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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5 13:01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房价的上涨,住房逐渐成为国民较为关心的大事,由此,人们也开始关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管理。作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主要依据的《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当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要求。本文基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特点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提出建议,以期对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特点;完善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不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而是暂存资金,只属于职工个人。按照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主要涉及了管理中心业务的核算及公积金业务的核算这两方面的内容。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相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职工账户累积的缴存金额结息并转入职工的账户。因此,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应付给职工的利息,通过利息的计提,计算当期的损益。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不同
  与一般经营性企业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住房公积金不以成本核算为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归集资金运营的安全及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与增值, 会计核算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主要由分散在各省市(区)县的近340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这些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政府管理与协调职能的代表,具有协调政府、单位、职工及银行等多方利益关系的职能。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缺陷
  (一) 利息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应付给职工的利息,通过利息的计提,计算当期的损益。当前,关于利息的核算,主要包含了应收利息的核算及应付利息的核算两方面问题。
  (二) 抵贷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抵贷资产的形成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同程度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些抵贷的实物资产。通常情况下,抵贷的实物资产应在短期变现后冲减逾期贷款,但是由于收到抵贷资产质量、种类,变现审批程序,资产处置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抵贷资产不能马上变现。二是在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 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会计核算,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没有明确抵贷资产业务的核算。
  (三) 公积金贷款呆帐核销的核算
  财综〔2006〕10号文件《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帐的认定做了比较详尽的规范, 但没有规定呆帐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办法》也没有对呆帐核销做出具体规范。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
  首先,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不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企业的发展要求,国家应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具体法律制度,及时修补在实践中的漏洞,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住房公积金发展需要的方针政策。其次,在全国各地定时开展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反馈各地在财务核算中发现的问题,规范统一财会核算软件以减少各地花费在财务和业务软件上的开发费用和升级费用,实行全国全省网络一体化。组建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与核算
  对于单位贷款利息,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能力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单位,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报告,经财政部核实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算,中心财务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单位应收利息进行会计处理。而定期存款利息,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应计提定期存款利息,如按季考核资金增值收益情况,应按季预提在“应收利息”一级科目下增设“应收定期期存款利息”二级科目。
  (三)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
  在年终决算时, 按照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应对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提利息。计提的会计期间可按季,也可计提到年底。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仅提供大家一种按季预提应付利息方法。
  如2010年6月30日结算后,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10000万元,3季度归集住房公积金净增加1000万元。应付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提利息如下:
(1)上年结转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季预提利息
=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4=100000×1.71%/4=42.75万元。
(2)当季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应付利息
=每季住房公积金净增加额×活期存款年利率/4=1000×0.36%/4=0.9万
  由上述分析可知,3季度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应该是43.65万。
  (四)加强监管,强化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的审查
  目前各种新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是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完成的,核算业务内容比较复杂,管理的难度比较大,就正常业务流程而言主要是公积金的归集与支取,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从业务流程出发,在会计核算中要认真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入账凭证的审核,尤其是资金流出中心时凭证的审核。第二,各类账户,表册信息的核对。第三,会计核算与公积金业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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