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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会计、税务处理的探

发布时间:2015-12-15 12:48

摘 要:为确保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联合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要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随着新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安全费用的会计、税务处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拟就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税务处理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煤炭;企业;安全费用;会计;税务
一、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安全费用按照财会119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在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存重复计提折旧的情况下不需要做特别税务处理。
  (二)2011年1-4月
  1、会计处理:
  处理方法同以上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
  同2010年末处理,不需要做特别的税务处理。
  (三)2011年5-12月
  1、会计处理:
  处理方法同以上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
  从本例来看发生的200万元费用化支出,应首先使用2011年5月1日期初结余300万元中的200万元;
  (1)安全费用资本化支出1000万元,应首先使用2011年5月1日期初结余300万元中的100万元。按公告要求,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0-100=9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年折旧额分别为:
  2011年6-12月为900÷5 ÷12×7=105万元;
  2012年-2015年每年为900÷5=180万元;
  2016年1-5月为900÷5÷12×5=75万元
  企业应根据计税基础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每年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下表:

2011年-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明细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本期确认资产所得税资产

2011年6月

0

900

900

25.00%

225

225

2011年12月

0

795

795

25.00%

198.75

-26.25

2012年12月

0

615

615

25.00%

153.75

-45

2013年12月

0

435

435

25.00%

108.75

-45

2014年12月

0

255

255

25.00%

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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