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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12 09:51

摘 要:当前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最为关键的是三农问题,而农村金融支撑力度的减弱是影响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极其重要的制约因素。本文通过对小额信贷持续的商业化运作来实现社会发展目标,这一扶贫领域的创新对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缩小我国贫富差距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及存在的三点大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 新农村建设 风险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多年持续的发展,农村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农村已经实现了脱贫,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对数仍然是一个大数目。官方资料表明,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贫困人口减少的速度趋于缓慢。1986-2000年,全国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600万-700万;但此后速度陡然放缓,2001-2003年三年间全国共减少贫困人口300万,平均每年只有100万;而在2003年,又出现了扶贫史上赤贫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未解决温饱者)首次反弹的状况。
  目前,我国的扶贫方式主要分为“救助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前者主要是分款到户、补贴到人,后者主要是通过一定的项目,利用当地资源实现自我发展。当然,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两者相结合的前提下,偏重开发式扶贫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
  但开发式扶贫也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实践证明,如果扶贫项目运作模式选择不当,不但达不到扶贫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使帮扶对象背负沉重债务,与最初的扶贫目标背道而驰。作为重要扶贫模式之一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在扶贫解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国小额信贷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业务不断收缩,这些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大大减弱,随着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的不断开展,有关制度、发展模式等一些深层的体制缺陷也开始显现,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因此,如何使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以一种常态长期稳定生存,继续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其特有的优势作用,是本文的出发点。
一、农村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GB模式)被视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开端。这段时间的小额信贷多采取NGO形式,以项目式运作。项目期通常3-5年,项目地点也仅限于某一个或若干县,难以持续发展且涉及范围有限。
  199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农村信用社领域内引入小额信贷的操作技术,开始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这是将扶贫领域内的小额信贷运用扩大的一个阶段,开始在农村金融这一更大范畴内运用小额信贷这项信贷制度与技术创新手段。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试
点,共七家试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成立。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连发5个文件,按照中国银监会“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拟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和发展,积极培育以发放小额信贷为主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机构,标志着我国金融改革迈出了关键性历史步伐,从制度上给予了这三类机构合法金融地位,农村金融在原来基础上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由6个省扩大到31个省、市、自治区,让人们看到农村规范金融服务的大好前景。
  从全国的情况看,在人民银行的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开办的信用社数量、农户贷款的数量和农户贷款面等指标不断放大。到2007年末,全国共有9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联保贷款。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中,60%以上为农户贷款。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单一
  1、贷款额度与农民的需求不协调,农村资金需求仍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从宏观层面来看,目前,农户的信贷需求呈现多样化、分散化和复杂化的状态,并且,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尽管目前农信社对农户的支持力度较大,但由于信贷资金总量有限,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越来越大,因此,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就日益凸显出来。
  从微观层面来看,银行是否对农户发放贷款,往往从多方面进行考查和综合分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周期确定借款额度以及期限。实际上,承包荒山果园,现代化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资金投入一般在20万元左右。农户所申请到的不到万元的贷款金额对于自主创业来讲仅是杯水车薪,大多数被用来购买农药化肥,农机用具等耗材。因此,仅靠小额贷款,对国家提倡的集约化,专业化,科技化,企业化农业格局是远远不够的。且许多农民由于缺少抵押担保资产,想得到大额贷款,也十分困难。
  2、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同步。
  现代农业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而当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还是定在3-12个月,且规定当年贷款当年回笼,这给很多农户如期偿还贷款带来困难。如洞庭湖的养鱼户众多,鱼的销售旺季一般集中在元旦至春节前后,而信用社贷款期限最迟的定在12月20日前。还有近几年来兴起的珍珠蚌养殖,周期一般是3年,为了及时还贷,某些养殖户不得不低价抛售成品或幼苗,严重影响经营效益。
(二) 信贷风险突出
  1.自然风险
  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比如,孟加拉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自然灾害,就曾经导致乡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大量违约,这一度使该国乡村小额信贷机构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自然风险也是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信用风险
  小额信贷的投放要求小额 信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贷款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是小额信贷经营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风险,是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亏损甚至倒闭的主要原因。只要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实际或默许的契约协议,将其资金借出、承诺借出或以其他形式放出,均产生信用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信贷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诈骗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操作风险直接与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有关,一旦发生,引起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信贷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骗、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资产受到损失。
(三) 相关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困难的问题。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建议
(一) 促进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展业务品种
  金融机构可以在上级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贷款的限制条件。如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额度适度提高,贷款偿还方式可以多样化。另一方面,小额质押贷款应考虑试点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保险单质押等信贷业务。
(二) 建立谨慎严格的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从信息的获取方面来讲,信贷机构可以设置三条常规渠道来实现信息的通畅:农户自身提供的基本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信贷人员的实地调查所提交的报告,信贷机构设立的协管员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在信息筛选原则的科学性这个方面,小额信贷机构可聘请有着过硬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信贷经理,采用信用“5C”评分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所获得的信息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公正性。自然因素的突然变化和波动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有时可能是灾难性的打击。鉴于自然灾害的客观性、不可预测性和难以逆转性,小额信贷机构可考虑通过转嫁农户自然风险的形式,降低自身由于自然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等。
(三) 完善监管措施
  在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上,实行非审慎、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和宽严适度的控制机制。在实际推行小额信贷的工作中,由于担心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教训的重演,有关方面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在思想上不统一,在监管上谨慎有余、放活不够,监管过于严厉,而灵活性不足。事实是,全国已先后存在过的300多家、现存的100多家非政府办的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几乎没有一家发生过像“农村合作基金会”那样高息吸储高息放贷的违规违法现象。面对目前小额信贷机构和高层监管部门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成本过高的事实,实行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和授权下的非审慎、行业(小额信贷协会)自律为主的监管政策,既有必要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一方面,通过对加入协会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准入、评估,并定期收集各机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这样可以较好解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协会可以就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问题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积极协调,寻求政策、法律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小额信贷的发展争取较好的宏观环境,这可以为中央金融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政策需求信息,出台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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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成为、张惊奇.《浅论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金融财经,2009(5).
  [4]王凤羽.《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困境与出路》.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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