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基于土地流转视角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5 11:56

摘 要:本文基于农村土地流转视角,在分析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家庭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保护农民家庭土地权益的现实对策,并指出塑造明晰的土地产权关系、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来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家庭土地权益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村集体,农民家庭,土地权益
前言
  国内研究成果表明,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虚化和农村土地产权的缺陷,导致农民个人及集体土地权益在农地城市流转中受损,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农民个人及集体的土地权益。同时,深入分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源,采取各种手段保护农民个体的土地权益,可以减少农村与城市之间、农村内部的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 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和方式
  本文考虑土地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将农村土地流转划分为两大类,即农村集体土地内部流转和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流转。
1.1 农村集体内部流转
  农村土地在集体内部的流转是指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流转,既包括农地也包括非农建设用地,还包括农村“四荒地”的拍卖。农村集体内部土地流转的方式基本上都是自由交易的市场行为,具体可以分为股田制、股份合作制、出租、反租倒包、转包、转让、拍卖、互换、代耕等方式【1】。
1.2 农村土地城市流转
  农村土地向城市流转主要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完成,带有明显的行政指令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土地征收是农村土地向城市流转的唯一合法途径[2]。
2 农民家庭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
  根据农民个体土地权益侵害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来自集体外部的侵权;二是村集体对农民家庭土地权益的侵害。
2.1 来自集体外的影响
  这种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没有按照合理的市场价值给与补偿,甚至是刻意压低土地补偿费标准,致使农民集体及农民个人权益受损。进一步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实施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给与农民集体讨价还价的权利、形成平等的市场交易机制,同时已严重行政化的村委会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和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甚至会出现村委会与地方政府、城市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串谋”,进一步加剧农民个体土地权益的受损程度。这种侵害不仅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农民在伦理意义上的诸多权利,对农民家庭福利的改善、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2 来自村集体的影响
  我国农民家庭与集体之间并没有签订契约,两者之间不存在明晰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在现实中,往往以严重行政化了的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村委会少数人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就会变成绝对的“机会主义者”,运用手中的权利破坏原有的公平,使农地流转收益分配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3 保护农民家庭土地权益的现实途径
3.1 农地城市流转中农民家庭土地权益保护
3.1.1 明晰村委会与农民家庭之间的关系
  首先必须明晰村委会与农民家庭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保障农民个人或家庭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的正常行使;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收益权。
3.1.2 严格实施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民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县、乡人民政府要督促村委会实施财务公开,接受农民的信访和检举,保护农民个体的土地权益。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下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征收政策、程序和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予以宣传、公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直接发放至农民家庭。
3.1.3 加强集体提留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的监管
  村委会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留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公共事业,同时这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费只能用于发展集体公共事业、改善集体福利和必要的公共管理费用支出,国家应该出台统一的政策规定,并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3.2 农村集体内部土地流转中农民家庭土地权益保护
3.2.1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体系
  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规范各种流转行为;建立包括咨询、代理、仲裁、地价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的制度,并做好农地信托、农地抵押、农地证券、保险等工作,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3.2.2 完善农地市场价格机制
  首先,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与国有土地市场价格相协调的农地市场基准地价;其次,要建立健全地价评估制度,即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单位和部门评定地价;第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农地资产经营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第四,要使农地交易活动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地市场价格的透明度【3-4】。
3.2.3 允许农民家庭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从法律上来说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不能直接干预农民家庭合法的土地承包权流转,也无权参与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这样就可以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土地流转完全按照农民个人的意愿,通过签订合同而实现,收益归农民个体所有,避免村委会通过各种理由侵害农民个体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德才.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5(12):49-52
[2] 钱忠好.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市场问题的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9(1):9-14
[3] 成涛林,夏永祥.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04,11(5):26-29
[4]胡小平,孔喜梅.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利益保护[J].经济学家,2005(6):39-43

上一篇:企业如何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下一篇:“大规划—大储备—大计划”一体化管理模式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