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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制度背景——“知识经济”批判

发布时间:2015-07-06 10:13
一、引言

首先必须澄清这个副标题里面“批判”的涵义,因为在

知识经济”,把知识与经济联在一起使用,我以为始自德鲁克(peter druker),至少经过他1994年出版的《后资本主义 社会 》而获得广泛认可。德鲁克定义的“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是阶级冲突的形态从古典的“有产阶级—无产阶级”的冲突演变为“知识阶级—无知识阶级”的冲突。他把这一社会形态叫做“知识社会”。在我看来,“知识”作为一种经济物品,固然表现出特殊的技术属性(例如“规模收益递增”),但当它被当成经济物品时,它的基本属性仍然是“资本品”。换句话说,作为“知识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改变知识的“资本”性质。其实只要存在谋利动机,就永远存在着将知识转变为商品的动机,从而永远存在着以“知识”为手段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资本化”的过程。但是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知识被纳入经济 发展 的范畴。换句话说,只要“资本”还具有积极意义(除非我们不要经济发展),作为“资本品”的知识也就具有积极的意义。

把知识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在

三、“知识救国”吗?

人们通过分工制度的协调来获取大量的知识。因为在分工制度下,每个人都可以专业化为某一狭隘知识领域的专家,而后通过与他人“交换”知识而获得生活与生产资料。心 理学 研究 自19世纪初已经发现, 学习 一项知识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总是随着学习者在该项知识上投入的学习时间总量的增加而下降。而这一发现在当代脑神经研究与认知 科学 中又获得了新的神经 网络 理论 的支持(神经网络均衡点的稳定性与学习时间之间的关系)。 历史 观察表明,那些更加依赖于分工制度来获取知识的 社会 比那些主要依赖于传统方式(例如师徒制度、家族传承、个人探索)来获取知识的社会,表现出高得多的知识积累速度,从而可以在短短几百年或几十年时间里获得传统社会在几千年时间里所积累的知识存量。

理解了分工制度对获取知识的重大意义之后,我们就可以讨论分工的协调 问题 了。协调分工是一个制度问题,不是单纯的知识论问题。制度问题的本质特征在于:收入分配的方式决定性地 影响 到分工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因为这一特征,当 经济 学在90年代以来进入“博弈论”理性主义阶段时[5],它才真正开始接触到制度问题。

对于可供选择的各种各样的协调分工的“制度”——我还没有定义“制度”概念,如果我们仅仅从经济学角度考虑问题,即仅仅考虑效率问题,那么我们可以把各种制度按照它们的经济效率排列出来。所谓“效率”,就是节约经济资源的程度。如果我们把知识列入稀缺的经济资源的话,那么对于“知识经济”极端重要的制度问题就是寻找那些最小限度地闲置知识的协调分工的制度。而这是很难很难的,因为知识存储在每个人的脑子里,以“观念” 的方式运行着,任何违反了知识主体的主观意志的制度都很难避免巨大的知识浪费。我们不难想象一个处于奴隶地位的知识主体与一个处于 企业 家地位的知识主体之间可能表现出的巨大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差异。

在没有给出“制度”定义之前,让我先提出协调分工的最有效率的制度的第一个判据:生产的效率越是取决于要素投入主体的主观意志与主观努力,协调生产的制度的效率就越是依赖于“自愿原则”。

读者或许已经想到,“市场”机制(与传统的中央计划机制相比而言)是一个比较尊重自愿原则的制度,所以应当表现出高得多的协调分工的效率。这个判断,或者上述判据的这一运用,大体上是正确的。不过,我愿意指出,即便是“市场”制度里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压抑主体意志的现象,典型如“垄断”,或者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做的某些事情,等等。

现在我必须澄清两个概念:(1)“自愿”,(2)“制度”。 哲学 家们长期以来讨论不清楚“自愿”这个概念的实质。我甚至可以声称,自从西方人获得了神学(始自摩西),他们就不得不在自由意志的自愿性与上帝的秩序的必然性之间纠缠不清[6]。

