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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4-28 15:17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会计是指以政府为会计核算的主体,对政府的资产、负债和收支情况登记、记录和报告,反应政府对资金活动的使用情况,提供政府运营的宏观经济信息和政府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系统。

  与政府会计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预算会计,预算会计主要是指我国现阶段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和其他相关部门会计,所以说政府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部分内容。

  我国一直采用的是1998年改革后的管理型预算会计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预算会计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例如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积极探索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的建设,2010年进行了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改革,颁布了《医院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健全成本归集和完善财务报表体系等内容,这一系列的改革更加完善了我国预算会计体系,使预算会计体系能更全面的反映我国事业单位资金活动和收支情况。

  但是这些改革并没有使我国建立起严格意义的政府会计体系,没有完整的政府概念框架和书面的政府会计准则,并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随着我国行政理念的不断进步,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关注,政府会计的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了,但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涉及面广、引起变动大以及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所以要求政府会计改革要有步骤、有准备的进行,可能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的努力,本文就政府会计改革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二、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存在的问题

  1998年改革实行的政府会计发展到现在,其局限性已经慢慢突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体系

  纵观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公共财政体制都会有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等配套的法规,保证政府的财务活动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和现金流量。例如美国的政府会计分为联邦政府会计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两部分,联邦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是由联邦会计准则委

  员会制定的,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由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这样就确定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

  (二)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

  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的核心任务就是预算资金的分配,而同时我国政府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年初的政府预算和年末的政府决算提供给社会公众和某些立法机关的,我国的政府预算决算核算的内容主要是财政收支活动,没有对全部的会计要素进行反映,因此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支等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更不能政府受托管理的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等信息。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全面反映政府资金运动和结果。并且由于报告的信息的不足,使政府的内部管理人员缺少对政府资产和负债的完整会计信息,不能对政府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使下一年的政府预算缺少充分的依据,同时由于决算信息过于简单,造成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不高使外部的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的局限

  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使我国的政府会计只能核算有当期收支的资金活动,不能反映当期已经发生而尚未偿付或者收到的资金活动。

  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方面是无法全面核算和反映政府资产,我国的政府会计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用来购买固定资产的财政支出发生后,固定资产入账后就没有进行后续的核算,期末的决算中固定资产的信息仅作为补充信息予以反映,因此就脱离了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同时由于现在的政府投资形式的多样化,政府参股越来越多,参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就是政府的金融资产,而且随着国库资金资本化运作和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的发生,政府的金融资产也变成了一种债权,这种政府金融资产和债权是现行政府会计核算制度没有反映的;

  另一方面是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负债活动,不利于政府进行财政风险的防范。如前所述,收付实现制只能核算实际收到或者支出的收入和费用,对于已经发生但是还没有支付的的部分是没有反映的,但是这部分可能刚刚好反映了政府的未来财务风险。

  (四)制度规范模式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

  国际上统一采用的是“准则规范”模式,所谓“准则规范”模式是指国家有专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部门或机关,通过制定准则来约束政府会计的行为。在国家的发展环境发生变化导致

  准则规定的某些事项不适用时,可以随时针对特定事项发布单独的会计准则,也就是进行局部的调整而不用将全部的准则推翻,因此这种模式有很高的灵活性。相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制度规范”的形式并且我国也不存在发布会计准则的机构。“制度规范”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所有的会计事项都需要现行的会计制度下进行规定,如果环境的变化导致该事项的规定不再适合具体的环境,就需要重新制定制度,因此“制度规范”模式是缺乏灵活性的,很不适合我国快速发展和变化的环境。(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炳江.关于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财会月刊,2009

  [2] 左灵芝.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

  [3] 石英华.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取向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

  [4]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论国家审计推动政府会计改革——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R].审计研究简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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