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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矿产品技术性贸易

发布时间:2016-05-31 16:08

  根据部分国家和地区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化矿产品技术性贸易经济措施,本文分析了化矿产品标准中部分有毒物质的法律管控与标准规制。例如:化学物质综合管控,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生物杀灭剂、高度关注物质的含量限制,矿产品的进口植物检疫要求与出口禁令,以及认证与标签要求,等等。研究了化矿产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状况,探讨了我国化矿产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策略。

 

  1 引言

 

化矿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015年,我国出口总值22749.5亿美元;其中,出口工业制品值21709.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95.43%。工业制品中,出口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值279.41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23%;出口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值1295.9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0%。在化矿产业中,我国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值从2005年的176.22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344.46亿美元,增长95.47%;

 

而我国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值从2005年的357.72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亿美元,增长276.11%。但是,调查显示,近10年以来,化矿产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直接损失额呈加重态势;特别是,化矿产业受到的最主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是技术标准要求和认证要求。因此,研究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化矿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应对意义重大。

 

  2 化学物质的综合管控

 

  分析欧盟、美国、日本及土耳其对化学物质的综合管控案例。

 

  2015314日,欧盟发布委员会法规(EU)No 2015/399401,拟修订14-二甲基萘(14-dimethylnaphthalene)、丙硫克百威(Benfuracarb)、卡巴呋喃(Carbofuran)、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乙烯利(Ethephon)39种物质在多种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

 

美国环保局则刊登了一项对22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的最终规则,规定:任何人士有意生产(包括进口)或处理这22种化学物质的其中一种以进行被列为重要新用途的活动时,必须在展开该活动最少90日前通报美国环保局,让官方有机会评估相关的新用途,如有需要可以禁止或限制活动展开。

 

受规则监管的化学物质是用作传热流体、工业塑料阻燃剂、聚合反应物、树脂涂料、净水器中间物、杀虫药和肥料制剂添加剂、电子物料的黏合树脂、工业用皮革软化剂、发光二极体晶片部件、塑料形态调节剂、工业油墨和染料成分、润滑油添加剂、用于聚合物生产的中间物以及其他用途。进口商必须证明这些进口化学物符合《有毒物质管制法》所有适用的规则及命令,包括重要新用途规定。此外,任何人士若出口或有意出口这些物质,均须遵守《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5卷第2611(b)条的出口通知规定,以及依循《美国联邦法典》第40卷第707部分D段的出口通知规定。意见截止于201576;规则生效于201584日。

 

  日本《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是世界最先进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之一。2010版《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于2010年下半年全面实施,日本政府自2010年开始以法律形式要求从事化学品业务的相关企业就化学品产量、进口量以及用途等信息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目的是对可能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因而也被称为日本版REACH1)”。该制度是顺应国际上对化学品管理的潮流而实施的。

 

  2015114日,土耳其消费品和贸易部门也发布公告No.29236,对某些消费品含有的有害化学物质进行市场监督和控制。受限材料及混合物主要涉及: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阻燃剂、镉、镍、有机锡化合物、全氟辛磺酸、壬基酚和乙氧基壬基酚/壬基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汞化合物、砷化合物,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及适用范围。此公告旨在对市场上某些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的限制使用进行管控。

 

  众所周知,欧盟、美国和日本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进行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体系。而国际社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订立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一系列协议和公约,旨在加强世界各国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我国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2002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保部2003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仍然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借鉴国际化学品管理经验,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 无机化学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日本、加拿大及瑞典对无机化学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571日,日本向WTO秘书处发出通报(G/TBT/N/JPN/491),拟实施防止汞污染环境法(法案No.42/2015)。为确保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进一步防止汞污染环境及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日本拟实施防止汞污染环境法实施令。该法令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禁止生产 《水俣公约》 附录A中列出的规定的添加汞产品,如按照公约允许的用途批准生产添加汞产品,及限制规定的添加汞产品作为其他产品成分使用。该实施令还宣布了低于公约的汞含量限制,及早于公约的淘汰日期。

 

