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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在动产融资监管业务中的风险的控制

发布时间:2015-07-15 09:11

   近年来,国内银行和物流行业深刻领会《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不断探索其实践意义,大力推进基于第三方物流监管的动产融资监管业务:融资企业将符合银行授信要求、产权清晰的动产以抵/质押形式作为担保申请贷款,而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从模式上看,该业务以流转中的商品价值为中小型企业开拓融资渠道,有效降低了银企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有利于第三方物流延伸服务范围,是各方受益的“三赢”业务。但是,融资本身变幻莫测,加之法律法规对动产融资监管运作条件、方式等有严格限制,使之成为一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动产融资监管业务三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实际运作过程和结果显示,银行未将第三方物流作为利益共同体,只视之为转嫁风险的独立方甚至对立方,无意或有意模糊监管的定义和范围,使收益微薄的第三方物流履行尽可能多义务,承担尽可能多的责任和风险,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一 风险分析
    (一)融资企业的诚信风险难以评估
    选择动产抵/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多为国内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经济规模小、资信状况不明、业务操作不规范、风险防范与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即使贷前调查阶段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良好,也十分容易随着经济环境变化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而使其信用度发生巨大变化。然而,我国现有信用体系仍不完善,第三方物流既无法单纯依靠银行信用等级去评判融资企业真实的守约状况和诚信度,也缺乏科学量化标准去选择适合的融资企业,更无法有效跟踪其日益变化的经营和信用状况。
    (二)合同权利义务不平等
    三方合同大多由具有较强话语权的银行拟定,第三方物流根本无法修改合同主条款,最多只能就个别明显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在特别约定或者补充协议中进行适当修改、删减或增补,为日后监管埋下极大风险隐患。
    1.监管义务和责任的范围过大
    首先,银行应在贷前调查融资企业资信评估环节,认真把控担保物的法律性质和内在品质,防止融资企业虚假、重复抵押/出质,或提供的担保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不符,甚至恶意将货物标记错漏、标记不清等,但银行却常常将该审查义务部分或全部强加给第三方物流。
    其次,银行混淆保管、仓储和监管三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武断地认为监管就是保管、仓储,随意扩大第三方物流责任范围。《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明确保管人和仓储人均需对保管和仓储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未对监管予以定义。而《物权法》规定,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承担保管义务;质押物必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因此,监管是一个新的、非法律术语,难以从字面上理解其具体含义,其概念和权责必须根据抵/质押物保管的有关法规,结合具体业务中第三方物流的服务内容、期间、收费和监管场所等因素来确定。
    2.缺乏合理退出机制
    融资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资金情况可随时还贷,中止或终止合作;银行一旦发现融资企业有违约违法行为,有权立即要求其清偿全部债务。但三方合同却未赋予第三方物流中止或终止监管的权利,即便融资企业恶意拖欠费用甚至出现不诚信行为致使第三方物流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倘若银行既不代付,也不通知中止或终止监管,第三方物流就只能毫无选择地继续承担义务和责任,这显然违背契约精神和民法公平原则。当融资企业经营恶化陷入诉讼纠纷甚至已不具备正常监管条件时,法院仍可能会要求第三方物流作为诉讼保全查封的协助方,直至银行行权完毕,该过程十分漫长。
    3.被迫放弃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第三方物流基于对监管物的占有而产生的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银行抵押权/质权的实现。但一些银行凭借其业务主动权和控制权,强硬要求第三方物流放弃留置权,且不得阻碍银行行权,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第三方物流放弃留置权将意味着其服务的对价——监管费丧失了保障基础,一旦银行怠于或无法行权,将使第三方物流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动、不确定的未决状态,直接威胁其正常经营。
    (三)监管员的管理难度大
    第三方物流根据融资企业的行业特点和担保物品种,要求监管员认真做好进出账、单据签发、放货、印章管理等工作,密切跟踪融资企业库存和生产运营状况,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银行实时查询、准确了解。但是,日常监管工作机械、重复、枯燥,容易使人产生职业倦怠,加之部分监管场所地处偏远、条件较差,导致监管员流动率过高。并且,行业内大部分监管员是初出校园的社会新人,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和错误引导而迷失方向。因此,监管员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过硬的专业素养,对第三方物流的人员选择、培养和管理提出了高要求。
    (四)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第三方物流收取的年监管费通常为银行授信敞口的0.4%~0.8%,而监管业务对监管员的综合素养要求较高,其薪资待遇也相对较高,并且监管场所点多面广,不易管理,庞大的人员成本和运营开支大大削减了十分有限的监管收入。
    根据契约相对性理论,第三方物流受银行委托对融资企业实施监管,应由银行支付监管费,但银行以财务限制为由,不承担直接支付义务,而是要求由融资企业作为支付主体,导致融资企业直观认为是自己花钱聘请第三方物流监管自己,支付监管费时极为被动和不情愿。并且,银行在监管费的协助催收方面很少向融资企业施压,尤其在三方合同到期并无法续约的特殊时段,融资企业不需要第三方物流协作办理新的抵/质押手续,其拖欠和拒付监管费现象就特别突出和严重。
