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的因素
摘 要: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本文对审计证据的含义及类型进行了分析,重点对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审计证据;考虑因素
任何类型的审计都离不开审计证据,审计是凭证据“说话”,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支撑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获取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及类型
《中国注册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对审计证据定义如下:“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由定义可知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依据的各类会计记录所揭示的数据信息,如被审单位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各类总帐、明细帐簿中记录的相关数据,这些会计记录是被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报表审计业务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类是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取得的会计记录外的其他信息,如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向外单位询证的回函、被审行业的相关数据、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取得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其存在性的证据、注册会计师自身计算和编制的各类计算表、分析表等。这两种类型共同构成了审计证据,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前者,审计工作将无法进行。设有后者,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审计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的因素
审计工作要求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充分且适当,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效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因素予以考虑:
1、 对证据样本量的考虑
证据样本量就是获取审计证据的个数,审计中并不是说获取的证据数量越多越好,庞杂而无效的证据只会使审计资源造成浪费,造成审计成本的增加。在以风险审计为导向的现代审计中,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审计错报风险的影响,当确认的错报风险大时,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错报风险小,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如对电子产品生产的公司进行审计,经过分析认为,受行业性质影响,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较短,存货会发生减值,因此存货计价的错报可能性就大。为此,就要选取更多的存货样本进行测试,以确认存货价值是否被高估。
2、 对证据相关性的考虑
证据要有证明力、说服力,就必须与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相关。比如,审计过程中怀疑被审单位向虚假的客户发货,需要确认销售的直实性,我们应从销售发票中选取样本,追查与每张销售发票相应的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及销售审批授权情况。若从发运凭证选取样本,并追查至每张销售发票,由此所获取的证据与其审计目标就不相关了。
3、 对证据来源的考虑
不同来源的证据其证明力也不同,比如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就比从被审单位内部来源的审计证据证明力强。因为这些证据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从而减少了伪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比如直接从银行获取的询证函的回函、从外单位获取的应收帐款询证函回函、律师声明书、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相反,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于证据提供者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或行政关系等原因,其证据的可靠性就会引起质疑。比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提供的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管理当局声明书等。
4、 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考虑
如果证据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就应考虑在获取这些审计证据时,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健全,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贯执行,此时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记录可靠程度将会增加。反之,如果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薄弱、不存在任何的内控制度或虽存在但没有有效执行,则此时被审计单位内部凭证记录的可信度将会大大降低。比如被审计单位一向对存货的管理比较混乱,对于存货的内部控制很薄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存货方面的证据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对存货进行确认,如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存货并进行监盘。
5、对取得证据方式的考虑
审计证据的取得方式也会对其的证明力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观察等审计程序直接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强,如注册会计师重新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通过观察被审计单位的销售流程而得出的销售内控方面的证据、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类计算和分析表格等。这类证据都由注册会计师亲自获取,其证明力是很强的。反之,间接获取或通过推论得出的证据其证明力就弱了,由于这些证据有被涂改或伪造的可能性,如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帐单、应收帐款询证函的回函、存货盘点表等。而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其主观性强、人为因素较多,可信度也受到影响。
6、对证据存在形式的考虑
证据依存的形式也会对其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一般地以文件、记录形式(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比如各类会议的书面记录要比对讨论事项后的口头表述更可靠。通过书面获取的证明性证据要比口头叙述的证明更有说服力。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还需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才能显示其证明力。故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地多取得书面形式的证据。
三、结语
综上可见,审计证据对审计人员而言事关重大,它贯穿审计的全过程,是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依据。因此,我们必须注重选择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质量,以降低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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