需要减少,应遵循相关程序。
  如果原有企业的股东获得新企业的股权,那么会计处理时应该不同于原有企业的核算方法。会计分录通常是借记负债类科目,比如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的差额,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贷记资产类科目。
  因为原有企业的全部股东都按照一定比例拥有新企业的股份,所以股东的权益应该与原有股份比例不变。按照相关法规,所有股东对新企业以净资产出资,所以应该对相应资产重新评估作价。
2. 让产赎股式分立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让产赎股式分立时,由于原有企业的部分股东用新企业的股份来交换其原有企业股份,所以,这属于原有企业部分股东清算了在原有企业的权益,并将这些交换所得的资产和债务投入新企业。对于这些原有企业的股东来说,他们要放弃其在原有企业的权益,但他们在新企业的投资应该重新接受评估。
  股东用原有企业的股份来换新企业的股份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原有企业的股份和新企业的股份会有一定的差额,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如果原有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分立后的新企业之间的注册资本额的总和应该等同于原有企业注册资本额。此外还有一项规定,那就是外商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应该等于或高于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这项规定,如果是外商投资的企业,分立时所采用的形式只能是让产分股式或让产赎股式。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时应该按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进行。
  对于被分立企业,应按原有企业分立前的资产和债务转销其账面价值,同时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冲减的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也就是实收资本,按分立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冲减的“实收资本”之差,冲减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各投资者协商具体的金额。
   3. 新设分立的会计处理
  在新设分立中,原有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注销,所以应该转销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把以前的账目清算干净。此外,新成立的企业承担着原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会计处理也是由新成立的企业进行的。
  另外,不管采取那种分立方式,都必须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如存续分立方式,董事会首先要对分立方案进行审议,由工商等部门进行审批,做好税务审查等,还有相关的债权债务等等都需要在分立前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 李忠敏. 企业合并、分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J]. 科技创新导报, 2008, (2): 126.
[2] 范德海. 现代企业制度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分立[J]. 时代经贸:下旬, 2008, 6(4): 152.
[3] 杨行种, 钱忠. 企业财务与会计分立制度的新思考[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 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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