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下道路运输监管切入点及责任认定研究
1 新《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及工作重点
1.1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
与 2002年国家出台的第一部《安全生产法》相比, 2014年 12月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重大调整,对政府监管职责进行了强化,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新增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了进一步的深入推进;对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了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对安全监管执法措施进行了丰富,对安全监管执法效果进行了强化;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具体来看,对照 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企业违法成本过低,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将原来的 97条增加到 114条,新《安全生产法》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明确基层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了安全培训要求、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加强安全监管手段、增加了应急预案、加大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追究力度等。总之,新《安全生产法》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新《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及工作重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落实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负责人制,从而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障安全生产的投入、培训、管理及应急都能全部到位,从安全问题严重地区开始推进,进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狠抓责任落实,首先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的重点工作。
2 道路运输监管现状及新安全生产法下工作切入点分析
2.1 道路运输监管现状及问题
首先,立法过于缓慢跟不上道路运输的发展。基于道路运输的重要地位,要求有统一效力的法律文件进行引导和规范,但是由于地区的差异很难达成统一的共识制定制度,因为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起不到监管的作用,国家立法又过于指导性,导致遇到事故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其次,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管理还比较混乱,监控和应急能力相对比较薄弱,整体上不能匹配道路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动态监管相对薄弱,尚未建立起动态的全程监管体系,另外,道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这远远落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比如,近年来,危险品运输交通事故频发,就肇事车辆本身而言,按现有的管理体制,共涉及到 3个部门,质检、交通和公安,各部门之间又存在着管理职能的交叉,从而导致了安全监管的漏洞,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出现扯皮现象。最后,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明显的偏差,不能把从业资格证放在与驾驶证等同的位置上,因为从业资格证是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的,所以还是要重视从业资格证的重要作用。
2.2 道路运输监管工作切入点分析
面对目前的运输安全生产现状,怎样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是必须要深入思考的,对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来讲,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要从源头严抓,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目前道路运输监管现状及突出问题从以下几点分析工作的切入点。
首先,道路监管运输部门必须要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充分的理解和深入的贯彻,同时在新《安全生产法》的指导下,制定适合各地现实情况的操作性强的相关条款,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进行处理认定的时候有法可依,安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对于道路运输的监管工作,一定要做到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其次,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把好营运资格关,新《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危运经营的,都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就要求必须具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才允许市场准入,所以,在对客运线路进行审批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于货运、危运审批时,更要根据具体的货物属性,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要求进行审查,谨慎审批。而一旦发现有私自拼装、改装以及车况不达标的车辆,都必须严禁进人市场。
再次,必须要确保运输车辆的良好技术状态,做好定期的检查维修,对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做好等级评定,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作为道路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运输车辆的技术安全状况直接影响到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性能,也是保证交通安全、降低运营成本的重要保证,作为道路运输监管部门可以从三个到位来做好该项工作,这三个到位是:道路运输车辆的定期维护要到位、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测要到位、运输车辆的规范进出站场要到位。
第四,对于运输驾驶员的资格认证要把好关,以确保道路运输关键人员对于安全管理深入理解,以适应道路运输安全的需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直接影响着运输生产的安全,抓好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是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可以用自学和统一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培训内容可以围绕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教育、车辆运用知识和技能学习,另外对车辆运输驾驶人员务必保证持证上岗,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五,对道路运输车辆停靠站场要强化安全监管,客运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和上车,货运要严防出站车辆超载,严防车况不良的运输车辆运营,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车辆等,总之,“四证”不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绝对不允许发车,对客车超员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要严禁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客运还要严把进站、检票、上车三个关卡及加强对“三品”的查堵工作。
第六,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监管设施和信息共享的网络建设,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为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保驾护航,以达到监管到位,预防在先,处理及时的目的。
3 道路运输监管责任认定问题探讨
在新《安全生产法》的指导下,对于道路运输监管责任的认定,首先,要明确新《安全生产法》的道路运输监管责任认定标准,同时做到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制度及作业标准。如货物运输,要根据不同的作业方式,需要强化装车、发站、到站、接站的检查确认,规范运输车辆承运的质量和重量,做好货物交付的清点和检查工作。
其次,务必明确责任,分清界限。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运输合同和非运输企业订立的物流服务合同的区别,对非运输企业代理职责要严格进行规范,明确道路运输经营的主体,按出租办法对货场租赁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责分明。
再次,通过依靠设备来提供定责的依据,一方面要加大信息技术的设备建设投入,办理道路运输业务的配置称重设备,明确道路运输的损失必须获得国家的认可,便于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另一方面,应统一配置、管理运输途中的设备检测,统一配置安装检测设备,使用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统一正确的考核,确保检测数据的可参照性。此外,统一配置的设备要实现信息的联网和共享,以便事故处理,认定责任的时候具备有效合法的依据。
最后,要完善落实责任制度,及时修改规章中不适应新情况的相关条文,在责任划分方面,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事实,还原真相,加强沟通交流,尽量避免争议,便于顺利推进事故处理的进程。各项作业标准要严格落实,按照事故处理标准,务必坚持客观公正的处理原则,维护好事故现场,做好处理,以确保正确、合规的划分责任。还需要找出事故定责处理的原因,并将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具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绝不姑息,同时要把责任者的考核纳入考评制度,避免划分责任时产生扯皮现象。因此,应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解决责任划分问题,真正落实事故责任。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与老《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把治乱作为重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新增了对管理人的责任追究,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落实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安全问题严重地区开始推进,进而全面落实。目前道路运输监管现状及问题体现在,立法过于缓慢跟不上道路运输的发展,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道路运输监管局面还比较混乱,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明显的偏差等,因此,在道路运输监管责任认定方面,需要明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章制度及认定标准,明确责任,分清界限,通过依靠设备来提供定责的依据,同时还要完善落实责任制度,以达到事故责任的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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