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
发布时间:2015-07-08 09:11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新的国际结算手段,近20年来它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这项业务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与我国迅速提高的国际贸易地位极不相称。在介绍国际保理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并进一步提出了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帐款;现状;对策
1 国际保理概述
“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国内又译为“保付代理”,是指供应商以赊销( o/ a) 、承兑交单(d/ 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 factor) 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具体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的金融业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全部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其客户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与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关系对于确定一项保理业务是否为国际保理并不重要,即使保理商与供应商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若供应商所做的是国内贸易,那么,他们之间的保理业务仍属于国内保理。国际保理的国际性由所服务于的贸易的国际性所决定,这与国际商会的划分方法一致,也为《国际保理公约》所肯定。贸易的国际性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营业地标准”确定。
2 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2.1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简况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将保理业务引入国内,并于1993 年2 月加入了fci,之后交通银行也加入了该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但总体来说保理业务的发展非常缓慢。2000年全球的保理业务量为623840百万欧元,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有212 百万欧元,而我国台湾地区同年的保理业务量已达3650 百万欧元。
2001 年,南京爱立信公司以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等中资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由,提前偿还从几家中资银行贷出的19.9 亿元人民币,转向外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引起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响。“爱立信倒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之后,众商业银行纷纷加强了保理业务的推广与拓展,我国的保理业务量逐年增加,成为全球保理业务量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2.2 我国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1)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在fci中,我国目前共有12个正式会员。保理业务只是它们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而且这些银行并没有设置独立的部门来开
展保理业务,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兼营。
(2)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在实务中我们已经接受了fci的《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到目前为止,对保理的债权转让只能依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外汇转让方面,直到2003 年7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才发布了《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核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作为中间业务在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也没有规定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也就是说,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在政策上给予许
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
(3)保理业务范围窄。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种类主要是对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有追索权的双保理,即由进出口保理商分别负责向进出口商提供对资信的评估、对信用风险的担保、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追收及其对贸易的融资等。至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于绝大多数相关保理商来说,则难以提供。主要是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保理商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价。推及更深层,主要是保理商、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又无合作经验所致。
(4)缺乏开展保理业务的专门人才。在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保理业务培训,并且由于我国保理业务量少、开展时间短,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造成整体效率低下,从而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2.3 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建议
(1)逐步放开保理市场,允许成立独立的保理公司。目
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并且它们中90%以上是fci 的会员。这些保理公司主要有两种组织模式: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保理子公司,二是由附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个部门来开展保理业务。但无论是独立的保理公司还是不独立的保理公司,其授信体系、营销体系和品牌知名度等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这就意味着,保理业务涉及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保理业务的优势也因而丧失殆尽。由于目前保理业务还无法立即从银行中分离,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成立专业部门,充实专业力量,遵循独立的规则,对保理业务进行独立操作。而监管部门应尽快放开对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以便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由独立的保理公司来开展。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清理、修改、完善保理业务涉及到的《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多项现存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保理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借鉴参考已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成熟市场针对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案例,为保理业务的开展辅之以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以便规范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
(3)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首先,应进一步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合作关系,这是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次,开发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卖方更乐于接受无追索权的保理,一方面可以免除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能及时获得现金。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方的追索权,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分散。而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是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的有效措施。
(4)培养专业的保理业务人才。保理专业人才需要有很高的素质,银行等保理商要对自身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
参考文献
[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9).
[2]陈本寒. 担保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王家福. 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88.
[4]彭万林.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国际保理;应收帐款;现状;对策
1 国际保理概述
“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在国内又译为“保付代理”,是指供应商以赊销( o/ a) 、承兑交单(d/ 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 factor) 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具体而言,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的金融业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全部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其客户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与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关系对于确定一项保理业务是否为国际保理并不重要,即使保理商与供应商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若供应商所做的是国内贸易,那么,他们之间的保理业务仍属于国内保理。国际保理的国际性由所服务于的贸易的国际性所决定,这与国际商会的划分方法一致,也为《国际保理公约》所肯定。贸易的国际性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营业地标准”确定。
2 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2.1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简况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将保理业务引入国内,并于1993 年2 月加入了fci,之后交通银行也加入了该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但总体来说保理业务的发展非常缓慢。2000年全球的保理业务量为623840百万欧元,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有212 百万欧元,而我国台湾地区同年的保理业务量已达3650 百万欧元。
2001 年,南京爱立信公司以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等中资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由,提前偿还从几家中资银行贷出的19.9 亿元人民币,转向外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引起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响。“爱立信倒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之后,众商业银行纷纷加强了保理业务的推广与拓展,我国的保理业务量逐年增加,成为全球保理业务量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2.2 我国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1)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在fci中,我国目前共有12个正式会员。保理业务只是它们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而且这些银行并没有设置独立的部门来开
展保理业务,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兼营。
(2)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在实务中我们已经接受了fci的《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到目前为止,对保理的债权转让只能依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外汇转让方面,直到2003 年7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才发布了《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核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作为中间业务在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也没有规定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也就是说,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在政策上给予许
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
(3)保理业务范围窄。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种类主要是对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有追索权的双保理,即由进出口保理商分别负责向进出口商提供对资信的评估、对信用风险的担保、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追收及其对贸易的融资等。至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于绝大多数相关保理商来说,则难以提供。主要是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保理商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价。推及更深层,主要是保理商、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又无合作经验所致。
(4)缺乏开展保理业务的专门人才。在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保理业务培训,并且由于我国保理业务量少、开展时间短,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造成整体效率低下,从而影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2.3 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建议
(1)逐步放开保理市场,允许成立独立的保理公司。目
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并且它们中90%以上是fci 的会员。这些保理公司主要有两种组织模式: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保理子公司,二是由附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个部门来开展保理业务。但无论是独立的保理公司还是不独立的保理公司,其授信体系、营销体系和品牌知名度等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这就意味着,保理业务涉及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保理业务的优势也因而丧失殆尽。由于目前保理业务还无法立即从银行中分离,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成立专业部门,充实专业力量,遵循独立的规则,对保理业务进行独立操作。而监管部门应尽快放开对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以便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由独立的保理公司来开展。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清理、修改、完善保理业务涉及到的《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多项现存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保理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借鉴参考已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成熟市场针对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案例,为保理业务的开展辅之以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以便规范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
(3)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首先,应进一步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合作关系,这是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次,开发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卖方更乐于接受无追索权的保理,一方面可以免除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能及时获得现金。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方的追索权,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分散。而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是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的有效措施。
(4)培养专业的保理业务人才。保理专业人才需要有很高的素质,银行等保理商要对自身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
和考试,以获得fci颁发的合格证书。同时还可邀请国外专家来国内授课或派人员到国外学习等,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紧跟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9).
[2]陈本寒. 担保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3]王家福. 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88.
[4]彭万林.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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