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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07-07 09:05

  摘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一套技术性贸易壁垒系统的预警、应对机制,对下协调各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企业利益,对上沟通与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对外代表行业进行贸易诉讼,建立与国外相关组织与企业的沟通。达到这一效果的关键在于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
  关键词:行业协会;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
  abstract: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 should efficiently fulfill its functions in the course of replying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nd establish a set of warning and response mechanism to deal with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in order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mbers enterprises,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ts members, communicate and coordin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rumentality, perform foreign trade litigation on behalf of the industry, and build up communication between relevant foreign associations and enterprises. for achieving this goal, the primary problem lies in the self construction of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
  key words: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function
  
  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底,各成员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23 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 974件,占总量的71%。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磨擦中数量最多、最重要,同时也是给我国造成损失最大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商务部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有15.22%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出口行业遭受直接损失金额达758亿美元,同比增加9.7%;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为262亿美元,同比增加20.74%。很明显,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依然是我们要面对的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我们必须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寻找一种系统的解决方案,以规避这种贸易摩擦,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促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机制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建立起一个系统的预警、应对机制。要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工作贯彻到日常的工作当中去,要在事先、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中建立全方位的系统应对、解决方案。这种系统解决方案只靠政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单独进行建设都是不可能的,必须三方结合起来才能完成,而在这三个方面中,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应该在其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从而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中心的预警、应对机制。
  政府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应对机制的过程中应起到主导的作用,但政府不能直接组织企业进行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活动,而是要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1)政府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经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才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关键的因素;(2)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系统,威尔逊(2000)[1]认为发展中国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通畅,企业不能及时了解进口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规定及变动信息。因此政府应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整理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发展规律、趋势等进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公布,同时应该加强对我国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验与教训进行研究,为企业提供借鉴和帮助;(3)积极采纳国际标准,提高国内标准水平,实际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将我国具有较高水平和优势的标准向国际标准组织推荐,争取纳入国际标准体系当中,同时积极运用wto等国际组织的相关条款,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4)制定国际认证制度,建立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互认机制,这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
  企业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应对机制过程中应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因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工作说到底是要由企业或要通过企业来完成的,是要通过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使产品达到进口国的技术要求。当然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技术标准是合理的,经过努力我们能够达到的,一是一些不合理规定或超出我们实际水平、经过努力也不可能达到的标准,对于后者我们就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要使技术性贸易壁垒理性化(张海东,2004)[2]。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项费时费力、成本很高的活动,对于单个的企业来讲往往是难以承担的,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出口企业更是如此。另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还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很多企业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机会主义思想。每个企业在进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只有当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失大于应对的成本的时候他们才会去应对,否则宁肯退出这一市场,而如果每个企业出口量都不大,从而放弃这一市场损失不大或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需要的费用比较高时,可能大家就都不会去应对了,而即使大家都想应对也会造成重复和浪费。因此,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上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单个的企业为单位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由政府或企业来牵头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应对机制都是不合适的,因此应该由行业协会来担负起这一重任。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的一个组织,目的是维护和增进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应对机制应该成为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行业协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活动属于一种“集体行动”,对于这样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活动来讲,集体行为要比个人行动更有效率(奥尔森,1965)[3],但这种集体行动也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将这种产品变成“俱乐部物品”,只向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搭便车”问题就可以解决(布坎南,1965)[4]。只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所支付的成本小于失去出口市场造成的损失时,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就有动力去进行应对,费用可以由各会员企业平等或歧视性地分摊,这样可以保证每一个会员企业都能够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获得利益,同时还可以降低成本,取得规模经济的好处。

  加入wto后,政府必须遵循wto的相关法律框架,在wto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和履行自己的职责,要退出对市场和企业的直接管理,让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进行决策和经营,这样在经济社会的功能和管理方面就会留下一个“真空地带”,填补这一“真空地带”的就是各种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而wto的精神就是要发挥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宋玉华、胡培占,2004)[5]。我国加入wto之后,政府职能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行业协会的活动空间也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是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的。
  
