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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允价值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影

发布时间:2015-07-07 09:03
论文摘要:基于我国2o06年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对公允价值-9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后wto时代我国企业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标准,提供公允的会计信息,为反倾销诉讼中替代国的合理选择提供强有力的会计支持,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公允价值 正常价值 反倾销诉讼
  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全世界l/7的反倾销案件调查针对中国,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平均每年约20起,累积影响我国出口贸易额约150亿美元。毋庸置疑,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同时也是其他国家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受害国。
  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案件调查最多的国家,且反倾销裁定败诉的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1995年至2006年6月,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数为500起,并且在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逐步减少的情况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仍然呈增长的趋势。2006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6%…。
  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以往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差异很大。我国企业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由于以往的会计资料都是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而国际会计准则大多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从而导致反倾销调查中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一环节上,我国企业的会计资料不能得到调查机构的认可,企业的会计信息被认为是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得到的企业的产品价格也被认为是不可比和非公允的,因而我国企业常常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劣势。
  反倾销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认定倾销的过程需要良好的会计支持。自2005年以来,欧盟上市公司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国际反倾销调查中,许多判断标准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际惯例的现实要求。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启用公允价值这一国际上通用的会计计量属性,这既适应了国际趋势,也为我国企业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提供了会计支持的基础。
  1公允价值是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基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流通领域。wto关于倾销有两种认定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根据价格倾销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将被认定是倾销产品;而根据成本倾销标准,如果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向第三国销售的出口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之和,并且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时期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则这些销售由于价格原因可看做不属于正常贸易范畴内,并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无论是价格倾销还是成本倾销,都涉及正常价值这一概念。正常价值是各国反倾销法律中的核心之一,是确定是否存在反倾销行为以及计算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措施的关键因素。
  关于正常价值的界定在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外国相同产品在母国或第三国市场经调整的销售价格,或者是目标商品的结构价格。在世贸组织及欧盟对倾销的界定中规定,一项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概括起来正常价值就是指在正常贸易交易过程中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存在这种活跃公开市场,则一般采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如果不存在这种活跃的公开市场,或者由于国家控制经济,生产要素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则要采用一个与被调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国家的价格水平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或者以该同类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即结构价格)为正常价值。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这一法律概念所反映的实质是一种公开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对全部相关因素拥有合理知识,没有人被迫购买或被迫出卖;欲买者和欲卖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交换一项财产的现金量或现金等价物。因而公开市场价格与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的定义是一致的,即两者的本质都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且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熟悉情况是他们的基本要素。
  由此可见,正常价值和公允价值在其概念的内涵上是一致的,都是以体现市场公平的公开市场价格来确定,即从会计计量属性来看,所谓正常价值就是会计计量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正常价值的会计本质。
 2、公允价值在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中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某一次反倾销诉讼中,而且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定。公允价值的采用是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会计举证中的重要标准。在国际社会中,美国及欧盟的大多数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中,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我国涉诉企业的成本资料被认为是显失公允性的。因而,在正常价值计算时,调查机构不直接采用我国企业国内的成本资料,而是采用替代国的相同或同类产品成本资料。反倾销调查当局选定的替代国成本又往往比我国成本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就人为地提高了我国涉诉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使得原本并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很小的出口产品被冠上了倾销的罪名,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反倾销中公允价值应该由市场决定,这不仅反映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基于市场因素,也反映产品的销售是由市场决定的。而那些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生成的会计信息很难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认可。例如,1999年欧盟对我国电子秤倾销案中,涉案的2家中国企业——上海teraoka电子公司和上海yamato秤器公司,因为在国内销售产品时价格几乎一样,而受到政府控制,故其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遭到了拒绝。欧盟认为生产商在定价上是不“自主的”,成本资料以及销售价格的制定并未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而是在“质性”的政府控制之下。因此,这2家中国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因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被认为是非基于市场供求信息而被完全驳回,即该2家企业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不能有效地被用来计算倾销幅度的。
  由于公允价值和正常价值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否认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环境实质上就是否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违背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市场经济初衷的,同时也会产生经济及其他方面的不良后果。随着我国进入后wto时代,面对众多反倾销案的巨大冲击,我国极力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工作必将更加积极深入地开展。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在我会计准则中的广泛应用必须同步进行,才能保证这项工作取得最终的成功。

3公允价值在我国抗辩替代国选择中的影响
  所谓替代国,就是反倾销调查当局选定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同、贸易环境相同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正常贸易条件下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的市场销售价格就是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涉诉产品来自“政府垄断”或“高度垄断”的出口贸易国,那么在反倾销诉讼中该国将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的确定就必须以某一替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上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以及一定数量的利润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虽然我国出口企业在以往的反倾销应诉中进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陈述,但由于某些不确定性因素,企业本身的销售价格或成本很容易被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而往往不切实际地选择其他第三国的替代价格,无法做到公平、合理地确定我国产品的倾销与否和倾销幅度。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我国企业应根据自己的会计信息平台,对反倾销调查机构确定的“替代国”进行抗辩并提出合理有据的建议。其中企业在日常经济过程中适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就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能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具体准则中大胆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股份支付、收入、政府补贴、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也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如企业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谨慎地运用公允价值进行成本及销售核算,那么这些会计资料便可以作为选择合适替代国的参考,在反倾销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据此对调查机构选择的替代国提出质疑并作出有力的抗辩。在欧盟理事会2001年7月19日公布的对我国节能灯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中,多数应诉企业和大量的未应诉企业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主要原因是调查机构不合理地选用墨西哥作为该案的替代国所致。同一案中,厦门某外商独资企业满足了欧盟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其出口价格与自己的成本加费用加合理利润比价,结果就没有倾销可言。如果欧美把中国与印度、韩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同等对待的话,就不会有如此众多的对中国产品倾销的指控,也不会产生高额反倾销税。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核算时,应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力求满足新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计量条件,尽可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从而能提供真实、透明、公允的会计信息,在满足国外反倾销调查需要的同时,为正常价值计算中替代国的选择提供完善的会计支持。
  
  4在反倾销诉讼中我国企业运用公允价值应注意的问题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总体上是基本协调的。但由于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假设前提,公允价值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留给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空问较大。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运用公允价值应对反倾销诉讼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a.保证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相对于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验证性的以实际交易为基础的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虽然能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但也具有不确定性、变动性。因此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必须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在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前提下,审慎地运用公允价值。只有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才是应对反倾销诉讼的会计支持基础。
  b.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性。有许多会计要素如资产和负债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量的操作上往往面临着很大困难。所以企业应重视与反倾销相关的市场信息及其他有用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建立良好的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同时,在日常会计事务中,要保管好与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从而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际运用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
  c.提高会计人员在反倾销诉讼中运用公允价值的专业能力。反倾销会计业务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与其他会计相比,对会计人员有着更高的素质要求,除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有的素质之外,还需要通晓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法务会计,熟悉国际贸易知识,具备熟练的外语交流能力。同时,在反倾销应诉中应充分发挥公允价值的作用,必须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特点和估计层次等基本框架有深入的理解,从有利于反倾销诉讼的角度出发,采取适当的估计方法,正确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最终达到维护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经济利益的目的。

  5结语
  公允价值采用与否一般由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来检验。相关性与可靠性常常相互冲击,为了加强相关性而改变会计计量方法时,可靠性可能有所削弱,反之亦然。从反倾销调查来看,涉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以满足调查者判断需要为目的,对相关性的要求更强。因此,笔者认为,在后wto时代,我国出口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交易或相关核算时,应尽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提供公允的会计信息,为争取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为反倾销诉讼中替代国的合理选择提供强有力的会计支持,从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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