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选择分析
泸州市产业基础雄厚,白酒、化工、机械等产业具有国内领先技术和行业优势,近年来还形成了能源、生物医药、高新产业等新兴优势产业,工业园区建设也逐渐步入正轨,科技创新成果突出。2011年统计显示,泸州市创新科技成果48项,获得省级战略性新兴产品4项,获省科技进步奖9项,其中一等奖2项、三等奖7项。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项目177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年专利申请受理量706项,获专利申请授权406项,其中发明22项。可见,泸州市科技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成果比较突出。然而,调研了解到,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比较低,特别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际应用到经济社会中的能力仍需大力提高。总的来看,影响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可从转化过程、转化环境、外部转化要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就是把科技活动的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即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全过程。从纵向看,它包括科技成果的产生、转化(转移)、产业化(使用)三个阶段。其中,影响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在于转移和使用环节。
(一)科技成果的转移环节。近几年来,泸州大力实施“科技之光”行动计划,加快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泸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的示范引导功能明显增强,各种技术骨干企业初步发展起来,推动了白酒、化工、机械等重点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但是,在转移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中试环节的风险比较大,大部分成果只是在实验室状态进行研究,要应用到生产实际中还需具备更多条件,特别需要承担风险。目前,泸州市还没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机制,许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不愿意投资或者引进新兴的科技成果,使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应用。例如,在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调研了解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数是公益性活动,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最好是国家需求、市场需求和单位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而这需要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投入大量经费给予支持,否则,企业或者农民很难独自承担转化风险,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研究成果的转化;第二,科技成果研究中大多没有中试经费或较少,而中试和示范是科技成果从研究走向应用的桥梁。泸州市每年推荐部分项目申请国家、省级的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但是许多成果很难获得转化专项资金,成果产生后难以转化,只能停留在样品、展品的阶段,难以形成成熟、适用的成果推向社会,被大众所接受,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第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迟缓,市场信息传递速度较慢。泸州市是一个二级城市,远离四川省会和西部发达城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迟缓,企业对市场信息的把握能力较弱,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较小,不利于成果转移。
(二)科技成果的使用环节。科技成果的使用大多是通过企业内部转化应用或科研机构与企业、政府部门合作进行研究,企业再通过技术转让推广使用后形成产业化。例如,泸州老窖集团在信息化方面的科技研发已有10年时间,其研发成果转化后大多用到集团公司以及集团配套企业中,有的还推广到了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部分企业使用。这有利于成果的推广和使用,也能使成果发挥极大的经济效益。然而,目前影响泸州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因素还有很多。一是科技成果许多是基础研究,投入大,应用价值较高,企业之间本就存在竞争关系,对同行更是有一定的提防心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的使用和推广。特别是科研机构或企业的核心技术一般受知识产权或专利保护,不会外传,只有非核心技术如信息化、节能减排等可向行业进行推广,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二是成果使用方对成果的了解程度低,影响成果的推广。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文化水平较低,只注重眼前利益,看不到长期收益,不愿意通过高价购买新技术成果;三是科技成果的科研周期大多比较长,需要反复实验,一项成果的产业化需要几年的时间,投入经费巨大,还不一定能够达到好效果,存在较大风险,许多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在科技成果的应用上积极性不高;四是推广经费不足,推广速度较慢。据了解,目前很多科技成果与企业、市场脱节,推广应用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特别是受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评奖的影响,许多科研人员比较专心于成果研究、成果报奖,而对成果的推广应用则不太关注。
二、从科技成果的转化环境分析
(一)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科技资源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即科技创新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各个行业、领域,在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归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管理机构结构不合理,机构重置,多头管理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泸州市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白酒、医药、化工、机械、农业等产业,因此市科技局、发改委、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环保局等都从不同领域关系到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使用。目前,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主要由泸州市科技局主管,知识产权保护又归知识产权局管理,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酒业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又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管理条块分割的现象将影响研究课题使其缺乏统筹规划,导致课题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不能及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学研分属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流动形成了障碍,没有建立高校与企业人员相互进入对方领域的畅通渠道。高校分属教育部门管理,现在实行的绩效改革不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创业,不利于高校科技成果产生实际应用效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高校依靠国家拨款,经费受限,还没有发挥主动性,走出学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向企业争取科研项目和课题。
(二)产学研体系障碍。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建立良好的产学研体系。一般来说,产学研体系主要包括:第一,事前与科研院所、研究人员进行谈判,就研究的目的,达到的目标进行了解,形成合同,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核;第二,中期对研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邀请专家审核,督促研究人员按进度开展研究项目;第三,后期研究成果出来后,按照合同进行专利申请。泸州市围绕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
平台,不断探索建立市校合作机制,与市内外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项目。泸州市科技局积极举办“成果转化暨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姻,还借助成都西博会、重庆军博会、深圳高交会、杨凌农博会等国内科技成果展会平台,宣传、展示泸州创新产品与企业,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交流合作空间。
但是,调研中发现,产学研体系存在一些因素影响了成果的转化:一是在成果研究及转化的实际工作和执行过程中,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影响了成果的顺利转化;二是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仍然存在重科研、轻转化的倾向,在成果转化后,缺乏奖励激励机制,没有按法律法规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大大挫伤了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积极性;三是出现研究人员工作异动、因公出国、身体不适、深造学习等影响整个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建立良好的机制及时监督;四是多数金融机构缺乏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抵押贷款的融资机制,如果科研机构、企业没有固定资产作抵押,就不愿为科研机构、中小企业进行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支持;五是部分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常采取自行转化的方式,但成果转化能力较弱,基础不好,成果转化率较低。