  二、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壁垒中的作用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行业协会在其中应该发挥关键的组织作用。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包括:(1)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2)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3)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包括:(1)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提出与本行业有关的价格承诺的建议;(2)收集、整理、研究本行业产品在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例;(3)报送应诉案件进展情况及最新动态;(4)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5)协助开展保护本行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及培训工作。具体来讲,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过程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收集相关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行业协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搜集整理世界各国特别是贸易伙伴国本行业的相关标准信息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态,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驻外机构、国外友好行业协会和企业、媒体等获得这些相关信息,然后对信息进行甄别和筛选,然后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企业进行发布和通报。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建立一个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聘请相关专家设计和完善一套监测指标体系,确定预警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内外情况的变化,一旦发现监测指标出现异常变化应该适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会商,按照程序及时发布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提醒企业启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案,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失。
  第二,对会员企业进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培训服务。行业协会不能仅仅是收集信息、进行预警,并且还要对本行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研究,分析其发生发展的规律,进一步演变的方向和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会员企业开展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的讲座和培训并接受会员企业的相关咨询,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增强主动防范意识,把应对工作贯彻到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去,变成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业协会应该在会员企业建立固定的联系人,以保持彼此之间信息沟通方便、快捷,使行业协会能够及时掌握会员企业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给出对策建议。另外行业协会还应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教授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顾问,为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集体行动。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在技术水平、规模大小、出口数量等各方面肯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行为选择意向。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应该出面调节各方面的利益,争取在追求整个行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损害会员企业本身的利益,同时还要体现出差别,使各个成员企业的收益和投入成正比,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例如可以成立一个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金,可以根据各个会员企业的生产规模或出口规模或其它标准来认缴一定数量的基金,通过行业协会利用基金组织集体行动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大家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第四,组织企业协同技术攻关,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根本的方式还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了进口国的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就不攻自破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行业协会应该在行业内部形成一个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机制,激发各个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如温州很多行业协会就制订了行业内部的技术维权规定,对本行业内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进行保护,形成了一种类似“行业专利”的标准,激发了会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一些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行业协会还可以组织全行业内的技术力量进行联合攻关,技术成果由参与企业共享。
  第五,制订行业标准,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行业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制订行业的技术标准,根据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的“标准守则”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制订技术标准和法规时,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作一定的变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不采用现有的国际技术标准,并可以要求发达国家在技术标准方面不提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资金条件和贸易状况等方面不相适应的标准。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技术标准,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当然我们不应该满足现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目标,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标准,积极国际标准。另外行业协会还可以对外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和企业,这也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之一。
  第六,对外代表行业进行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诉。如果出现了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诉讼活动,可以由涉案企业单独参与诉讼,也可以由行业的龙头企业出面组织一个临时的团队来进行应诉,但这两种诉讼方式协调组织都很困难,要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各个参与者还可以产生诉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给诉讼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筹集应诉资金也比较困难。如果由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作为应诉主体则可以比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如温州打火机行业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
  第七,与国外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建立联系,参与相关国际活动。行业协会还应对国外特别是贸易伙伴国的同类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建立联系,互通信息,积极参加国际间的学术与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争取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订,随时掌握本行业的最新动态。
  
