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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创新方式dylw

发布时间:2015-07-22 09:21

 环境信息披露是把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报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情况也十分严峻,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促使企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注重环境保护,规范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处初级阶段,存在较多问题。
  1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境保护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取得了初步发展。自2003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文件。2  []007年,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010年7月,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和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情况,列作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重要方面。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2010年9月国家环保部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2年10月,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首次提出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对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及公开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2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尚处于初级水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仍存在以下问题。
  2.1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权威性
  环保部主导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不完整、缺乏权威性[1]。如,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存在主体责任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核查周期较长甚至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因此,一系列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仍然没有阻止如紫金矿业、中石油等上市公司频频出现的重大环境事故发生。而且,各项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得以有效实施,在处理重点排污企业究竟要公开多少信息、多久要进行披露和上市公司因为瞒报而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处理上,始终找不到有力依据。
  2.2 企业污染排放数据公开依然明显缺失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2013年仅有16家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报告。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有287家,仅61家企业发布了相关环境信息报告,仅4家企业发布了环境报告。而这些企业正是新环保法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企业[2]。
  大量超标违规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其排放数据,而当地环保部门没有依照法规要求对其进行惩罚并代为公布。2010年7月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令人震惊,长达9天的瞒报,未能及时公开的环境污染信息让更多生命受到侵害,加剧了当地渔民的损失,也让股票投资者损失惨重。这暴露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广泛存在的问题。公众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获得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据,企业也不被要求公开披露他们存储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总量。
  2.3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显示,多数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及报告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验,信息质量尚不可知。该“报告”发现,所选样本企业披露具体的绩效数据等严重不足,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披露信息时大多没有说明其数据测量方法及计算基础;同时,40%左右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部分为简单陈述,没有足够数据的支撑,描述概念化。
  3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改进对策
  针对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改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
  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与强制力。虽然环保部门公布了一系列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强制企业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但有关制度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很难得到切实效果。因此,需要首先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确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与披露提供依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具体形式等的明确界定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证。导致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很多问题,除了有企业执行不力因素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也是一个根本原因。因此,需要在有关法律规范中,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披露时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3.2 制定环境会计准则 目前对于企业特别社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很少有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法的具体披露要求。制定环境会计准则是生成客观环境信息的前提[3]。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需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规范企业环境会计核算,合理计算企业环境成本、环境效益,才能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翔实基础。通过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可以将一般环境信息转变为会计信息的一部分,对企业环境成本及效益以定量方式进行反映,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后果,有利于企业外部人士对企业进行评价,也便于企业管理层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3.3 制定环境信息审计制度
  企业所披露环境信息的解读既需要环境专业知识,还需要会计方面知识。因此,为保证企业所披露环境信息的客观公允,符合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由专业人 士从第三方角度对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以保证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确实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企业发生的环境成本和实现的环境效益。环境信息审计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聘请环境专家完成,或由环境监督机构组织、聘请会计师完成。但在具体实施前,仍需要首先建立环境信息审计制度,为环境信息审计的实施提供制度依据。
  3.4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机制
  已有研究表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一定能产生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离不开有效的实施机制。考虑到企业受到利益的驱动而不能完全自觉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实施制度,迫使企业管理者被动地服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企业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这就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实施机制。虽然我国的环保部门的规章强制性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率先披露环境信息,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具有直接处罚的权力,且处罚力度比环境保护部更大。因此,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执行效果要好于环境保护部。而企业环境信息报告还应经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才能保证其质量。因此,我国环境信息制度的实施监管应由证监会、环境保护部、审计部门共同执行。
  3.5 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自主意识
  如果企业没有形成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意识,仅依赖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很难得到很完全的执行,或得到执行的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强制执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需要极高的成本,由此降低了环境信息披露的社会效益。因此,需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自主意识,促进企业自主披露环境信息。企业是否能够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公司治理机制起到主要作用。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促使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还会使企业尽可能地承担起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降低企业经营的社会风险和社会成本,为企业长久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内部保证。
  3.6 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社会环境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影响,已有实证研究表明,舆论监督的压力可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从而督促其改进环保措施[4]。公众的环保意识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在重要动力。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公众环保意识越强,环境政策的实施阻力越小。企业所处社区的公众的环保意识,更是会直接对企  []业形成威慑力,迫使企业公布环境信息,并努力降低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员工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企业员工环保意识的增强,也会促使管理层为赢得良好声誉而重视企业环境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与社会地位。这也是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内部驱动力。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加强公众的环保教育,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企业披露其环境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R].2013.
  [2]王珍义,陈璐,李祎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69-70.
  [3]高红贵.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基于“生态社会经济人”假设视角[J].会计研究,2010(12):29-33.
  [4]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2):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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