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6 16:06

摘 要:首先解释了土地流转的内涵并分类,其次分析了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市场;调控
一、土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一定范围中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而有效的重新配置过程。作为一项涉及面广泛且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农村土地流转也涉及到了多种方式。

  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反租倒包形式。即是乡镇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了的土地“返租”后,再承包给相应的单位与个人。由于这种形式在承认与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范行为。(2)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主要是指农民将土地的承包权与使用权交给集体并从而换取一定量的股份。其突出特点是农户对土地的拥有,已从传统的实物形态的占有转变成了价值形态的占有;由对一块土地的部分占有,转变成了自己股份的所有者。这种转变既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对于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以及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奠定了基础。(3)土地转包方式。即是指土地承包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在自己的承包经营期内,以一定的条件再发包给第三方,而且承包合同中的规定与义务关系不变。(4)土地转让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以及厂矿工业区附近,其最大特点就是土地的原承包方在与第三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必须要将自己与发包方业已形成的专利及义务关系完全交予第三方履行,这样以来,相关农户就可安心从事能给自己带来更多收益的二、三产业。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制约因素

  第一,供给主体分离。农村土地流转供给主体分离。在农业外部商业性流转中,地方政府成为供给主体;而作为承包经营者的农户,除了彼此之间可以在农业内部互换、转出或者转进土地之外,在农业外部商业性流转中几乎没有任何决定权。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利益受损。有关研究显示,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8亿元的土地级差收益从农民那里流向了其他社会集团或个人。

  第二,程序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随意性大,农户之间多以口头协议为主,而且期限偏短。有关抽样调查显示,86%的转出土地的农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在转出土地的农户中,46%的农户没有约定期限,约定期限的农户又有50%约定期限为1年以内,只有6%的农户约定超过10年的流转期限。结果是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突出,而且相当部分农户因土地转进转出而纠纷不断,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

  第三,市场化水平低。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大,市场化水平低。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只有33%的农户进行过土地流转,不足10%的土地参与流转,而且几乎90%的流转是在同村亲戚间进行,口头随意和不用支付租金的占到50%。显然,这样的状况会对农村土地的快速流转和适度集中形成巨大的阻力,对提高土地农业边际产出、农业经营者收益以及推动农业快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动。在事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一关系重大的问题上,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并在宏观上发挥自己的调控与管理作用。为此,一是要在法律中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运作的方法及执法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运作。三是构建适应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体制并通过有效的调节机制,来防止土地使用权的过于集中。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租金成本和增加土地经营的收益,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农户对土地的需求水平以及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五是要想方设法促进农民的资本积累,同时加强对农户购买生产设备的财政与信贷支持,并进而真正改变目前农村因资本缺乏而不能产生土地经营规模经济的现状。

  第二,加强产权制度创新,确立农户主体地位重新确立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和私人使用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对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修订,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问题,删除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乡(镇)农民集体等虚置概念。赋予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主体--县级政府(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和乡村教育投入收归县级财政承担,从打破地方割据、积聚财源、重新划定县域内经济发展带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考虑,应当撤消乡镇政府和分流其人员,组建经济发展带县级政府派出服务机构)和农村土地私人使用权主体--农户之间的产权合同关系,在法定承包使用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户享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转让权、使用和转让收益权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村土地在农业内部的流转可实施免税和补贴等鼓励政策,在国家保护耕地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使其直接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第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市场流转机。制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供给主体问题,同时还必须解决好需求主体和中介服务组织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完善和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从而加速土地要素的集中和农业劳动力的分流,从根本上消除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的瓶颈。首先,要积极从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市场等方面,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二是继续鼓励和扶持农户将土地承包使用权作为股权入股组建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此外,还应切实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农村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建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对其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政府备案的相关手续。对其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即对为土地在农业内部的流转提供中介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只收取手续费);对为农村土地流转为商业性经济活动用的提供中介服务的,由市场来定价。对市场定价带来的赢利不足以补偿政府定价造成的亏损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可通过财政补贴给予补偿。

参考文献:

[1]张军.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现存问题的政策探讨[J].宏观经济研究,2005,(10):60-63.

[2]陈曜,罗进华.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缓慢原因的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4,(06).

[3]徐凤真.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完善建议[J].农村经济,2007(11):3.

上一篇:也谈“国退民进”

下一篇:冶金行业如何开拓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