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套期的确认、账务处理的一般手段
期货套期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以往会计制度规范和具体会计实践,分析、研究期货作为套期工具的科目设置和使用,以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建议增设“金融工具结算”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期货套期产品作为一种衍生工具,应在“套期工具”科目内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时,其账面价值也应随之消长。在以往的会计核算中,由于其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期货保证金的价值变动中,无法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相联系。有业内人士提出,干脆以“存出保证金”科目替代“套期工具”科目核算期货套期业务,不使用“套期工具”科目,让“存出保证金”的账面价值与套期期货的公允价值同升同降。这样做法,对于立仓后只盈不亏,或先盈后亏、盈亏相当的套期期货有效,但对于立仓后就发生持仓亏损,或后亏大于先盈的业务就无法适用了。因为持仓亏损发生后,持仓企业按规定应追加期货保证金,这时,“存出保证金”的账面价值,就会因为追加保证金而与套期期货的价值不相等。
比如,用于套期的买入期货初始保证金为10万元,计入存出保证金时账面价值为10万元,计入套期工具时假定账面价值也是10万元。在第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期货公允价值降低2万元,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要通知持仓企业追加保证金2万元。这样,存货保证金账面先因期货减值而被划出减少2万元,后又因补交保证金而增加2万元,其账面价值仍为10万元,而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减少2万元后,账面价值为8万元,导致保证金价值不等于套期期货的价值。这样,以存出保证金代替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价值也不可行。如此,既不能将套期期货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期货保证金而不计入套期工具,也不能将套期期货价值变动同时计入套期工具和期货保证金价值。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增设“金融工具结算”科目,期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持仓损益,保证金变动则计入金融工具结算,这样既能及时反映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也不影响持仓企业期货保证金的正常核算。以下以增设“金融工具结算”科目为例,介绍期货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套期期货的立仓、指定套期关系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应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前提是认定套期关系。认定的原则是:关系明确,预先指定,可计量,确实有效。企业采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时,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中介)代理立仓。指定套期关系后的具体账务处理是:(1)确认套期:将买入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即按买入期货合约的买价,借记“套期工具——买入期货合约(初始公允价值)”科目,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将卖出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按卖出期货合约的卖价,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记“套期工具——卖出期货合约(初始公允价值)”科目;(2)支付保证金和相关税费: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按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套期损益”科目,按其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确认被套期项目:按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如果被套期项目为预期购买交易、预期销售但尚无实物销售,或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则初始价值为0,不作确认,甚至在套期工具终止确认前均不确认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期货套期的后续确认
(一)公允价值变动(持仓损益)
按照规定,作为套期工具的期货和被套期项目都应当以公允价值或与公允价值变动相应的数额进行后续计量,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应确认为利得或损失(原期货会计规范称为浮动盈亏)。就期货套期而言,公允价值变动应确认的利得或损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1)买入期货合约的价格(指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中介在最近一个交易日通知的期货价格,下同)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或者卖出期货合约的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均应按其差额确认为利得;买入期货合约的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或者卖出期货合约的价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应按其差额确认为损失;(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销售的,其期末价格高于期初价格的,应将其差额确认为利得,反之应确认为损失;为预期购买的,其期末价格低于期初价格的,应将其差额确认为利得,反之,应确认为损失。套期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的应计项目,视不同套期种类而有所区别,具体账务处理规范为:
1.以期货进行公允价值套期的:(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确认套期利得时,借记“套期工具——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套期损益”科目;确认套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2)被套期项目后续计量确认利得时,借记“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确定承诺”等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套期损益”科目;确认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2.以期货进行现金流量套期的:(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为利得时,借记“套期工具——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为损失时,作相反分录;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为利得时,借记“套期工具&mdas
h;—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为损失时,作相反分录。(2)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利得或损失,对有效套期部分,应借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上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如果属于预期交易或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也可以不作上述被套期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的账务处理。在预期交易发生或确定承诺履行时,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直接体现在被套期项目损益或有关资产的成本中。
3.以期货进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即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无效套期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录不另列举。
(二)期货保证金增减确认
