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和策略
[摘 要]近年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和学者的关注,2008年1月,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极大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工作,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还不完善,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探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探讨
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是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2008年1月4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等问题做了一些具体规定,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议我国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多专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改革,专注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完善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的效益。因此,很多国有企业尚未意识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问题,造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认清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评价机制,对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世界银行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国有企业之所以称之为“国有”,是因为它的投资人为国家(人民)。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具有经济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不仅要出于道德动机和经济动机承担起一般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要出于政治动机承担起一系列的特殊社会责任。
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性决定它首先具有一般企业所应有的一般社会责任,包括依法诚信经营、安全生产、保障职工权益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参与公益事业,坚持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等,而我国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和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特殊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必须以维护公平和实现全体人民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应该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通过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地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维护经济稳定与经济安全。
二、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和上市国有公司)认识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还不完善,国家也没有相关法规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据国资委对2011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专题分析,总体上2011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报告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提升,继续走在全社会企业的前列,截至2011年底,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中央企业已经达到76家,比2010年增加21家,占全部117家中央企业的65%。报告发布时效性、规范性不断提高,但社会责任报告在质量和数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数据表明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状况还不容乐观。
1.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较少,且参考标准不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强制规定国有企业提供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以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较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情况也不充分。虽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中央企业要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由于没有强制规定公布,在国资委提出2012年全部中央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目标下,据统计至2011年底,117家中央企业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76家,仍有41家中央企业没有发布报告,占35%,其他国有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更少。在披露社会责任的央企中,从参考标准上看,53家企业(占75%)参考了国资委的指导意见,49家企业(占69%)参考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G3标准,25家企业(占35%)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2.0》。此外,有10家企业列出了参考的其他标准,有3家企业未参考任何国内外报告编写标准。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改进
据2011年117家央企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仍有很大改进空间。如在实质性方面,许多报告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的问题,对于一些涉及企业核心业务、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的议题,报告未作披露或简单一笔带过,未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平衡性方面,不少报告“报喜不报忧”,对负面信息不予披露,或有选择性地披露一些轻微负面信息,对一些重大负面问题则不予说明。这些实际上都弱化了报告可信度,不利于提高报告应有的沟通价值。据中国社科院与证券时报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A股上市公司发布各类社会责任报告共计531份,其中不及格报告数量为435份,不及格率81.92%,超过八成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质量被指不及格。
3.报告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一些报告在下半年甚至年底才发布,报告时效性不够;经分析2011年中央企业发布的71份社会责任报告中,有39份在上半年发布,有25份报告在下半年发布,时间较晚, 7家企业的报告发布时间没有列明。一些报告仅以中文出版,国际化程度不够,不符合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从报告的语言种类看,22份报告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出版,其余49份报告仅以中文出版;一些报告没有列出自身的参考标准、术语解释等,不具备基本的写作规范;一些报告没有有效的渠道可以查询或获取,难以发挥应有的沟通交流作用。
三、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1.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
政府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有效引导、监督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
2.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中央企业要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但没有提出具体的社会责任指 学术参考网标和考核体系。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以制定法规、准则的方式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进行制度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信息披露制度,从技术上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提供统一标准,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一致性。
3.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
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一是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宣传和引导;二是要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三是要把优秀的道德和责任观念纳入企业文化的建设当中,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垫定扎实深厚的文化底蕴,促使企业自觉、自愿披露相关信息。
4.实施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我国没有严格的遵循标准,通过社会责任审计工作便可以使信息披露规范化。通过对社会责任报告内部信息审核转为独立第三方的审核认证,来提高报告的可信度,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鉴于目前我国社会责任审计的实践刚刚起步,故应制定一套适合我国经济现状和环境现状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审计制度,以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李锐,平卫英.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与监督评价机制探析.财政研究,2009年第10期
[2]许金柜.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国资委网站.2011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专题分析报告.201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