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方法
一、石油销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对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0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实施的《企业标准-内部专项审计规范.第4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审计规范》)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颁布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规定股份公司所属企业应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因此,石油销售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组成部分、股份公司的所属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促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争在审计的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落实刘家义审计长的讲话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战略目标,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领导人遵守财经纪律的有效措施。
二、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先离任后审计的审计程序带来的矛盾
1、先离任后审计未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石油销售企业在遵守股份公司《办法》中规定应遵循“离任必审,强化任中”的原则中,普遍是只执行“离任必审”,采取先离后审的方式,在企业领导人离任当年或委托的时间内实施审计,时间上的滞后对已离任或调任的领导人缺乏了约束,不利于监督企业领导人的履职行为。这种事后监督的行为从客观上削弱了审计的权威性,也未达到将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的效果,降低了审计的震慑作用。
2、离任审计任务重、时间紧迫与审计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
近年来,由于企业领导干部交流频繁,遇上换届调整的年度,离任审计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审计人员严重不足的销售企业,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任务,审计人员只好硬着头皮干,因疲于奔命而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责任界定存在较大难度
1、离任者与继任者的责任划分较难
由于有的石油销售企业领导人离任时未实行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离任者已到新单位就任或退休等,接任者不知情况全盘接收,双方没有交接,当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和短期行为带来损失或较为严重问题时,很难准确认定和区分责任,影响了经济责任的划分。常见的是投资决策及工程建设、资产权属的证照办理、债权债务、合同履行等方面形成的问题。
2、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划分较难
集团公司《审计规范》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界定。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很难正确的界定,主要原因是问题的产生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制度、体制的客观原因,有审计人员个人分析问题能力、知识结构有限的因素,有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隐蔽性强、不愿或不能提供审计证据导致取证难等,难以划分领导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当问题较严重时,单位可能提供虚假会议纪要等来证明是集体决策,以减轻领导人个人责任,要准确界定是个人或集体责任却难找到其他依据。
(三)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
近两年,研究和探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文章层出不穷,目前国家、企业都没有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标准和指标体系。从石油行业各环节来看,油气田、勘探与开发、炼油与化工、销售等环节都有相关研讨,还有经验交流推广材料,但并不真正适应销售企业或能在实际中具体运用。各单位一直沿用凭经验总结的方法在进行审计指标评价,这将影响审计人员做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四)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制约审计质量提高
由于石油销售企业统一执行 “三控一规范”政策,省公司和二级公司的机关大幅减员,各个职能部门合并精简,二级公司的审计科人员拆分到其他科室,只设审计岗或连岗位也没有,审计资源大量流失。因此有的销售企业率先成立审计(监察)中心,但聘用的审计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职称偏低、经验不足是主要问题。高级职称寥寥无几,多数连中级职称都没有,年轻人审计经验也不充分,面对专业技能要求高、经济业务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经济责任审计,多数不能完全胜任。人员素质偏低大大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石油销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一)规范审计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组织协调作用。对审计程序带来的问题,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即联席会议。股份公司《办法》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针政策,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对先离后审、批量换届等问题,可以交联席会议讨论解决,规定任职不到三年者不得轻易离任,减少离任审计的无计划性和突击性问题。
二是借助外部资源,着力推进任中审计。股份公司《办法》规定:“在离任必须审计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任中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提高审计效果。”具体措施是有计划地对届满三年的领导人进行任中审计,在领导人任期较长的时期内分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使监督更加及时又减轻了离任审计任务集中时的压力,实行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的新方式,任中审计结果可以直接在离任审计时共享,有效提高离任审计质量和效率。当批量离任任
务下达后,受审计资源的限制,还可以采取外委授权审计的形式,缓解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
(二)建立责任界定的相对标准和制度
一是上级审计机构可以在统一的评价体系中对领导人应负的直接、主管、领导责任有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对属于领导人个人行为、主观武断、集体舞弊等形成的问题界定为直接责任,对集体决策和事后客观因素等造成的问题界定为主观责任,对下属执行不力、认识错误等造成的问题界定为领导责任。一般除参考会议纪要(记录)、审批签发的文件、工作分工等资料,还要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背景、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影响、领导人在其中起到作用程度等综合因素,正确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证据在握、事实真实清楚,才能准确界定领导人的责任。
二是建立企业领导人离任交接制度。上级管理部门要制定领导人经济责任交接制度,要求编制交接表或交接报告,也可以采用对重大事项进行承诺的方式签订承诺书,前任和继任领导人都要对企业的经济事项或重大事项承担责任,防止未决事项出现推诿、悬而不决的现象,促进各任领导人尽职履行责任,交接书在审计组进场后作为必须提供的资料交审计组,也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做出正确的责任界定。
(三)建立不同环节的评价指标体系
因石油行业各环节经济业务不同,统一的标准体系执行起来有难度,差异性过大。上级审计机构可将目前石油行业各业务环节探讨建立评级指标体系的种种做法总结、完善起来,建立各个环节尤其是适合销售企业经济业务特点的指标评价体系,分别下发统一执行,审计人员可以从量化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为界定经济责任提供硬性支撑,让数据说话,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审计人员的风险。
(四)建立审计人员激励机制
为提高审计人员个人素质,调动审计工作积极性,除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常规的后续教育、职业培训外,对参加高一级的学历、职称考试合格者,实行报销费用、创造条件及时聘任的奖励;对经验丰富、达到较高专业职称和专业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年长同志,打破条框限制、简化条件予以提拔晋升、委以重任作为激励,全方位调动审计人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护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顾学武.中国石油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石油审计,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