加拿大则发布了《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之下的有关汞的法规SOR/2014-254,该法规已获得通过,并于2015117日生效。主要内容:禁止。任何人不得生产或进口任何含汞的产品,除非该产品属于附录第一栏中的产品,产品中所含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附录第二栏中的限值,且产品是在附录第三栏中的截止日期之前制造或进口的(如:纽扣电池在20151231日前的汞含量限值25毫克/电池);或拥有符合该法规要求的许可证。

 

豁免。部分豁免于此法规的产品是:表面涂层材料法规定义的表面涂层材料或玩具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非电池产品,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1%;非纽扣电池的电池,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201611日起,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的纽扣电池;201611日至20191221日期间,安装在医疗器械中的纽扣电池,而且这些医疗器械是意图至少会留在人体内30天的。标签。除某些特定产品之外,所有在加拿大生产或进口的含汞的产品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用英语和法语,标示含汞申明、安全使用方法和应对意外泄漏的处理方法、产品处理和回收的方法、部分产品需按法规要求添加Hg的图标。

 

  20157月,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发起了行动计划,对全氟化学品采取限制性措施,该计划将作为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的无毒化运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全氟化学品的认识,并减少消防泡沫和防水纺织品中难以降解的氟类化学品的使用。另外,瑞典化学品管理局还计划与公司合作,逐渐用危险性较低的替代物取代全氟化学品,并对替代物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上述国家政府为了控制与治理无机化学品污染物,发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国际上各个国家及地区均加强对锌、锰、镍、钼、铜、铅、镉、锡、汞、钴、锆、银、铬、砷、钡、锶、锑、氟化物、氰化物、含氯化废水、含硫化废水等无机物质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也发布了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我国无机化学工业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从此无机化学工业有了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有机化学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及印度等对有机化学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41217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指令》修订案[(EU)No 1342/2014],主要内容:设定了溴二苯醚和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的限值标准;并在条例的控制物质清单中加入了六氯丁二烯、氯萘、短链氯化石蜡和硫丹。

 

  201511月,欧盟发布EU 2015/2030号法规,对《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令》[(EC) No.850/2004]的附件1中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订,针对短链氯化石蜡(SCCP C10-C13 chloroalkanes)的限制性措施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如下:允许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分数低于1%的物质或制剂;禁止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分数等于或者大于0.15 %的物品;豁免:2015124日前投入使用的矿业用传输带和大坝密封剂。

 

  20151120日,印度食品安全与标准管理局(fssai)发布2015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污染物、毒素和残留物)修正案条例,修订2.2条有关作物污染物和自然产生的有毒物质的相关内容,污染物主要涉及:黄曲霉毒素(Aflatoxin)、黄曲霉毒素M1(Aflatoxin M1)、赭曲霉毒素(Ochratoxin A)、棒曲霉毒素(Patulin)、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并规定了其在不同种类产品上的限量要求。

 

合成有机化学工业在原料供应、制造过程和产品运销等作业中,都可能排放出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有机污染物,因此,近年来备受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除了上述案例外,美国早在199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中已提出对大气中有机化学品排放量进行控制的要求。

 

美国环境保护局还依此组织研制对合成有机化学品排放的控制条例。此外,还有美国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日本的《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和韩国的《有毒化学品控制法》等国外化学品管理法规;以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等国际公约;特别是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等国内重要化学品管理法规及政策文件。

 

  5 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规范

 

  分析欧盟及南非对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规范案例。

 

  2015915日,欧委会分别发布G/TBT/EU/311312313314315号通报,颁布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拟批准联苯-2-醇、C(M)IT/MIT和拟否决三氯生、2-丁酮氧化物、2-叔丁氨基-4-环丙氨基-6-甲硫基-s-三嗪作为目前存在的一种活性物质用于生物杀灭剂产品中。

 

  20152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5/232,修订及校正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中关于铜化合物的批准条件。所有成员国应根据法规(EC)No 1107/2009,在201596日前修订或撤销现有的关于含铜化合物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法规(EC)No 1107/200946章批准的宽限期应尽可能短并且最迟不超过201696日。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277行活性物质铜化合物修订主要涉及氢氧化铜、氧氯化铜、氧化铜、波尔多混合剂、三盐硫酸铜;纯度;批准日期;及其分则

 

