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农民工保障性住房机制探讨
摘 要:农民工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的住房状况令人担忧。究其因,农民工在城市收入较低,自我保障能力弱,同时又缺乏有效的住房保障。
关键词:沿海发达地区,宁波,保障性住房
一、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的全面发展,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职能的突出表现;有利于实现农民工“住有所居”,保障农民工的基本住房权利,缓解乃至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发展,是农民工幸福生活的保障。
二、浙江金华农民工居住现状及问题
(一)金华市农民工居住现状
1.以租赁住房为主要居住形式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在住房上面临十分不同的选择。对于中国城市居民而言,获得住房大致有三种形式:即购买已分配公房;通过市场机制购买商品房以及参加政府推行的安居工程购买低价的经济适用房。农民工获得住房的途径似乎比城市居民多,住房类型也呈现多样性,但他们却无法或难以像城市居民那样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安定的住房。总的来说,无论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城镇,农民工都是以租赁住房为主要的居住形式。
2.居住地主要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
根据调查数据估计,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居住的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数的四分之三。这个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农民在这些地区比较容易租到廉价的住房,可以降低城市生活成本,这与农民工的低收入状况是正相关的;二是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且专业技能不够高,因而较少在市区的繁华地带工作,更多的农民工是在临近城市边缘地带工作,选择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居住能降低交通成本;三是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在观念意识、文化习俗、生活方式等方面,一定程度地延续了以往农业社会状态下的许多特征,农民工在这里容易找到心理认同,能够较快地融入新环境;五是相对于主城区来讲,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行政管理上的混杂和松懈正好为流动人口聚居提供了难得的空间和宽松的环境。
3.农民工的城市居期长
有调查资料显示,2000 年及以前进城的农民工占42.63%,即城镇农民工中,改革开放以来前二十三年进城的不足一半。近年来,进城农民工逐渐增多,2005年进城的占9.79%,2006年进城的占21.26%,2007年进城的占26.32%。农民工进城时间早晚,也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居住时间的长短。上述数据表明,至少有42.63%已经在城市居住了8年,即使是2007年之后进城的农民工,他们的城市居期也已经超过5年。
(二)针对上述现象的原因分析
1.政府对廉租住房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廉租住房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商品性和政策性相比,只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因此更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廉租房作为非经营性项目,如何赢得其资金是一些城镇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西部的城镇这种问题更为突出。当前的廉租住房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城镇居民中的双困群体,也就是收入低和住房困难的人群,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廉租住房的财政投入尚且不足,保障对象再加上广大的农民工目前的投入就更加算是杯水车薪了,因此,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当务之急。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资金融通的手段,是面向城镇居民设立的,十多年的实施经验证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需要不断进行的完善,但无可否认这是一项比较适合城镇居民的制度。但是,随着目前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中农民工的出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适应这一群体的措施。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的住房消费水平非常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是农民工所急需的。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农民工的工作单位定期补贴给农民工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无疑增加了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企业的成本。因此,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做出对策来解决或者缓解这个难题。
三、建立涵盖农民工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应覆盖农民工
要使得住房公积金扩大到农民工群体,政府就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和法规来保障用工单位交纳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当前,很多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出于节约企业开支的目的,在交纳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积积极性不强,为此,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严格的规定企业交纳其雇佣的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政府应该通过一系列政策上、税收上激励措施,来鼓励那些能够坚持交纳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同时,农民工群体的高流动性是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考虑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将更加迅速,只要建立一个高效、统一和可行的住房公积金全国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走到全国各地都可以查询到农民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
(二)有条件发展农民工廉租房
政府是廉租房制度的责任主体,在城市规划、廉租房来源等方面,地方政府也应该坚持公平的原则,不能将城市中较好的地段全部都用于商业、或者是高档楼盘的开发,而是应该保留一块地段,专门用于新建针对农民工的廉租房。政府要将发展农民工廉住房的专项资金编入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要根据农民工居住特点等实际情况来支出这笔资金,从而保障这笔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益之中。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在税收、土地竞标等方面上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房地产商建设廉住房、管理廉住房。政府可以租用一些废弃的厂房、学校,加以改造,来作为廉租房以极低的价格提供给住房条件十分困难的农民工群体;同时,政府也要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多渠道的筹集资金来发展农民工廉住房项目。最后,针对农民工群体高流动性的特点,政府要建立一个合理、有序的廉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将一定合理比例的廉租房租给农民工可以加快廉租房的周转,提高廉租房的利用率,增强其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王微.住房制度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上一篇:辽宁沿海旅游资源开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