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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09-08 08:50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定义,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 完工百分比法的含义及使用前提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这种方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前提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被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反之,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 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2.1 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是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①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③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完工的公路公里数)来衡量完工进度。实务中,并非每类衡量方法都可应用于所有的建造工程,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环境作出仔细的判断。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2.2 对完工百分比确定方法的选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采用投入衡量比较适宜,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更加符合企业的管理目标。由于投入衡量将投入与产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通过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从而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项目风险,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更加符合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
  (2)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于运用投入衡量法需预计合同总成本,而对项目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促使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3)这种方法在国际上更为常用。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规定可用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种方法计算完工百分比,但由于投入衡量更为先进可行,所以被广泛采用。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会计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将我国的会计完全融入世界会计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可比,为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真正的信息支持。
  3 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3.1 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3.1.1 合理确认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
  针对国内建造合同市场的尚不规范,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分包,应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3.1.2 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程预算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要考虑施工期内成本的变化(如:通胀),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工程预算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执行新准则的关键是对合同总成本准确地预测和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成本有效地控制。在具体应用中,预计合同总成本和目标成本将趋于一致。制订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利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目标成本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预结算、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物资设备、劳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3.2 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减少合同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 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单位的签认;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欠工程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要附加开单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收取工程款,真实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3.3 强化企业内部审计
  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但这仍无法避免财务人员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所以施工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事中审计,这样可以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及时作出纠正,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3.4 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因为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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