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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新兴工业区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6 16:08

摘 要:

关键词:
  当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地区出现了一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保险无份”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边缘群体,如何保障这些失地农民的利益成为解决城市化进程的瓶颈所在。因此,必须把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作为推进农村城市化的前提条件,积极探索完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要想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应以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和科学用地为前提,切实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 实行“农转非”,解决失地农民户口之忧,让失地农民享有城市居民同等身份待遇

  传统上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户口性质不同,身份待遇有别,目前山东省规定:被征地村土地全部征用后,或者征用后人均土地不足0.1亩,才能以村为单位申请“农转非”。由于一次性一个村的土地全部征用或者人均剩余土地不足0.1亩的概率很低,实际情况是在几年内多次征地才达到省里规定的“农转非”条件。这样,先被征用土地的村民既失去了土地,又不能“农转非”,既形成了前面多说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保险无份”的局面。因此,村民们纷纷阻挠征地,从而使得好项目不能落地,导致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受阻,不利于加速城市化进程。认识到这个瓶颈所在,青岛市开发区借鉴南方几个城市的经验,突破了省内现行规定,实行了“户人均土地不足0.3亩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转非”的做法。这样做,一方面降低了准入“门槛”,有一户符合条件就办理一户,不会因其他农户有地而影响“农转非”,能够极大调动农户配合征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与农户解除承包合同,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不仅能有效化解因“农转非”后村民仍有剩余土地致使将来征地困难的问题,而且确保了耕地不荒。

二、 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活补助,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之忧,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虽然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土地附着物补偿,但是由于国家政策规定,土地补偿款数额有限,不能使失地农民一辈子有保障。因而如何支配这部分土地款,就有很大的科学性和技巧性。比如大连、合肥等地实行一次性分配政策,结果产生了失地农民在用光土地款之后又重新找政府的严重后果。吸取这一教训,青岛市开发区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给失地农民外,其余土地款由农村经管部门或社会保险事业部门统一管理,专门用于解决失地弄面保障问题,走出了一条以土地换保障的路子,对失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对失地农民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根据失地农民年龄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于年轻失地农民设置一年待业期。一年内未就业的,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一年内就业的,只发给未就业月份生活补助,中年失地农民,因其暂时无法领取退休金,要在其缴纳保险费用期间内,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直至退休。

三、 实行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失地农民工作之忧,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职业。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在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就业难题才能使其致富奔康。一要把适龄失地农民推向市场。针对这些失地农民可以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免费进行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二要引导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失地农民“农转非”并办理失业登记后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三要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加工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内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中招用失地农民达到规定比例,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四要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四、 实施旧村改造,解决失地农民居住之忧,让失地农民“居者有其屋”

  低矮的平房变成高楼是农村城市化最明显的外部特征,也是提高失地农民“市民”意识,打破一村一小区的传统模式,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连片开发的建设思路。在建设定位上要站在区域高度发展高度突出小区特色和功能,努力建设精品小区。在开发模式上,要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力求按照市场化运作大胆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贷款,失地农民入股,引进外资等多种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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