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经贸活动新趋势发展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7 09:12
【摘 要】wto的建立及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这标志着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这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已经实现了自由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国际贸易竞争呈现出新的特征,如何准确地把握国际贸易竞争的特点和趋势,并加以利用,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贸易 竞争 新趋势
一、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日益借助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因特网等现代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音像书刊、软件设计、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实物产品交易则是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目前,网络贸易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技术创新的70%-8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90%,因此,在国际交易市场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目前,跨国公司是新技术的主要开发者,也是技术贸易的主要交易者,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拉动的火车头。据《商业周刊》200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疯狂暴涨时的一次统计,美国微软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了俄罗斯的国民生产总值,全球50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总产值已占全球总产值的45%,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在迈向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信息技术和高效运输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的跨国经营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飞跃。因此,跨国公司现在都纷纷调整其发展战略,对内进行经济结构的升级和技术的大规模更新,对外竭力维护其市场份额,并努力开拓新市场。可见,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由静态的比较优势向动态的竞争优势转变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在他的经典著作《国家竞争优势》中阐述了“产业集群”这一观点。他认为产业集群是指特定领域内的关联企业、专业化供给企业、服务供应者、关联机构(大学、业界团体等)在特定的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竞争优势的现象或趋势。产业集群的突出特征表现在:一是产业集群可以使企业在地理上高度集中;二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关联、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每个主体拿出自己的优势资源,与其他企业的优势资源相结合,并作为产业整体来参与竞争。这种竞争不仅仅靠自己的竞争力,它的背后有产业集聚的竞争优势作为支撑。波特进一步分析说,产业集群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改进了企业的激励方式,更主要的是集群为创新提供有利的条件,加快生产率的增长,也更利于新企业的形成,从而形成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优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推动下,有形与无形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跨国间流动的成本与障碍大大降低,因而资本、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因此变得不再相对稀缺,基于这种新的变化,导致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再完全取决于生产要素,而更多地取决于生产资源要素的配置能力,这种国际贸易竞争的核心内容的彻底改变,使国际贸易竞争的核心不再是与天然的资源优势,而是体现后天因素的竞争优势,因此,获得国际贸易利益的关键不在于静态的比较利益,而在于在比较利益的动态化进程中塑造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单边解决竞争政策冲突的局限性
在迄今一些涉及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合并的案件中,美国和欧共体一般是依据“效果原则”来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法院1945年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但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美国至今认为,跨国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是排除与贸易政策相关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当另一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对被指控的限制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那就特别应当域外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此外,美国还认为,美国域外适用自己的反托拉斯法也可刺激其他国家适用本国的法律,由此推动各国间在这个领域的合作。例如,波兰1990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也指出,“该法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及其行会所为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了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企业因技术的创新所导致的无形风险日益增加,国际贸易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会产生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矛盾与纠纷。在已经形成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发展条件。在发展中国家最具备竞争优势的纺织品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的变相抵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环境没有根本的改善。而农产品非关税措施的数量化,使多数发展中国家丧失了原有的保护手段,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了拥有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却使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路途中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形成,以技术与人才为核心的竞争因素在国际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突出,从而导致各国政府都纷纷介入其中。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全球竞争战略,政府的外交都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从而协力开展各种各样的国际竞争。因此,我国在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大趋势的同时,一定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进行国际贸易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保证。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共同的利益,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中应紧密联合起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观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亚太国家,亚太地区是我国进行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的重要地区,搞好周边国家关系,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协调,是发挥我国政治经济大国作用的重要表现,也能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此外,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关注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经济领域的问题时就更为重要。因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特别是参与知识领域一些问题的协调,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肖琛.全球网络经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2]冯萍,张勉.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变化及对策[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2):70-73.
[3]李军.知识经济时代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与我国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1,(11):53-55.
[4]王晓晔.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关键词】国际贸易 竞争 新趋势
一、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日益借助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因特网等现代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音像书刊、软件设计、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实物产品交易则是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目前,网络贸易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技术创新的70%-8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90%,因此,在国际交易市场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目前,跨国公司是新技术的主要开发者,也是技术贸易的主要交易者,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拉动的火车头。据《商业周刊》200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疯狂暴涨时的一次统计,美国微软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了俄罗斯的国民生产总值,全球50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总产值已占全球总产值的45%,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在迈向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信息技术和高效运输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的跨国经营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飞跃。因此,跨国公司现在都纷纷调整其发展战略,对内进行经济结构的升级和技术的大规模更新,对外竭力维护其市场份额,并努力开拓新市场。可见,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由静态的比较优势向动态的竞争优势转变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在他的经典著作《国家竞争优势》中阐述了“产业集群”这一观点。他认为产业集群是指特定领域内的关联企业、专业化供给企业、服务供应者、关联机构(大学、业界团体等)在特定的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竞争优势的现象或趋势。产业集群的突出特征表现在:一是产业集群可以使企业在地理上高度集中;二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关联、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每个主体拿出自己的优势资源,与其他企业的优势资源相结合,并作为产业整体来参与竞争。这种竞争不仅仅靠自己的竞争力,它的背后有产业集聚的竞争优势作为支撑。波特进一步分析说,产业集群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改进了企业的激励方式,更主要的是集群为创新提供有利的条件,加快生产率的增长,也更利于新企业的形成,从而形成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优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推动下,有形与无形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跨国间流动的成本与障碍大大降低,因而资本、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因此变得不再相对稀缺,基于这种新的变化,导致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再完全取决于生产要素,而更多地取决于生产资源要素的配置能力,这种国际贸易竞争的核心内容的彻底改变,使国际贸易竞争的核心不再是与天然的资源优势,而是体现后天因素的竞争优势,因此,获得国际贸易利益的关键不在于静态的比较利益,而在于在比较利益的动态化进程中塑造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单边解决竞争政策冲突的局限性
在迄今一些涉及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合并的案件中,美国和欧共体一般是依据“效果原则”来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法院1945年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但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美国至今认为,跨国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是排除与贸易政策相关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当另一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对被指控的限制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那就特别应当域外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此外,美国还认为,美国域外适用自己的反托拉斯法也可刺激其他国家适用本国的法律,由此推动各国间在这个领域的合作。例如,波兰1990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也指出,“该法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及其行会所为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了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四、参与国际贸易关系协调,维护我国外贸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企业因技术的创新所导致的无形风险日益增加,国际贸易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会产生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矛盾与纠纷。在已经形成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发展条件。在发展中国家最具备竞争优势的纺织品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的变相抵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环境没有根本的改善。而农产品非关税措施的数量化,使多数发展中国家丧失了原有的保护手段,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了拥有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却使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路途中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形成,以技术与人才为核心的竞争因素在国际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突出,从而导致各国政府都纷纷介入其中。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全球竞争战略,政府的外交都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从而协力开展各种各样的国际竞争。因此,我国在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大趋势的同时,一定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进行国际贸易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保证。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共同的利益,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中应紧密联合起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观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亚太国家,亚太地区是我国进行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的重要地区,搞好周边国家关系,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协调,是发挥我国政治经济大国作用的重要表现,也能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此外,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关注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经济领域的问题时就更为重要。因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特别是参与知识领域一些问题的协调,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肖琛.全球网络经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2]冯萍,张勉.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变化及对策[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2):70-73.
[3]李军.知识经济时代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与我国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1,(11):53-55.
[4]王晓晔.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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