当我们说到“自愿”这个语词时,它指涉这样两方面的情况:(1)被指涉的主体必须是免于明显的外力强迫的。注意,我使用的语言:“强迫”在语义上明显地不同于“控制”,后者可以包括受控主体“间接地施加影响”(通过语言、感觉、意识)。在这一点上,你可以争辩说“市场”经济制度其实是很虚伪的,它表面上尊重你的自治权利,实际上控制你的主观意志。对此我表示同情的理解,却无法为此而修改我对“自愿”原则的定义。(2)被指涉的主体必须在主观上意识到他所做的事情及其各种可能的后果。这一条件可以有效地减弱上述的“控制”所施加的影响,因为主体明白他在做什么,这意味着外界施加的“间接的影响”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主体意志的选择。这两个条件意味着两个推论:(1)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事前意识到了他所做事情的各种后果并且他是主动地(不受外力胁迫)从事这件事情的;(2)主体有知的权利,因为不如此便无法承担道德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个自由社会的宪法里面,在确立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之后,第一项重要的补充条款就是“新闻自由”条款(公众对信息的权利)。

现在可以定义“制度”了。事实上,对制度的定义需要整整一门“制度 分析 基础”课程作为定义的展开。简单地说,制度就是群体内部有自由选择权利的成员之间就协调分工所达成的均衡的从而是可预期的和稳定的行为模式。这一行为模式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 :(1)可见的行为。很明显,不可见的行为是别人难以预期的;(2)对可见行为的公认的阐释。关于这一点我要补充两条:(a)人们尽可以对行为作出极为不同的阐释,但只要这些阐释没有得到公认,它们就难以获得制度力量。任何制度条款都是在获得多数人的公认理解下发生其协调人群行为的效力的。典型的例子如 交通 规则,只有当人群的多数成员对规则作出统一的理解时,规则才可能实现其协调交通的功能;(b)对行为模式的新的阐释对制度创新是极为重要的。假如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居然对其既有行为模式作不出任何新的阐释,那么这个社会的创新和演进的力量必定已经消失了。观念的力量对制度发生作用,通过制度演变而转化为物质的力量。制度是“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之间辩证关系的关键环节,是合理性展开其自身的“中介”。

只是在这一节的结尾处,我才具备了回答这一节主要问题的条件:“知识救国”吗?我回答是:技术性的知识与一般意义上的“救国”无关。更进一步,如果没有协调分工的有效制度,技术性知识甚至无法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即便在“实业救国”的意义上也与“救国”无关。所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里最关键的字眼不是“科学技术”,也不是“第一生产力”,而是那个“是”字。在完成了上面这样冗长的论证之后,我们有资格询问:科学技术在什么样的制度条件下才可能转化为生产力?

显然,自愿原则是那些有可能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制度的第一个特征。这一特征的 政治 学意义就是“自由”。我们固然可以对“自由”作出许多不同的理解,却不能阉割了自愿原则里面讨论过的对“自由”这一概念所概括的人们的行为模式的基本理解,这一基本理解应当、而且为了具有制度效力必须是公认的。让我补充两点:(1) 公认的理解要求知识的“本土化”,这是很显然的,非本土的知识难以达成本土成员间的共识。一个眼下的例子是北约在科索沃事件中采取的强力干预,我很怀疑这一干预所依据的制度知识(哪怕它是关于“自由”制度的知识)能够被本土成员的大多数所理解和认同;(2)公认的理解要求阐释与事实的基本一致,这也是很显然的,那些明显地具有胁迫性质的规则不能被阐释为“自由”。没有人会认为限制了他呼吸通畅的某种外力是使他“自由”的力量[7]。

现在让我提出(在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意义上)可以“救国”的制度的第二个特征:协调分工的制度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下个人的努力是否与其回报紧密联系着。换句话说,权力与义务是否紧密地联系着。关于这一点我似乎完全没有必要补充任何东西,因为读者十分清楚传统中央计划体制是怎样失去创造力和效率的。或许我应当补充一点:即便是市场体制,也时刻面临着并且时刻在解决着如何改善激励机制和激发人们的创造力的问题。我们注意到一个成熟的市场社会可以逐渐失去创新力量,例如70年代以前的英国。另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创新机制问题之后,僵化了的市场社会可以重新获得生命力,例如当代的英国。

