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探析
摘 要: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薄弱环节,只有破解了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从建立健全标准的界定体系、完善各种审核审批制度以及建立较完善的惩处机制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农村 低保 探析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薄弱环节,只有破解了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本文就其中的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供社会各界参考:
1、健全标准界定体系
(1)研究改进调查方法,确保低保范围的公平性
建议统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定出一套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财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可变现收入等),从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2)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的主要考虑的因素
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各地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等。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低保标准也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调整一次,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低保标准的参照系数。
(3)最关键的是把低保政策宣传到位
虽然有比较健全的标准体系,但是农民不知道、不了解,就无从下手,更别说申请了。我认为,主要的还是宣传力度不够。当然,这个宣传不仅仅是低保相关内容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宣传低保的程序、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公示和公开、监督以及负责单位。
因此,这个问题就可归结为:不是没发现问题(如“人情保”),而是发现了问题不知道找谁;不是不想监督,而是举报了没有单位负责;不是不想举报,而是程序不明了、不顺畅。
2、完善审核制度和审批公示制度
(1)改进低保审核制度
基于以上的现象分析,审核权大部分集中在村一级干部身上,特别在民主评议环节。作者认为,评议应以听证制、评算结合制、责任明确制“三环联动”进行。首先,听证制保证了评议审核的民主、公开的进行。这一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低保申请者的介绍环节、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组成等两大问题。前一问题是低保申请者介绍的内容,不仅要包括基本情况介绍,还要有详细的相关证明如伤残、医疗、财产状况等;后一问题是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组成,一则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二则也要具有专业性如上级部门人员的参与等。其次,评算结合制不仅保证了科学性,即专门的核算机构的相关证明;还保证了公平性、公开性,即使得参评人员都有一个平台,可避免暗箱操作等问题。再次,责任明确制包括村委责任人制、部门专员责任制。村委责任人制即村委指定专门负责人,通过评议的再审核,谁再审核谁负责,明确责任到具体人;部门专员责任制,就是下级报批的进行再审核,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具体的也可以搞承诺书制,即签订承诺书,保证自己审查的结果的真实性。
(2)完善审批公示和监督制度
通过前部分对公示和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如下:村委会专门的公示栏进行低保政策的常年公示制、程序和结果的常年公示制、动态的年度核查机制以及动态的跟踪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是进行低保工作的依据,只有让广大农民对政策有明确的了解才能使低保工作的顺利、有效地进行。另外,结果的透明度不仅是体现在人员的公示,还应该体现在低保户的自觉接受监督,因此,常年的公示使其具有公正性。随着国家的发展,有些低保户可能具有自立能力,一则避免资源的浪费,二则消除农民的愤恨心理,这样就需要建立动态的年度核查和跟踪监督制度。只有形成制度的硬性,才能避免“人情”的软“空子”。
3、建立较完善的惩处机制
再好的制度,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撑特别是相关的惩处法律,终将失去效用性。这里要看到惩处的法律“双重性”特征:未然性即预防性;必然性即惩罚性。当然,惩处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这里仅就预防性进行论述。它保证的不仅仅是国家的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更重要的是激励人们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逐渐摆脱对他人的或国家的依附性。作者认为,就惩处的预防性而言,形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信用承诺书为依托、个人信誉为落脚点的惩处机制。
其实,“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实质上就是诚信问题,属于骗保范畴。因此,只要铲除诚信沦丧的土壤,就可保持低保这片绿地。建立以个人信誉为落脚点惩处机制,首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且有关机构和部门能共享这一信用体系的信息和资源,使失信者承担起失信的代价,这不仅仅是村干部、上级工作人员、低保申请者的诚信教育,更是社会的;依托信用承诺书,建立较完善的档案记录,即低保申请者签订信用承诺书、村干部具体到具体人的信用承诺书、上级相关人员的信用承诺书等,出现问题一查到底;但是以上的“软”方面并不能对违规、违法的相关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主要还是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量,一方面,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定、专项决定向人大法律层面扩展,逐步建立法律法规系统,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约束性和长效性;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这些“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相关责任人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处理的力度不够,假如追究刑责的话,恐怕就没有几个人这样做了。甚至,这几年不少法律专家就建言用刑罚来惩治。如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就提出“骗领低保的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的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地区,福利诈骗罪都属于可以判处监禁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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