    然而,现行三方合同即便明确银行的协助催款义务,也未约定期限和次数,更未明确协助催款无效时的救济方式。因此,银行完全可以消极作为,第三方物流却因为缺少合理退出机制,既要艰难地催款,又要垫付成本继续监管,陷于两难境地。
    (五)风险覆盖和转移能力弱
    银行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和督促,融资企业就不会主动对不怕水火的担保物(如钢材、矿砂等)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一旦发生恶意盗抢行为,由于业内对监管和保管的概念、责任范围皆区分不清晰,失去债权担保的银行可能会将矛头指向无辜的第三方物流;其次,即便融资企业足额投保,如果发生融资企业监守自盗或者不听从指令强行出库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能又 会因为存在保险免责情形而发生保险公司拒赔,此时财产险对于规避第三方物流的监管风险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值得商榷;第三,第三方物流如果未被列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仍然可能被代位求偿。如果第三方物流为充分规避风险,自行投保,额外增加的成本将进一步削减其监管收入,并造成同一抵/质押物重复投保的资源浪费。
    除上述担保物本身毁损、灭失风险外,第三方物流还要承受监管员的道德及责任风险等,而现有雇员忠诚险或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较低,所获赔款与监管员可能造成的损失规模差距甚大。
    目前,已有专门针对动产融资监管业务的保险产品,但其理论探讨和技术改进空间还很大,需要第三方物流与保险公司共同研究,从静态的风险管理上升到动态的风险管理,从简单的货物、不动产的风险管理上升到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
    二 改进建议
    基于上述讨论和分析,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改变目前动产融资监管业务中的权责失衡状况。
    (一)动态跟踪融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银行和第三方物流关注担保物安全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和资信情况,尽可能将其资金往来、负债、人员流动和法律诉讼等异常情况纳入监控和审查范围并动态跟踪。提高监管场所的标准,严格按标准配备充足的防盗、防火、防水、防风和监控设备等,确保监管物与非监管物、生产设备明确区分并保持距离,尤其谨慎审核融资企业提供的仓库、堆场设施。
    (二)积极争取合同地位的相对平等
    首先,三方合同并非《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其内容包含委托、保管和监管等措辞,应结合具体实际,符合权责利相平衡的原则,不能基于合作地位强弱出现不合理倾斜,要打破现行的由银行制定格式合同的旧制,清晰明确公示方式,并根据调查能力、方便程度、信息渠道等来确定抵/质押物产权审查的责任人和审核方式。
    第二,必须明确第三方物流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免除部分或全部监管义务。第三方物流在合法权益即将或已经受到侵害时,可依约选择是否继续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既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侧面推动银行尽快行权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最后,由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授信债权数额远远高于留置权所担保的监管费等,赋予第三方物流留置权完全合理合法,不会对银行权益造成实质侵害。若要兼顾银行与第三方物流的利益,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银行超期未行权时,第三方物流有权行使留置权,或约定银行行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融资企业所欠第三方物流的相关费用。
    (三)有效加强监管员的培训管理
    鉴于监管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第三方物流要不断加强监管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令其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廉洁从业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防范其道德风险。同时,严格执行抽查、互查、轮换等监督机制,积极研发和使用有效的科技手段来控制、跟踪和记录监管现场和监管员的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最后,应关心和关注监管员的待遇,提高其归属感、责任心和忠诚度。
    (四)改革现有收费模式
    银行作为债权人,在授信审批及放款前后均有绝对话语权,向融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可控节点较多,应将监管费并入贷款利息或者以银行托管名义统一在放款前收取,并在业务过程中分期支付给第三方物流。或者,明确银行有督促融资企业严格依约支付监管费等义务,一旦融资企业逾期付款,银行应主动催讨施压甚至限期代为支付,否则,第三方物流拥有合法退出合作的单方选择权。
    (五)有效运用保险工具降低业务风险
    为共同防控货物的仓储保管风险,降低各方整体的保险成本,银行应在放贷前要求融资企业按照监管货值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并将银行、第三方物流分别列为被保险和共同被保险人。同时,第三方物流亟须与保险公司研发专项险种,科学合理地覆盖或者转移监管风险。
    此外,可尝试探讨新型合作模式,由融资企业投保信用保险,银行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第三方物流作为监管人。这样,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风险防控机构,以主体身份直接参与融资业务有利于风险点的准确把控和重大风险预判,将原先事后理赔的被动模式转变为事前预警的主动防控,大大减轻各方风险。
    三 结束语
    现行动产融资监管业务存在诸多弊端,导致第三方物流权责失衡,承担巨大风险。银行只有将第三方物流真正视为利益共同体和合作伙伴,目标一致地共同控制业务风险、平衡各方利益,真正以融资企业为核心节点,切入其采购、生产和销售上下游,构建集商流、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供应链管理和优化体系,才能更好地开拓中小企业梦寐以求的融资通道,确保合作各方在危机面前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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