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论文摘要 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是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保护的财产权,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从而使人们真正弄清了市场主体商号与产品商标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财富价值。然而,若对商号与商标运用的不合理,那么有可能会起到反面作用,进而出现了一系列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所以,我们有必要站在理论角度,针对商号权以及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进行一些探索,以期构建一有效预防商号权和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运营机制。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 商标权 商号权 冲突
一、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概念的论述
(一)商标和商号的内涵
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商标法》中已明确指出,商标指的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过程中所应用,主要由文字和图形共同构成,它的主要特点是方便人们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然而,对于商标权来说,指的是商标持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注册的商标享有使用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中指出:只有经过商标管理局对所注册的商标进行核准,合格后才是注册商标。因而,商标注册者享有商标使用权,并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所以,按照注册原则进行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才会享有商标权。事实上,商标权即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号指的是市场中的商业主体在经营与活动中,用来和其它商业主体加以区分的一种特定名称,而这也正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的常用表现形式,其识别价值是非常高的。所以,商号是商业主体和其它商业主体相区分的一种本质特征,因而,也直接决定着商号必须通过文字形式来展现。而根据我国工商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规定可知:企业名称构成必须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即商号、行业、经营形式以及特点等。所以,商号r即为企业名称的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定要素。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界定
商标权指的是商标的持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的权利。而这是根据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商标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在规定中已说明只有在经过专门商标管理部门的核定后的商标,才可称之为是注册商标,因而,只有商标的注册者才能够享有商标使用的专属权利,而且还会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我们可得出:按照商标注册原则进行才会取得商标权。而对商标权来说,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使用权。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应用注册的商标;第二,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和已经注册商号或是与之类似的商号,更不能擅自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第三,转让权。作为商标的持有人来说,有权把注册的商标转给他人应用,但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才可使用。
商号权指的是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商业主体享有使用商号的权利。对商号权来说,它具有双重属性,即人格权与财产权。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号权和商业主体的人格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表现为人格权属性;第二,有较大的利用价值。商号持有人可以通过向他人转让从中获利,同时这也是商业主体财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因而表现出财产权属性。因而,商号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使用权。享有商号权利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用商号;其次,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商号相近或者是类似的商号;再次,转让权。享有商号权人可按照法律要求把商号转给他人应用。
二、导致商标权和商号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功能的识别性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商号权都隶属工作产权范围之内。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它实际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和传统意义上的物体有着显著差别的另类客体,所以,它不具有物质形态,因而,不会占据着大量的空间。但是,人类对知识产权的占有并不是实实在在的占有,而只是在认知和感受层面的一种认可。所以,人们很难感知到知识产权权利的边界。而当出现权利冲突时,并不像人民财产权手侵犯时产生有形破坏,它的隐蔽性是非常强的。另外,因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地域性的影响,从而极易出现权利冲突。除此之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即是分散、单行立法,并且不同法律都独立运行。虽然不同机构在编制或者是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也会对相邻单行法律加以考虑,但是此种考虑深度以及广度都极其有限,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不良现象,因而由于单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引起大量权利冲突。
事实上,商标和商号之间联系十分紧密,二者均有区别、宣传等功能,有时,在满足商标法规定的商号也能够当作商标来注册。然而,对于人民大众消费者来说,常常把产品、服务质量和商品以及商标联系到一起,因而,极易使公众消费者混淆商标与商号。因而,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他人商标,进而注册为自己的商号,用于投入生产相似的产品,这样大众消费者对此产生混淆,这时便出现了权利冲突。之所以商标和商号有很多相类似之处,因而,为权利冲突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规范体系的缺乏
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一部统一的关于商业标识的法律法规。所以,依照当前现行法律法规运营现状分析,有关商标、商号以及这两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不仅有行政法规,而且又有部门规章制度,此外还包含一些相关的行政文件。和商标、商号有关的法律包含《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是,并存有空白或交叉之处,况且还有很多站在行政管理角度上的规范,显然不利于这些主要功能为识别性标记的私权行使和法律保护。而与商标相比,商号则根本就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法律规范,只是杂乱不堪的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之中,没有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也无体系性、逻辑性可言。因此,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处在相对分散的状态,因此,在实践当中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所以,难以避免的会出现权利冲突现象。
当前,因我国现有的《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令,都未对商标权以及商号权明确作出规定。尽管我国工商管理机构早已颁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条例中,明确指出:无论是在商标文字还是企业名称当中出现类似或相同的字号,导致他人消费者对商品以及服务来源出现混淆,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在此条例中还对“混淆”进行了准确的界定。然而,实际此条例中的条文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该意见从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所以,在审判时,尽可能不直接采用此条例。由于当前关于商标与商号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而,导致侵犯者常常抱有侥幸心理。从某个角度来说,也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激化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三、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经过对上述概念以及产生冲突原因的探究,我们得出:商标和商号的这种相似性是客观存在一种状态,很难通过人为进行改变。所以,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的最佳法律途径是运用合理的法律法规,完善商标和商号法律法规,才可以更好的解决权利冲突。因此,将包括商号和商标在内的众多商业标识法律法规范纳入统一的法律之中、实现商业标识规范体系化,就成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解决之道。
(一)统一立法的法理基础
在本质上,商标与商号归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私权的法律属性。在功能上,商标和商号都具有识别性,或多或少都具有来源指示、质量保证和广告宣传的商业功能,在使用上也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在产品或广告上或者并存使用,或者相互宣传,甚至有相互同一化的趋势,法律之所以对它们进行保护,是因为其或代表、或证明、或创造了企业及其产品的信誉,禁止他人不正当的利用商标或商号上的商誉从事不正当竞争。因此商标和商号因其上述共性,规制于同一法律保护体系下,赋予其同等的法律地位,具有理论依据。
(二)统一立法的模式选择
综观现今各国对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潮流和趋势是采用《商标法》模式对有关商标和商号在内的商业标识进行规制和保护。如美国商标法涵盖的商标和商业标识内容较丰富,除了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之外,也包含立体商标、地理名称商标等。然而,在国外,商标法规中,还对商品形象进行保护。德国在法律的名称和内容上体现和扩大了不仅针对商标还有对其他商业标识的规定和保护。关于商业标志的范围,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以下简称德国《商标法》)指出:(1)企业标志以及作品标题都属于商业标志保护的范畴。(2)企业标志指的是在商业交易与流通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商号或是企业特殊标志的一类标志。主要是为和其它企业相区分,同时在相关联商业圈范围内被看成是企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所以,有时也可认为是商业性企业的一种特殊标志。(3)作品标题指的是出版物、音乐、戏剧作品等的一类特殊的作品标志。另外,在此法律中,还指出商业标志和商标占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在德国颁布实施《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和解决商标和商号在内的商业标识冲突,截至到目前为止,它使全世界范围内队商业标识保护最全面的一部法律。由此看来,德国的保护模式和立法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标法》经过20多年的沿革和三次修订,内容详尽,日趋完善,集中展现出商业标志本质属性以及所具有的各项功能。从法律、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复、通知等,基本形成了以《商标法》为轴心的比较完整的商标法律规范体系,实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主导使命自然应该落在《商标法》身上。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商标法》进行完善与修改,使其成为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核心法律,所以,要求此部法律必须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现如今,因商标权以及商号权所引发的权利冲突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发展,而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鉴于我国目前有关商标和商号的法律规范只是杂乱不堪的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之中,尚未形成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商标自身立法的完善也不能从法律上最终解决商标与商号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为了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并最终在实践中得以应用,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司法实践,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解决道路,同时还应构建一套相对完善预防商号权以及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