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套期保值准则的运用
摘 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套期关系。按照套期关系可以将企业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本文仅对目前国内企业套期保值准则的运用情况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套期保值准则;运用
会计概念中的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套期关系。按照套期关系可以将企业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本文对目前国内企业套期保值准则的运用情况作初步探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定义,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晶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同类商晶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在期货合约到期日前,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影响和制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导致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盈亏必然相互抵销。
与传统会计准则相比,套期保值会计最突出的特点是能够动态反映企业财务变化状况,增强企业财务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公司决策层和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
套期保值会计的前提条件为:
第一,在套期保值开始时,企业对套期保值关系(即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保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制定了关于套期保值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保值策略的相关制度。该制度至少载明了套期保值工具、被套保项目、被套保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保值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保值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保值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保值的有效性可以进行可靠计量。
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保值在套保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目前,国内市场可供企业套期保值的工具相当匮乏:中国金融期货市场至今没有一个品种上市;商品期货市场(上海、大连、郑州三大期货交易所)目前只有19个交易品种;外汇方面仅有银行代理全球远期外汇交易。在国内市场套期保值的企业甚少,部分企业到国外寻求套期。那么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有否有效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呢?
笔者选择在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的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就其实施现状做了网上搜索:以最有可能参与套期保值的行业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做为样本搜索目标: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润表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金额变动原因说明(重点搜索其中套期保值信息)。搜索结果显示:在100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9家报表出现搜索目标,其中有8家披露了套期保值说明。
根据搜索到的相关上市公司的套期保值说明及其财务报表附注信息的情况来看,目前国内企业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套期保值分类问题
根据8家公司报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随着其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减而变动来判断,他们全部都将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即均将套保业务归属于公允价值套期。因为根据新准则,套保业务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如果归属前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如果归为后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资本公积,影响所有者权益。由于新准则对二者的分类边界不清并且存在交集,因而如何分类完全取决于企业自己对风险管理的策略而不是会计准则。
二、套期会计方法问题
按照准则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具体核算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反向并几乎等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同时等额反向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套期)或“资本公积”(现金流量套期),结果是无论对当期损益还是对所有者权益影响都不大。
然而从8家公司报表的前后期比较看,他们并未采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而是采用了直接法,即只确认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而未确认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这就是其套期保值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较大幅度变动的原因。
三、套期工具种类界定问题
24号准则没有对套期工具种类做出界定(仅在应用指南中指出衍生工具包括的种类),而且也未对套期工具披露的准确性作出规定,如要求必须按套期工具类别名称披露等,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公司披露的套保工具类型与其持有的合同实质属性不一致。例如持有的本是远期合同却披露为期货或期权,即冒名披露;或者只披露持有衍生工具,而不披露持有哪种工具。
从东航披露持有“航油期权”却如此巨亏来看,其持有的并不是期权,期权最多亏掉期权费,因若亏损超过期权费买方是可以放弃的;其持有的也不是期货,因期货最长半年且在场内竞价成交可以提前平仓,不必非等到期交割。据此推测,东航持有的只能是或者相当是远期合同,实质是必须至2011年到期日按合同价(锁定在08年6月的价格,估计至少140美元/桶)买入航油(而现在油价约53美元/桶)。
四、套期保值列报问题
根据新准则,一般企业套期业务被“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并在报表附注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项下反映。如果报告主体不做报表附注说明,则“内含”其中的套期业务便无从披露;即便披露套期保值而未说明套期工具名称,报表阅读者仍无从知晓报告公司所做套期是否能保值。如国际航空即便仅报出衍生金融工具,也不知其是何种工具及风险如
何。可见套期保值会计信息列报准则本身是“深藏不露”型的,给企业创造了掩藏实质信息的漏洞空间。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修订或进一步补充《套期保值》准则内容,减少企业的自主选择性,确保企业使用套期保值的信息得以全面、正确的展示。
一、在准则中明确套期保值的分类和套期工具种类
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准则中关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的界定方式,确保两者间不存在交集,使企业能根据准则规定正确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同时,在准则中,对套期工具种类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套期工具运用的规范性。
二、在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套期保值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内容
建议进一步在准则中补充套期保值需披露的内容,要求必须按套期工具类别名称披露,并全面说明套期保值涉及的相关风险。同时,建议不仅仅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上信息,应要求定期(一定会计期间,如季度、半年度)在其他资料中也进行相关披露或特别说明。
二、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套期保值准则运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存在上市公司有滥用或误用准则的情况,应采用经济或其他方式惩戒,如给予其相应的处罚或公开其滥用或误用准则的信息等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12).第一版:411-430.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 葛敬东.高级财务会计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8).第一版:18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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