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与应对
发布时间:2015-07-07 09:07
[摘要]欧盟自2004年以来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贸易额不断攀升,但是在中欧双边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欧盟对华贸易政策趋向更加强硬,欧盟对华贸易壁垒呈现出一些新的动向,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应对。
[关键词]欧盟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欧双边贸易往来由来已久,1975年中国与欧共体(欧盟的前身)建交时,双方贸易额仅为24亿美元。在接下来的30年里,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欧盟内部的不断扩大,中欧双边贸易一直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自2004年以来,欧盟就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到2007年,中欧双边贸易总额达3561.5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达1342.3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35.4%,顺差继续扩大。但双边的贸易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欧盟一再拿“顺差”说事,在中国对欧出口中设置重重贸易障碍,欧盟对华贸易壁垒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1.反倾销调查减少、涉案金额增加,反补贴调查萌芽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因此反倾销措施就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在世界各国频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从表中可以看到,在2007年以前,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总案数量都较大(2003年除外),但是到2007年,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骤减。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也处于低位水平(本年度6起,仅为去年的一半,见表)。另外,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虽然不多,但涉案金额却不同寻常地增加、涉及面也在扩大,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从而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迄今为止,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在继加拿大和美国之后,对我国开始酝酿反补贴调查。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欧盟已经表示,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注:a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2.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这个法案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这将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贸易壁垒,我国的制药、农药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行业都将受到牵连。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到10亿美元,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eup指令全称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这也是继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roh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大壁垒之后,我国遭遇欧盟的第三道技术性贸易壁垒。eup指令实施后,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pfos指令生效,成为纺织品贸易上的另一贸易壁垒
2008年6月27日《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即pfos指令)将正式实施,这是欧盟继取消10类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后设置的又一道贸易壁垒。该指令规定,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是我国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这些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将执行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新法规(修订后的第2002/72/ec号指令),该法规将禁止若干材料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并批准使用多类其他材料,获批准的材料须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及特定迁移限值。这些新法规实施后,将进一步抬高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二、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到目前为止,欧盟对华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这种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对于我国来说,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紧密跟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立法动态
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交涉,在wto框架下争取平等权利,以保证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欧盟各项法规的研究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欧盟新法规的管理政策,为涉外出口企业提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出口。
企业自身也应该积极跟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欧盟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履行,才能使其产品在欧盟拥有贸易资格。如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而一旦企业注册成功,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竞争力会有所加强。
2.我国企业应加快改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出口欧盟商品结构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产品达不到欧盟的环境标准。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研制生产出具有真正自主知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增强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3.加快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绕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在欧盟区内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合作等形式,积极利用外方的先进技术,加快跨国经营步伐,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这不但能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
参考文献:
[1]牟丹李艳玲: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2008,1
[2]彭静:解读与破解欧盟的新贸易壁垒[j].金融与经济,2008,6
[3]戚亚梅: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及启示[j].食品安全,2006,12
[关键词]欧盟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欧双边贸易往来由来已久,1975年中国与欧共体(欧盟的前身)建交时,双方贸易额仅为24亿美元。在接下来的30年里,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欧盟内部的不断扩大,中欧双边贸易一直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自2004年以来,欧盟就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到2007年,中欧双边贸易总额达3561.5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达1342.3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35.4%,顺差继续扩大。但双边的贸易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欧盟一再拿“顺差”说事,在中国对欧出口中设置重重贸易障碍,欧盟对华贸易壁垒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1.反倾销调查减少、涉案金额增加,反补贴调查萌芽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因此反倾销措施就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在世界各国频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从表中可以看到,在2007年以前,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总案数量都较大(2003年除外),但是到2007年,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骤减。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也处于低位水平(本年度6起,仅为去年的一半,见表)。另外,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虽然不多,但涉案金额却不同寻常地增加、涉及面也在扩大,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从而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迄今为止,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在继加拿大和美国之后,对我国开始酝酿反补贴调查。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欧盟已经表示,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注:a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2.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这个法案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这将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贸易壁垒,我国的制药、农药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行业都将受到牵连。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到10亿美元,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eup指令全称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这也是继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roh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大壁垒之后,我国遭遇欧盟的第三道技术性贸易壁垒。eup指令实施后,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pfos指令生效,成为纺织品贸易上的另一贸易壁垒
2008年6月27日《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即pfos指令)将正式实施,这是欧盟继取消10类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后设置的又一道贸易壁垒。该指令规定,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是我国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食品、农产品的新法规已经(或即将)生效,我国的食品、农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这些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将执行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新法规(修订后的第2002/72/ec号指令),该法规将禁止若干材料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并批准使用多类其他材料,获批准的材料须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及特定迁移限值。这些新法规实施后,将进一步抬高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二、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到目前为止,欧盟对华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这种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对于我国来说,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紧密跟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立法动态
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交涉,在wto框架下争取平等权利,以保证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欧盟各项法规的研究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欧盟新法规的管理政策,为涉外出口企业提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出口。
企业自身也应该积极跟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欧盟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履行,才能使其产品在欧盟拥有贸易资格。如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而一旦企业注册成功,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竞争力会有所加强。
2.我国企业应加快改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出口欧盟商品结构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产品达不到欧盟的环境标准。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研制生产出具有真正自主知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增强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3.加快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绕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在欧盟区内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合作等形式,积极利用外方的先进技术,加快跨国经营步伐,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这不但能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
参考文献:
[1]牟丹李艳玲: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2008,1
[2]彭静:解读与破解欧盟的新贸易壁垒[j].金融与经济,2008,6
[3]戚亚梅: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及启示[j].食品安全,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