  2015730日,南非贸工部则发布G/TBT/N/ZAF/191号通报,提议对化学消毒剂强制性规范(VC8054)进行修订,其内容包含了用于无生命表面消毒的化学消毒剂相关要求,还包含了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上市前审核程序的具体要求。

 

  回顾欧盟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U)No 528/2012(BPR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该法规是2012717日生效、201391日正式实施,并取代1998年出台、20005月实施的生物杀灭剂指令EU NO.98/8/EC(BPDBiocidal Products Directive),从而对欧盟市场的生物杀灭剂产品及其处理物品进行监管。BPR法规整合了欧盟境内现存的对生物杀灭产品使用和投放市场的规则,并提出了联盟授权的概念(联盟授权允许通过该授权的生物杀灭产品直接投放整个欧盟市场,不需要进行国家授权后再通过相互认可)BPR对出口企业影响主要表现在:进口地区高度加强法规执行力度,统一标准;处理物品进入BPR监管目录;发布许可供应商清单,强制分担评估成本;收费高昂,对中小企业造成较大负担,等。因此,授权是BPR法规下最主要的义务,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和成员国主管当局成功递交生物杀灭产品的授权卷宗,获得授权之后方可将该生物杀灭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6 高度关注物质的发布

 

  分析欧洲及美国发布的高度关注物质案例。

 

  20156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正式发布第十三批高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这份清单共涉及:邻苯二甲酸二(C6-C10)烷基酯(癸基,己基,辛基)酯与12-邻苯二甲酸的复合物(邻苯的含量不低于0.3%)②”“2-(24-二甲基-3-环己烯-1-)-5-甲基-5-(1-甲基丙基)-13-二恶烷2-(26-二甲基-3-环己烯-1-)-5-甲基-5-(1-甲基丙基)-13-二恶烷、及①②这两个物质的任意组合”2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分别具有:生殖毒性(Article 57 c)”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毒性vPvB (Article 57 e)”;分别存在于:增塑剂、润滑剂香水、肥皂、洗衣粉等日化产品中。将来有可能被列入附件ⅩⅥ的需授权物质清单中。截至此发布,SVHCs高关注物质清单共有163种物质,其中31种物质加入授权清单。

 

  2015814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正式将阿特拉津、扑灭津、西玛津、脱-乙烷基-莠去津、脱-异丙基-莠去津、2.3-二氨基-6--均三嗪六种物质列入《加州65号提案》的生殖毒性物质清单中。这是基于美国环保局的决定,科学评估认为这六种物质会造成女性生殖毒性。评估标准的依据为《加州法典》第27章第25306部分(Title 27Cal. Code of Regs.section 25306)

 化矿产品技术性贸易

众所周知,高度关注物质(SVHC)源自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是指:具有致癌性、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系统毒性(CMRs)的物质、持久生物积聚的有毒物质(PBT)、非常持久的非常生物积聚的物质(vPvBs),以及导致内分泌失调的物质等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SVHC不是由其作为成分的用途来确定的,而是由其更广泛的危害分类标准来确定的。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所描述的授权前两个步骤是确定SVHC物质并把该物质加入候选清单,以及对加入REACH附件ⅩⅥ(授权使用清单) (Authorization List)中的物质确定优先次序。

 

按照欧洲委员会(EC)的要求,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MSC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可能需要准备Annex ⅩⅤ,以便确定SVHC。根据规定,上述化学物质一旦列入高关注物质清单,物质、含物质的配制品以及物品的供应商届时将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传递SDS或进行SVHC通报等。REACH法规第7条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根据法规第7条第4款向ECHA进行通报,且通报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相关通报要求: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分数超过0.1%。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企业需要在SVHC物质发布之日的6个月内完成物品中相关物质的通报。但是,如果物质在物品中的用途已经完成注册或者物质在物品中不会发生暴露情况,那么通报可以豁免。

 

  7 矿产品的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分析马来西亚对进口矿产品植物检疫规定案例。

 