  三、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关键作用,但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多限制和制约,目前还不能承担起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任。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深入改革,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及地位,给其创造发挥职能的外部环境,同时行业协会也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水平,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一)行业协会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行业协会在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着很大不足,这严重影响着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不解决其合法性问题,行业协会就很难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过程中发挥应用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社会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四个方面(郁建兴等,2004)[6]。
  社会合法性是一切社会团体存在的基础和权力的来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的需要:传统、惯例和共同利益。由于中国政府目前对社会活动的管制与垄断还比较强大,社会自治是相对的和有限的,但只要共同利益存在,建立行业协会就具有和基础的合法性。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作为与国家、市场、企业和非正式网络并行的第五种社会经济治理结构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法律合法性是指社会团体由于满足了相应的法律规则而获得承认,实际上就是对其社会合法性的一种追认和界定。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安排是非常落后的,很长时间内一直无法可依,到1998才实施了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一部针对社会团体特别是针对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这是极不利于行业协会的的健康发展的,也不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有关机构的发文、领导的同意、机构的符号(名称、标志等)和仪式(授牌、授旗)等。行政合法性是对法律合法性的一种落实和补充,但在中国却有非常特殊的意义,甚至在不具有法律合法性时只要具有了行政合法性也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所以行政合法性是行业协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政治合法性是中国特有的,涉及社会团体内在的方面,是一种实质的合法性。如社团和宗旨、活动的意图和意义等。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合法性上目前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社会合法性会越来越强,但立法工作却大大滞后,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尽快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明确其成立的条件与方式,规范其权利和义务,使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陈宪等人曾经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结构定义为“一元二层或一元区隔”的结构,而把现代工商社会定义为“多元三层”结构(陈宪等,1999)[7]。前一种结构中的“一元”指的是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二层”是指高层结构的全能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以及作为政府基层代理和延伸的低层结构的全能单位(包括所谓的“企业”);后一种结构中的“多元”指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三层”中的高层是指以政府为中枢的公共权力机构,低层是指各类工商企业和其他产权主体,而中层则是介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各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低层平等、独立、自负盈亏的契约式活动领域为“私域”,高层掌握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福利的活动领域为“公域”,而作为类组织的社团,以社群利益为导向,发掘和运用分散的社会资源,自律性地参与社会管理,作为公权的补充和制衡,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这一活动领域被称为“第三域”或“志愿域”。很明显,得于中层的行业协会要想发挥作用离不开高层和低层的支持和配合,没有另两层所形成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行业协会的作用就不可能有理想的活动空间。
  政府要做的是给行业协会松梆,积极培育协会组织的发展。尽量减少对市场和企业行为的干预,把自己的活动领域局限在公共领域,充分给予社会团体这第五种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舞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区分开来,加快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的进程;尽量淡化行政合法和政治合法的重要性,对行业协会更多地运用法律进行约束,使其在法律规范下活动;减少对待业协会的控制,使其真正成为履行契约原则和民主原则的自治组织,能真正成为会员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曾经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政社(团)分开”和协会民间化作为推进协会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政社分开是建设好行业协会最关键的因素,只有政府管好政府的事,行业协会管好行业协会的事,真正理顺关系,行业协会才能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产权,真正做到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真正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组织。
  (三)行业协会自身功能的完善
  当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生存状况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3难以维持,1/3勉强维持,1/3发展的比较好。第一类既无信息功能,更谈不上协调会员间的集体行动;第二类则功能比较单一,以提供简单的信息功能为主;第三类或者延伸了政府的可寻租的管制功能,或通过自身的功能创新,在提供信息和协调组织方面都赢得了会员企业的信任,正朝着自治组织方面发展(余晖等,2002)[8]。这样的状况肯定是不能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能适应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需要的,而要改变这一现状,除了上面所讲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之外,还需要行业协会本身的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身功能。
  第一,行业协会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机构彻底脱钩,不能将自己定位为“二政府”的角色,而是要真正成为会员企业利益的自治性组织,摆正自己和会员企业的关系,不能成为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是要成为服务者。要允许会员企业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现在我国很多行业协会是由原来的政府机构转化而来的,这种由政府变相成立的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现少数部门和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现象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屡禁不止,成为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一大痼疾(涂超华,2008)[9],这种现象必须得到解决,否则不仅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也会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民主选举协会领导层而不能由上级机关任命,内部的决策也要实行民主,要让成员企业有充分的发言权,为成员企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政府在行业协会等各类民间组织的管理上实行并不断强化了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的所谓“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事实上把协会的管理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及利益联系起来,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协会的主管部门不仅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享有行政权力。很多行业协会的领导人都是由主管单位任命的,实际上是把行业协会变成了主管部门的附庸。当然各地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比如温州的行业协会就比较规范,协会领导人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协会的领导人也非常看重这一职务,在名片上都印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前面。
  第三,要配备专门的人员或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专门负责对应各种贸易摩擦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工作,同时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顾问智囊团,充分利用外脑。
  
  参考文献:
  [1] wilson, john s.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nd standard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paper presented by the world bank to the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committee meeting,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000.
  [2] buchanan, j. m. 1965,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february. p.1
  [3] 奥尔森(1965).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
  [4] 张海东.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对外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5] 宋玉华,胡培战.直面非关税壁垒扩大中国出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 郁建兴.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7] 陈宪,徐振中.体制转型和行业协会:上海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研究报告[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
  [8] 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9] 涂超华.行业协会改革势在必行[n].中国青年报,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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