在以上按照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中介通知调整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的同时,还应按照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套期工具变动金额,即通知告知的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日至本期末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增加或减少保证金的金额,借或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或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中介公司通知追加保证金时,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套期的终止确认
期货套期保值通常是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同时终止确认,但也有套期工具先终止确认,被套期项目后终止确认的情况。
(一)套期工具的终止确认
1.对冲平仓。期货终止确认称为平仓,平仓可分为持仓者自行平仓和期货所强制平仓两类,本处介绍的为持仓者自行平仓;自行平仓还分为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平仓两类,这里的反向对冲平仓是狭义的,是指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者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
对冲平仓时:(1)首先应按照平仓时执行的期货价格与此前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货账面价值和保证金余额,即:借或贷记“套期工具——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套期损益”等科目;(2)转销期货账面价值,借或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或借记“套期工具——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初始公允价值)、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2.期货保证金的计算和收回。(1)确认对冲平仓时,应按平仓时期货价格与此前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或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或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2)支付相关税费,借记“套期损益”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3)对冲平仓后,按实际收回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3.交割平仓。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平仓的,也应先按平仓时执行的期货价格,参照卖出、买入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平仓,分录同上;同时应按照期货所的要求,由实物买方(多头方)向期货所存入交割金(实物价款和交割费用),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然后由买方和卖方(空头方)在期货所主持下,按照购销实物的一套程序进行过数验收并作与销售、采购同样的会计分录。
(二)被套期项目的终止确认
被套期项目的终止确认应在预期交易发生或确定承诺履行时进行。转销被套期项目的对应科目,也因被套期项目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比如:为待售存货套期保值的,应在存货实际销售时对被套期项目终止确认,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为拟采购商品套期保值且对预期交易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在采购实施时对被套期项目终止确认,借或贷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贷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
(三)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套期损益的结转
预期交易发生或确定承诺履行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套期工具损益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与被套期项目的收益或成本中,借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贷或借记“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如果属公允价值套期,则不作此项分录,如果预期交易尚未发生,则应待其发生时再作此项分录)。
凡已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尚未在账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被套期项目也不作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但在预期交易实施或确定承诺履行时,仍应将套期工具实现的、记录在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中的套期期货损益转入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科目中,或用于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用于调整资产成本。
期货套期的确认和计量例解
笔者前面提及,建议增设一个“金融工具结算”之类调整账户,以及时反映企业持仓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并反映期货保证金实际余额。现以期货套期为例,用案例形式介绍这种方法的具体操作。
[案例]W榨油厂(会计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3月先后委托两家期货中介公司分别办理了两笔套期保值业务:(1)存有库存菜籽油1 000吨,单位成本8 000元/吨(不含增值税,下同),计划在2011年5月底售完,预期售价1.10万元/吨(不含税价),为了防止售价下跌影响收益,锁定菜籽油销售价格,该厂决定对待售的菜籽油进行套期保值,于3月下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市场卖出6月下旬交货的菜籽油期货合约100手,每手10吨,单价为1.10万元/吨,支付保证金143万元(1 000吨×1.10万元/吨×13%)(菜籽油支付保证金比率为13%),手续费2 000元(100手×20元/手)。(2)该厂为了准备新年度生产,计划在5月份采购新菜籽1万吨,预期成本3 000元/吨,为规避菜籽价格上涨风险,锁定菜籽采购成本,该厂决定对预期采购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于3月31日买入6月下旬交货的菜籽期货合约100手,每手100吨,单价2 800元/吨,支付保证金336万元(1万吨×0.28万元/吨×12%)(菜籽支付保证金比率为12%),手续费4000元(100手×40元/手)。两宗交易均按现金流量套期处理,经测算认定,两项套期保值业务均为有效套期。2011年3月至5月各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菜籽油和菜籽的现货、期货价格见下表1。
2011年5月下旬,W厂以1.31万元/吨价格将库存菜籽油卖出,收到货款1 480.30万元[1 000×1.31×(1+0.13),0.13为增值税],同时以1.34万元/吨买入下月末交货的菜籽油合约100手×10吨/手,用于对冲平仓,支付手续费2 000元;同期,以0.42万元/吨从商业公司买入菜籽现货1万吨,支付货款4 746万元[4 200×(1+13%)],又以0.41万元/吨卖出所持菜籽合约100手×100吨/手用于对冲平仓,支付手续费4 000元。月底将结存保证金收回。试分别作菜籽油、菜籽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并作简单分析。
(一)菜籽油销售套期业务
菜籽油原账面价值=1 000吨×8 000元/吨=800万元;卖出菜籽油期货合约应确认金融负债=1 000吨×1.1万元/吨=1 100万元。
(二)编制菜籽油、套期保值分录
编制菜籽油、套期保值分录详见表2。
(三)菜籽采购套期业务
W厂拟采购原料菜籽,为锁定采购成本,购买了菜籽期货,并在5月份购回菜籽,以期货盈利抵销了菜籽现货涨价因素。其具体账务处理详见表3。
(四)简单分析
1.菜籽油因有现货存在,因此作为被套期项目予以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计入所有者权益;拟购菜籽现货属预期交易,可在价格变动时确认损益,也可不作确认,本文案例中采用了后一种做法。
2.两宗期货套期:(1)菜籽油套期损失240.40万元(240+0.2×2),抵销了现货涨价的大部分收益,但如果立仓后油品跌价,W厂则将因此受益。本例菜籽油预期售价为1.1万元/吨,套期保值后折实售价为1.3196万元/吨,套期有效率为96.69%,也符合有效套期的相关要求。
因此,期货套期是一柄双刃剑,关键在于业者的预测判断。商品套期保值,关键在于确定成品售价或材料采购成本,本文两例中这一目标均已达到。
3.两宗套期保值期货合计净收益1 058.80万元(1 300-240-0.2×2-0.4×2)。W厂付出现金579.60万元(143.20+100+336.40),收回现金1 638.40万元(280+1 635.60),现金净流量为1 058.80万元,与实际净收益相等。^
上一篇:新会计准则实施五年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