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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前因后果

发布时间:2015-08-11 09:13

摘 要:2012年起,我国在税额较为丰裕的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陆续在十省市进行税制转换。本文在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分析了营改增的原因以及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作为机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之一,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二、改征前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划分
  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我国的三大流转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的流转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两种税,尤其在征税范围上有着重要联系,属于并行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互相排斥。
三、改征前营业税税制上的一些弊端
1、服务业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重复征税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只包括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一般劳务仍课征营业税,从而使购进一般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人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加重纳税人负担。
  2、两税并存,不同行业税收负担不公平
  由于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造成了不同行业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税收负担前后一致,每种商品不论经过多少生产和流通环节,只要增值额相同,税收负担就相同,从而能够使企业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课税依据,不具备增值税的上述特点。由于两个税种都在商品流转环节并存,而两者的税率、计税依据、计算方式等各不相同,为此税负必定产生差异,使两税的纳税人税负不公。
   3、增值税链条中途断裂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等服务性行业没有纳人增值税范国,实质上是对增值税课税体系完整链条的人为荆裂。当增值税已税行为进人到下一环节的营业税征收范围时,已征收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使增值税链条还没到达最终消费就发生断裂,相反,营业税的已税行为进到下一个增值税征收范围时, 已纳营业税得不到抵扣,使链条不完整。
  4、发票不易双向稽核,导致税款流失,征管困难
  增值税是以专用发票为依据层层抵扣,以铸造完整链条,但由于大多服务性行业未纳人增值税范围,使链条环节脱落,漏洞大开。比如,建筑安装业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不使用增值税发票,这就破坏了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双向稽核的条件,加大了税务机关反偷税难度,税收流失较严重。
  5、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营改增的新规要点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1、宏观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对纳税人税负影响分析——以交通运输业(非管道运输)为例,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假设:(1)采购成本包括符合准予抵扣条件的外购原材料、固定资产的成本等;(2)采购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按17%;(3)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外购成本比例(采购成本占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平衡点为:
  营业收入×3%=营业收入/(1+11%)×11%-采购成本×17%
  临界采购成本比例  x=47.06%
  依据上述公式,当交通运输业采购成本超过上述临界比例47.06%时,试点有利。其他行业也是如此。
       上海市财政部门数据显示,2012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增值税减收总规模达到34.2亿元,尤其占试点企业户数68.5%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减税,平均降幅为40.2%。全部试点纳税人中,88.4%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11.6%的税负上升。综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深远意义,是完善我国税制、加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企业受益较大。此外,试点城市也应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以减轻由于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而导致的部分纳税人税负暂时性的提高,企业也应规范改征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使税改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11.16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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