  为了降低和消除动植物病、虫、害传入的风险,马来西亚于201471日起,对进口矿产品全面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所有进口矿产品均需获得农业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出口国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没有许可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货物一律做退运或销毁处理。按照马来西亚官方要求,出口国植物保护机构须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ISPM 14),采用系统方法对出口矿产品的来源、收集、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并对相关风险信息及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评价,保证货物不带有泥土、害虫、线虫、草籽、土壤传播类疾病、未加工的植物体、植物残体、寄生虫、鸟类、反刍动物、排泄物和其他经处理过的动物体、以及金属异物和其他污染物。

 

  上述国家案例说明部分国家即使对矿产品也规定了开采、加工、生产等环节上的植物检疫要求,旨在保护本国的环境资源。因此,作为出口矿产品企业,要了解贸易对象国家有关进口矿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书;做好原矿收集、选矿、加工等环节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加强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管理,避免产品受到二次污染。

 

  8 认证流程

 

  分析欧盟DEHPDBP的授权批准、REACH注册流程变动案例。

 

  20153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REACH法规附件14“需授权物质清单中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授权批准决定,允许英国Roxel公司在以下工业用途中使用这两种化学物质:用于火箭和战斗导弹里固体推进剂的制造;用于火箭和战斗导弹的马达上的表面涂层油漆。原因是:这两种物质的风险可以得到充分控制;在火箭和战斗导弹的研发过程中,找不到合适的替代品以替代它们。

 

  2015112ECHA发布计划在REACH注册流程中进行一些更改的概要。这些更改将会结合2010以及2013年注册截止日的一些以往的经验,同时也会反映出一些新的法规层面要求。更改的四个主要区域:一物质一注册;一个更新过的完整度检查过程将被实施,包括了更改过的对于注册完成度的判断规则;IT工具修正;更好的由注册卷宗的信息传播。

 

  上述案例中,REACH法规中的需授权物质是指欧盟从高关注物质(SVHC)中筛选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较大,并将其列入Annex ⅩⅥ的需授权物质清单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列入需授权物质清单的物质,供应链上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必须对物质及其用途进行申请,才能获得使用或投放欧盟市场的权利。REACH注册流程的更改则是为2018注册截止日做准备;以及IT工具功能的提高及改善;并使所要求的信息更加明确,联合提交的概念得到加强。这些案例也值得相关出口企业进行关注。

 

  9 标签法规

 

  分析欧盟及泰国的标签案例。

 

  从201561日起,欧盟CLP法规(ClassificationLabeling and Packaging )将会成为物质与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唯一法规。CLP法规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全球GHS法规介绍及相关服务)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120日正式生效。CLP法规生效后,原有的危险物质导则(DSD) 67/548/EEC以及危险配制品导则(DPD) 1999/45/EC将逐步被废止。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2009120日~2010121日对于物质和混合物均必须符合DSD;CLP并不强制。2010121日~201561日对于物质必须同时符合DSDCLP;对于混合物均必须符合DSDCLP并不强制必须同时符合DSDCLP201561日,CLP法规将完全取代DSDDPD成为物质以及混合物对应的唯一法规。

 

  2015311日,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发出G/TBT/N/THA/456号通报,发布有关含铅涂料标签控制要求通知草案,该草案包括涂料的定义及有关标签内容和字体大小。涂料是指涂于房屋或建筑物的内部或外部的一种装饰颜料。含铅涂料标签控制要求必须与委员会有关标签通知第1和第3条款相符合〔该通知于1998923日发布,通知号为BE 2541(1998)〕,标签还必须包含如下信息:涂料中的含铅量(ppm);如果含铅量超过100ppm,必须附上如下警示语:铅可能对大脑和红细胞有害,禁止涂于房屋或建筑物,字体必须用红色粗体,大小与白色背景色对比不得小于5mm且必须置于醒目位置。

 

  上述欧盟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地实行对欧贸易。泰国的有关含铅涂料标签控制要求也是出口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

 

  10 化矿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探讨

 

  (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计算表明:

 

  2015年,我国出口总值22749.5亿美元;其中,出口工业制品值21709.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95.43%。工业制品的化矿产品中,出口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值279.41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23%;出口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值1295.9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0%。我国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值从2005年的176.2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2.31%)增加到2014年的344.4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47%),增长95.47%;我国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值从2005年的357.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4.69%)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4%),增长276.11%。可见,我国资源型的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占比十年间有所下降;而工业制成品的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占比则有所上升。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出口化矿产品结构正在不断地优化。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2015年组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发布的数据计算则显示:

