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摘 要: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正是基于此差异进行分析讨论,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差异,并提出如何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
一、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概述
建立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不能脱离会计理论,企业所得税制度以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繁荣为基础而建立的,所谓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指依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形式对涉及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分的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报告的过程。
企业所得税税务与企业所得税会计不同,其主要依据与我国构建的税务征收法律体系,而我国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的税法在某些内容和实施手段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是指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如何在税前进行折旧、摊销和扣除,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等方面。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分类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对象是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目前仅对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的分类方面,仍然要考虑大部分的纳税人且这部分仍然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由此导致两者在资产分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将对外出租的房屋和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对于无形资产,税法不能客观的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信息,也没有将无形资产按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进行区分;另外在金融资产和投资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也同于税法,税法并没有将金融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分离出来单独规范,对于其他的金融资产也没有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划分,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资产的税务处理到纳税申报,仍将部分资产定义为投资资产,在划分方式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即将其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投资及长短期投资等。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标准的不同
在坏账损失核算方法上。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尽可能的估计到产生的坏账,做好计提坏账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就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而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进行扣除。提取坏账准备金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一般上要求自接转销,只有等到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冲销应收款项。
在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口径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可能发生的损失时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由于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但对其时间的规定上不一致。
3.资产折旧、摊销及减值方面的差异
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除了以上提到的,由于初始测量的计量方法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后续折旧范围,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就有可能造成两种不同的折旧。在折旧的范围上,会计折旧的范围相对于税法的范围会高出很多,以至于一部分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的委托资产税折旧会出现暂时性的差异。在折旧年限上,会计规则允许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合理确定,但依法纳税,但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导致形成差异。在折旧方法上,会计允许企业采用固定资产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期的方式,但税法规定,只允许在其允许的范围内部分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余的已采取的直线法折旧,由此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别所在。
其次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除了初始计量的因素,无形资产摊销,摊销方法和剩余价值的时期都可能有差别。摊销期限方面,首先因为两个不同的结果的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分类,通过减值准备转变为减值损失,而税法的扣除仍不低于10年摊销期限;其次,在会计摊销期限的确定上是根据法定的经济使用寿命。会计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总生产法律,税法只允许采用直线法。剩余价值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剩余价值是零,但如果第三方致力于其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或者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在其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市场应予以保留,税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4.资产处里方面的差异
在资产处置方面,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处置资产时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会计损益与税法损益的差异,因而有必要采取与差异发生时相反的税收方法来调整。除了上面的情形二者较为突出的不同表现在因企业管理不善、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遭遇自然灾害、企业搬迁或者进行资产评估等情形下的税法关于以上原因而确认企业财产损失的规定,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是要在财产损失发生的特定时间内并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对于永久性的实质损害,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才能准予扣除。而会计准则则认为这种情形应该作为企业的内部事务进行处理,账务处理只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以及相关的会议讨论决定进行,二者的差异清晰可见。
5.股权投资收益处理差异
股权投资依据其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法对于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也不是有差异的。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股利如果以现金为表现形式,会计处理时会在取得投资时将其会记入“应收股利”科目,对于其它的部分都要冲减到投资账面价值,这部分不是投资收益而是作为初始投资的成本回收,如果投资单位宣告其所分派的是股票的股利,则在会计处理时,就只会作为备查,在登记时会记录为股票的股数并注明是股票的股利。而在税法上,投资企业所得到的股票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所用的所得税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一方的所用的所得税的税率时,那么不退还所得税;反之,高于的时候,那么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定期的减税政策,还可以将其获取的投资收益所得还原至税的收益所得,与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合并按照相关法规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三、针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
务处理的差异的协调措施
会计和税收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其次,从会计与税收二者之间的关系上,会计以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客观的反映为根本宗旨,而税收的基本目标则是为了满足政府的财政收入,所以尽管二者存在种种的差异但是为了共同的目标,二者是应该且能够协调好并发挥自己的作用的。
1.在管理层面上突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部门的配合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是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管理和制订部门,因为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而他们二者的具体职能是有差异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税收法规之间难避免会出现冲突,但本质上说两个部门是具有相同的的目标的,这就决定了可以通过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加强沟通来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二者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
2.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则要向会计准则接轨
首先在征税对象上,在市场经济的大市场中国家与企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为了预防税款的流失,所得税法会赋予了税收管理机关有纳税调整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但现实中常常会造成企业的负担过重,从长远看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的目的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会计准则能够将税收建立在企业的纯收益上,更有利于税收和企业自身的发展。
其次,税法向会计准则接轨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代社会,国家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征税的数量上要符合资源最佳优化配置的准则,在征税过程中要从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
3、 企业自身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二者的差异。
企业应对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应缴所得税的确定上,企业在计量当期所得税时,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对于企业当期进行的交易有差异的,应根据会计利润,对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在计量资产或者负债递延所得税时,应以企业在未来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有机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应当以计划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时间段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作为依据进行确定,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项债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结束语
尽管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诸多的差异,但二者的有着共同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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