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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发布时间:2015-12-15 13:00

摘 要:

关键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新时期的纳税服务可界定为:税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的总称。纳税服务观即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以人为本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将整个税收体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纳税服务工作就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提升纳税服务理念
  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现状首先就是纳税服务理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干部服务理念的落后
  首先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
的意识。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关系得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其次,过多注重形式性服务,肤浅地照搬了银行窗口服务的做法,服务层次不深。三是忽视了纳税人的要求,使得纳税服务“供求不对路”,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四是纳税服务未能遵从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而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2、纳税人理念的落后。本身作为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这种期望值的不高,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我们要改变过去“以我为主”的服务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为出发点,追求职能性服务与情感性服务和谐统一,职能性服务强调责任和物质因素,主要体现于“要我做”“应该做”是一种制度约束和强制要求,情感性服务强调精神因素,主要体现于“我要做”“我愿做”“我想做”,反映出服务者的主动服务意识和优良人格品质,能使服务对象因享受“超值服务”而感受到身心愉悦。通过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服务。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各项工作实绩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标。
二、建立协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要到位。
  纳税服务机制要求无论是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都要有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并向有关环节反馈的义务,面对纳税人时都是代表税务机关的服务者,而不能因工作分工忽视了税务工作者法定的纳税服务义务。如果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就会造成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税务稽查只管查帐,不能负担起相应的纳税服务职能。征、管、查就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2、跨地域的税务机关之间要建立必要的联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跨国、跨地域的纳税人日益增多,而在现行的属地管辖的原则下,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所接受的税务管理机构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联系渠道,各管各的事。在办理纳税事宜上,本来税务机关相互联系就可以了解的说收信息却由纳税人到一个税务机关取得信息资料,再送到另一税务机关,无形中加大了纳税成本。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要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如果没有固化、畅通、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就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不同需求。税务机关要增强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信息的主动性,建立长期固定的模式,全面、完整了解纳税服务信息。
三、提高素质,规范执法是纳税服务的基础
  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较为完备的干部培训和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在涉及业务的重组,流程优化,征管机构调整的征管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们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的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和机制,是当前十分重要的课题,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提高服务效率的必备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税收执法,平衡服务和执法是同等重要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税务机关要把尊重法律表现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上。体现出公正、公开、规范、严格执法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义务。也是最基本的服务。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纳税人,就是取信于纳税人,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先决条件,离开依法行政搞服务会造成失去工作基础的危险,我们当前尤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采取更为实际的措施。
四、拓展信息化服务形式和渠道加强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紧紧依托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实体办税,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办税业务全覆盖的多维立体办税网络,为纳税人提供全功能的办税服务。一是实施以一厅管理为核心的实体办税平台机制建设。二是实施以电子信息存储为主的网上办税平台建设。三是推行以个性化服务为主的移动办税平台建设。
五、明确纳税服务的界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要十分注意不超越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承受能力,既尊重法律要求,也讲究效率。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划分征纳权责,做好税务机关权责之内的工作。二是界定好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界限,要还相关的权责予税务中介代理机构。给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加强监管,促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三是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界定好税务机关与其他社会相关部门的纳税服务界限。如发挥好工商联、新闻媒体的作用等,四是界定好上下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界限,各级机关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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