最后,而且在操作意义上最重要的,是有效率的制度的第三个特征:协调分工的制度的效率每时每刻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由于 自然 环境变动和由于人群心态变动导致的)新的情况下创造出新的制度安排使得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紧密联系能够以最小成本实现。这句话或许涉及较多的技术语言,需要进一步解释。让我引用我喜欢的张维迎举过的例子(经过修改)来说明这里涉及的条件。设想两个人分工的社会,假定其中一人在月光下挖土,另一人在树影下挖土。当这两个人谈判他们之间的社会契约时,最关键的条款之一是“由谁来负责监督全体人员的劳动,从而负责制定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如果社会推举那个在月光下挖土的人来监督群体和制定每个人的报酬,那么,由于他必须花费很大精力才可能准确测算和监督那个在树影下挖土的人的劳动努力,他的最优行为模式将逐步演变为:减少他所支付的监督努力,按照那个在树影下挖土的人的总产出来决定他的报酬。这是因为挖土的总产出比较容易观察和测量。而对于每个人的总产出的测量归根结底要参照社会平均产出来决定其高低。换句话说,在月光下挖土的人只能参照他自己的(此处代表“社会平均生产率”)总产出来决定支付给在树影下挖土的人的报酬。但是在这一“ 权利—义务”关联之下,假如那个在树影下挖土的人原本比那个在月光下挖土的人具有先天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例如天才或特殊技能者),我们可以预言,这才能多半是要闲置的。因为按照社会平均生产率来决定每个人的报酬必定导致“平均主义”的报酬法则。这一法则的另一种说法就是“劣币淘汰良币”法则。综上所述,一个效率高得多的制度安排是让那个在树影下挖土的人负责监督群体和制定每个人的报酬。道理很简单,由他来监督那个在月光下挖土的人的劳动,监督成本小得多,测算也准确得多,从而以很小的成本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紧密联系。关于这类制度安排的经济学分析,大多包括在针对“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机制设计经济学”里面了。

上面讨论的制度有效率的第三个特征,其最重要的推论在于:一个制度的效率不能够靠任何一套普遍原理来保证,而只能依靠千百万社会成员追求效率的日常努力来保证。因为如上面的例子所表明的,命名权利与义务在较低成本下紧密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随着环境与人群的变动而处于永恒的变动中,没有任何普遍原理可以事前把握这些具体的制度安排。制度性知识里面的这类知识,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技术”定义,具有技术性知识的特点,因为它们只针对具体的个别的事物,不针对普遍的一般的事物。在我的理解中,韦伯所论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支撑体系 ”,不是别的,正是这里所说的技术性的制度性知识。没有这些知识的大规模积累和不断创新,就没有“可 计算 的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里作为一种有效协调分工的制度的 发展 。

由于有效率的制度的效率依赖于大众的日常的追求效率的努力,我愿意以下面的命题来强调我在这一节里提出的三个特征在制度经济学意义上最为关键的环节: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励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每一个可能方向上追求效率的努力和创新。注意:这一命题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完全“自恰”的,因为它所追求的效率依赖于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依赖于制度安排是否最大限度地激励了对效率的追求。在这样一个纯粹关注效率的环节里面,制度的“好”与“坏”不是我们关心的主题,尽管我们必须询问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仔细阅读我在这一节里的讨论不难发现,这些讨论其实已涉及了制度好坏问题。例如,我讨论了“自愿原则”与“自由 ”的含义。但是对制度作道德判断毕竟已经超出了这一节的主题,应当放在另外的章节里讨论。

四、“人力资本”与人的“异化”