(三)科研人才激励机制制约。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156”战略,泸州市委市政府建立健全评价与激励机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激励科研人才。近年来,泸州市出台了《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60号令)、《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泸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6)》等政策措施激励科研人才,提升科技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但是,目前泸州市科研人才激励机制还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评价体系仍将论文发表数量和被收录的级别、政府奖励等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与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待遇直接挂钩,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申请、获得与保护等,导致了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二是泸州采取的评选“成果奖”及奖励办法在科技人员职称评定中占有较高的权重,科研人员也比较重视,但在各行业、各类型成果的评价指标方面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的建设,完善回避制度、专家组轮换制度、评价意见异议申诉制度、评价公示制度等非常重要;三是技术创新创业人员报酬挂钩的分配机制应进行完善。应鼓励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技术入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可提供贷款担保和一定的资金扶持等,且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四是科技奖励力度影响科研人员积极性。在科技奖励方面,泸州市设立了科技杰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奖,但还应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奖奖金,创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发挥作用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可以建立“成果转化奖”、“成果推广奖”,在全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奖励、单位(部门)奖励、民间奖励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奖励制度,对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实行重奖。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慢。科技成果有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种方法,间接转化主要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机构,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大学科技园、技术开发公司等。截至2010年底,泸州市拥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26家,资产规模2.9亿元,但是在科技服务体制、技术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财政政策等方面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发展比较缓慢。一是泸州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还处于各自为阵状态,相互竞争激烈。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支持还不够,在信贷、申请项目基金等方面还不够放宽政策;二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体系还不够健全,缺乏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对接交易、技术评估咨询、成果转化融资等专业服务平台,现有的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程度较低,尤其是熟悉技术经纪和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专业人才较少,亟待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及产业化服务平台体系的建设;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不够完善。科技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高层次人才匮乏,主要是由于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规模较小,专业化服务水平低,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四是体系、制度不健全导致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定位不准,地位无足轻重,没有效益,大大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从科技成果的外部转化要素分析
(一)资金投入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风险较高的活动,需要政府投入、资助,否则单个的企业、科研院所、个人是难以做到的。泸州市先后出台了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在全省率先设立了中小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还设立了科技杰出贡献奖,而且从2012年起在市级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中增加一块资金,用于实施泸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支持成果转化项目和平台建设。2007年以来,国家和省、市三级财政共投入泸州市科技引导资金1.36亿元,带动企业投入12亿元。然而,与其他地区相比还比较少,难以形成对成果转化项目的充分引导和有力支持。例如,泸州市历年R&D投入占GDP的比重都较小,这与其他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2011年,R&D经费投入超过5亿元的市州为6个,分别是成都(162.8亿元)、绵阳(65.1亿元)、德阳(26.7亿元)、宜宾(8.8亿元)、自贡(5.9亿元)和攀枝花(5.8亿元)。成、德、绵所占比重略有增长,占全省总量的86.6%,较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可见,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要素。首先,应该加大对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近两年来,中央和省上都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省内其他兄弟市州也相继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其中多个地方的转化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个别县(区、市)的转化资金也达到500万元。然而,泸州市的转化资金相对还比较少,只
有不到200万元左右,严重影响到成果转化工程的实施效果;其次,应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方面,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资本和风险投资联动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应该逐渐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对企业来说,土地使用、税收、科研项目的申报方面也可以进行优化,创造良好的研发环境。特别是税收优惠方面,积极抓好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开展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与税收抵免工作。
(二)企业缺乏转化资金。二级城市中,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体的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科技产业增长相对缓慢,科研成果转化存在风险,特别是一些转化周期较长的科技成果,因此许多企业不敢把资金放在某些成果转化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要增加投入,培养规模化、现代化企业,才能实现成果价值最大化。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决定了企业难以从常规的贷款、风险投资等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因为金融机构处于安全性考虑,愿意借贷资金给实力较强、发展历史长的企业,泸州老窖、泸天化等大型企业比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调研访谈中发现,泸州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量不大、实力较弱,自身不具备成果转化的资金,而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较大,银行不愿意进行投资。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中小企业往往不敢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希望能够有政府政策补偿或支持。商业银行业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为这些企业在他们眼中属于“高风险”客户,还贷的能力较弱。银行比较愿意向大型企业贷款,成本低、风险小,因此应该积极探索科技金融合作机制。由政府出面协调相关的信用担保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政策法律不够健全。近年来,泸州市出台了《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走创新型发展道路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产学研联合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技术创新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6)》等促进成果转化的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攻关、发展高新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政策举措,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政策法律还不够健全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一是科技法规(包括成果转化法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转化科技成果必需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可操作性政策。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还需要加强;二是技术入股等方式由于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健全,很难被成果开发者接受,需要通过政策法律的方式进一步保护;三是加强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费时、费力的工作,有的科技成果需要长期的应用才能够体现其价值,所以,更是需要政策法规给予相关保护。调研中发现,对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没有被贯彻执行,成果转化争议案件较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不履约、专利被侵犯等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各方利益纠纷导致。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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