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会计与审计工作的区别
摘 要:文章在阐述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含义之后,着重分析了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在工作程序与方法、证据与业务活动等方面的密切联系,并进一步指出了两者在目的、对象、立场、执业标准、工作起点、推断方式、职能、主体、证据的取得与运用、业务报告等方面的重要区别。
关键词:司法会计;独立审计;联系;区别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日语称“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活动,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这是司法会计一词的基本概念。
笔者虽不是司法人员,但从事审计工作,从两者比较中也得到了一些心地体会。
司法会计和审计来源于同一学科,研究的对象又都涉及资金运动,前者研究的对象是涉案资金的运动轨迹及具体的数额,后者的研究对象则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所发生的资金运动,因此两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互制约、互为促进。同时由于司法会计学涉及到法学、会计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是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派生出来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因此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1、概念不同。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中,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分析资金运动轨迹,收集会计证据,证明案件中与资金有关的案件事实的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依照法规和有关资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经济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因此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它所涉及的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范围相对较小;而审计是专门机构主持进行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工作,涉及的是全社会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工作范围相对较大。
2、主体不同。司法会计主体是指在法律诉讼中进行司法会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会计主体的认识,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精神,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可以作为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具有专业财会知识且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司法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委托或聘请的专业会计或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中的财务会计专家、财务教学人员等。相对司法会计而言,审计由于按主体的划分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从事审计活动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中的领导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担任。由此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的主体,属于特定性主体,它比较审计而言,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局限性。而审计的主体由于包括了领导人员,因此与司法会计相比较又体现出其特殊性和广泛性。
3、特征不同。司法会计作为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为了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或为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而组织实施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它的基本内容不仅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还包含了司法会计的侦查功能,因此司法会计工作职能涉及诉讼的各个阶段,工作时段相对较长。而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工作,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独立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审计服务的广泛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的特征,审计工作时段相对集中性的特征。
4、任务不同。司法会计的任务是通过检验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检材所表述的财务会计活动的内容进行量化分析,鉴别各类具体案件的会计证据的特点,评判各类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事实,进而固定会计证据,计算涉案金额,从而揭示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动轨迹;同时通过检验含有财务会计错误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鉴别、分析财务会计错误的形态与结果,研究并揭示弊端帐项中错误形态与错误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案件事实、会计证据、案件资金三者之间联系。审计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依法对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司法会计的任务主要是围绕司法人员所办案件,着重对涉案的财务事实、会计证据、往来资金进行工作,完成司法会计检查和鉴定任务,并使最后形成的鉴定结论成为诉讼活动中的一项特殊证据使用。而审计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综合监督、评价和鉴证。
5、格式不同。司法会计文书制作格式主要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格式,司法会计鉴定书是一种诉讼证据。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格式一般由绪言、检验、论证、结论四部分组成,其中论证部分与审计报告格式区别较大,是鉴定书特有的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它要求鉴定人能运用鉴定原理及引用专业技术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和说明,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推导出鉴定结论。因此这一部分需要鉴定人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判断力、逻辑分析力。与此相比较,由于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因此目前适用于对外公布的标准审计报告基本上有统一的格式和措辞,与司法会计鉴定书相比较而言,除论证部分有较大的差异外,在文书的标题、结论的表述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6、方法不同。司法会计研究的是非正常资金即案件资金的运动,它的工作方式只能在案发后进行,同时由于司法会计工作人员有权在案件承办员的主持下查阅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及相应的财务凭证,
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此相对于审计方法而言,司法会计增加了一些具有法律效力和内容的方法,取证空间较广,专业人员的权利较大,例如对贪污案件的检查,为了搞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往往要对两个以上单位的财务帐册和有关人员进行比对和查询,据此确认贪污的手段和数额。而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评价活动,它可以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在方法运用上虽然包括了复核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等多类,但取证方式基本局限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财务凭证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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