 

  分析不同行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受影响比例总体低于平均水平的行业是:化矿金属类行业、纺织鞋帽类行业、橡塑皮革类行业和木材纸张非金属类行业。其中,化矿金属类行业2006—2012年是受影响比例最低的行业,但2012年达到最低点(19.5%,约占五分之一的企业)之后升高,并接近总体平均水平。

 

  分析不同行业2005—2014年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额情况,直接损失额呈加重态势的有机电仪器类行业、化矿金属类行业和纺织鞋帽类行业。其中,化矿金属类行业直接损失自2010年开始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并震荡上升,除2013年外基本居于各行业之首的第二位。

 

  分析不同行业2005—2014年新增成本情况,新增成本基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有机电仪器类行业和化矿金属类行业。2005—2007,化矿金属类行业新增成本位居各行业之首的第一位,2008年及之后则让位于机电仪器类行业,2009年达到最低点,2010年又升至接近机电仪器类行业的水平,随后有所下降。

 

  分析2006—2014年不同行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种类,化矿金属类企业受到影响最主要的措施是技术标准要求和认证要求,其中2012年认证要求影响达到最大(17.7%),且呈震荡上升趋势,这与当时东盟部分国家和印度等国纷纷出台对钢铁产品的认证措施有一定关系。呈上升态势的措施还有厂商或产品的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工业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木质包装要求。其中,厂商或产品的注册要求在2008之后处于逐年上升态势,标签和标志要求则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分析原因,这应与欧盟REACH法规自200861日开始实施,以及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协调系统(GHS)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有着密切的关系。木质包装要求除2013年较低外,总体呈震荡上升趋势。呈下降态势的措施为特殊的检验要求。呈波动态势的措施有包装及材料的要求,且波动幅度逐年趋缓。

 

  (3)针对化矿产业面临的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探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策略:

 

  一是控制化学品污染。化学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不少化学品在生产、运输、燃烧和使用等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控制化学品的污染危害,必须采取:制定和健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有害化学品的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普及国内外化学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在产能相对比较过剩的重化工的某些领域实现适度的产能调整。

 

  二是规范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出口。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出口欧洲的产品,尤其是消费品。生物杀灭剂以及将用生物杀灭剂处理过的产品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企业应:需确保生物杀灭剂、所有被处理生物杀灭剂产品,或这些产品中含有的活性物质在该产品类型的使用,已获得批准或正在批准审核过程中;在生物杀灭剂处理过的产品的标签上添加某些特定信息,标签应该清晰、易读、持久;必须在接到顾客请求的45天内免费提供该生物杀灭剂处理过的产品的生物杀灭剂处理信息。

 

  三是明确国外对矿产品的进口要求。掌握进口国家对矿产品的植物检疫等要求。从低碳化视角优化中国矿产品贸易产品结构, 提升贸易质量,在扩大矿产品贸易的同时,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推动中国由矿产品贸易大国向矿产品贸易强国转变。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反制机制,谨防进口矿产品放射性和氟、砷、汞含量超标问题的隐患;警惕进口矿产品的质量波动,杜绝进口矿产品粉块夹杂、以次充好和夹带杂物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是有效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针对化矿出口企业遭遇进口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化矿出口产业应对能力:产品认证要求、出口厂商或产品注册、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产品包装及材料要求、产品标签和标志要求、产品的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环保要求、产品的安全要求、计量单位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等。同时,出口企业必须动态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适宜性,从而有效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11 小结

 

  综上所述,近10年来,我国出口化矿产品增长迅速、结构不断优化。然而,各国对化矿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综合管控,对具体的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生物杀灭剂、高度关注物质进行了含量限制,对认证与标签制定了规定和要求。虽然,化矿企业受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比例相对较低;但是,直接损失和新增成本却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直接损失呈加重态势,新增成本呈减轻态势,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程度较深,但出口企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化矿产业受影响最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技术标准。化矿产业应控制化学品污染、规范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出口、明确国外对矿产品的进口要求,从而有效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作者:程鉴冰 叶凯甲 来源:中国标准导报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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