一旦以劳动者为载体的知识成为谋利的资本,劳动就开始转化为“人力资本”。也就是说,投资人以劳动者的知识积累过程(例如正规学校 教育 、在职培训、自修)为投资目标,期待着将来从这一知识存量中获得大于投资额的回报。最早提出“人力资本”概念的 经济 学家们估计过就美国 社会 而言的这一“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大约为20 %~50%,依样本结构而有巨大差异。不过,这一比率的下限仍然大大高于美国经济在常规情况下物质资本的投资回报率(10%左右)。由于这一超高回报率的吸引,成熟市场经济(美国、德国、甚至香港)的投资结构在1970年代以来明显地向人力资本方向倾斜。

下面我希望在我提出的“知识互补性”概念体系中解释一下,人力资本为什么比物质资本具有高得多的投资回报率。首先应当界定“资本”概念,这一概念曾经和仍然在引起广泛的争论,著名者如庞巴沃克与费舍之间的论战[ 8],以及后来的“两个剑桥之争”[9]。

庞巴沃克以及整个奥地利学派资本 理论 的出发点是把“资本”看做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迂回生产方式(the round-about method)。“时间”在这一生产方式里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迂回所用的时间越长,理性投资人所要求的回报率就越高。因此从实证角度看,一项投资的资本周期越长,就说明该类迂回生产方式所带来的回报率越高。教育通常比物质资本投资具有长得多的周期(常规学校至少需要12年才完成中等教育,而最大的钢铁基地建设周期不过是5年左右)。从奥地利学派的角度看,这意味着教育投资具有比通常物质资本投资高得多的回报率。

资本理论的另一个方面是费舍的“投资机会决定投资回报率”的理论。在费舍看来,一切事物,只要可以产生未来收益,就都可以成为“资本”。投资的回报率由投资项目及各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决定。假如我们把全部可能的投资项目(机会)按照回报率从高到低排列出来,那么最优的投资选择将从那些回报率高的项目开始投资,只在用尽了较高回报率的投资机会以后才逐次向更低回报率的项目投资。这样的投资安排一直可以进行到融资成本(例如向银行贷款所必须支付的利息率)等于投资回报率时为止。而融资的平均成本由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在现时与未来一切时点间的一般均衡决定。由这一均衡决定的融资成本也叫做“真实利率”,它的大小归根结底要取决于一个经济所提供的投资机会的多寡以及这些投资机会可能产生的回报率的高低。

在运用费舍的资本理论时,一个重要的 问题 是判断“投资机会”及其“回报率”。例如,一般来说“教育”被认为是一种投资机会。可是如果受过教育的劳动与没有受过教育的劳动具有同样的收益,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教育是“投资机会”。又如,当投资是在一个不稳定的社会 政治 环境里进行从而所涉及的风险非常高的时候,投资的帐面回报率就显得毫无意义,相当于接近于零的投资回报率。由于这些理由, 发展

注释:

[1]转译自wind编译moral philosophy from montaigne to kant,vol.ⅰ,“leibniz”,pp.313—33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方括号内 英文 及中文为我所加。

[2]参见例如“知识沿时间和空间的互补性以及相关的 经济 学”,《在经济学与 哲学 之间》。

[3]详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各篇有关“知识”定义的文章。

[4]详见我写的“近年来经济 发展 理论 的新进展及反思”,《经济 研究 》1994年。

[5]参见我写的“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 社会 学研究》1997年2月。

[6]关于这一论题的权威的和冗长的讨论,参见hannah arendt, the life of the mind,vol. ⅱ,“willing”,harcourt brace, 1971;以及robert nozick,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chapter 4,“free will”, and chapter 5, “foundations of eth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7]为了“最终的自由”而实行强迫,这是很值得怀疑的论证方式,不过这里无法展开讨论,读者可以 参考 哈耶克的著作。

[8]参见bohm-bawerk,positive theory of capital,1889;irving fisher,the theory of interest,1930。

[9]参见mark blaug,economic theory in retospect,5th ed., cambridge unviersity press, 1996。

[10]参见我写的“面向综合的 时代 ”,《回家的路》。

[11]参见上引“近年来经济发展理论的新进展及反思”。

[12]参见《我思考的经济学》,三联书店1996。

[13]参见我写的“连续性假设的社会 科学 涵义”,《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

[14]参见我写的“制度 分析 基础——一个反复思考的概论”,《大学》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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