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形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而出现,只要有国际贸易,各国为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关产业,就必然有贸易保护存在。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其作用大为削弱。自20世纪70年代起,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兴起并且愈演愈烈。所谓新贸易保护主义,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以关税壁垒为辅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当前全球新贸易保护主义迅速发展,严重威胁世界公平贸易,影响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国际贸易趋向自由化,各种关税壁垒被逐步削减、非关税壁垒逐步被取消,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和约束。突破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必然。新贸易保护主义在此背景下诞生,它是一种新式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仍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新的全球贸易条件下,寻求以新的形式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实施贸易保护,以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式从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向支持和保护国内产业延伸,保护范围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延伸。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保护的隐蔽性、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双刃性、手段的多样性、技术的复杂性等特点。它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主要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 反倾销 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表现形式,通过贸易保护,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约束,适应本国政治目标,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支配地位。
2008年由美国金融海啸引起的全球 金融危机 使得当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经济对出口有很大依赖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2009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reviewboa rd)发布公告称:就中国铝业公司195亿美元增资力拓的交易案,审查期限将再延长90天。3月27日,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wayneswan)表示,出于国家安全方面因素的考虑,中国五矿集团对oz矿业的收购若包含promi nenthill铜金矿资产,交易将不予以通过。一桩普通的商业收购最终以国防安全的理由被否,中国五矿集团对澳大利亚矿业巨头ozminerals公司高达18亿美元(26亿澳元)的收购遭澳大利亚政府否决。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的声明再度重燃了目前在全球逐步升级和加剧的贸易保护主义纷争。在美国众议院2009年2月份通过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议案》,“buyamerican”(买美国货)这一条款赫然在列。新贸易保护的手段林林总总,但其特征却有迹可循。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兴起于发达国家,以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载体,以技术壁垒为核心,体现出更复杂、更隐蔽、更歧视、范围更广的新特征和健康、安全、环保等新内容向着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动态趋势。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引发的经济危机,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陷入其中,时至今日,金融海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加深了经济危机的深度和广度,全球进入经济衰退的国家名单越拉越长。这次经济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涉及范围广。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全球性。在市场经济体制共识基础上的经济全球化,通过金融、贸易、服务把世界各国结合在一起,国内外市场日益融合,经济发展正传递和经济危机的负传递加快。在美国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买美国货”条款的示范下,可能引燃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火,几乎所有国家都不能置身局外。保护商品的范围日益扩大。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弱小的新兴工业或与国内就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主要涉及传统货物与农产品。新贸易保护主义除了坚持对传统的幼稚工业、弱小的新兴工业的保护,还把保护范围扩大到新兴服务业、高技术产业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且实施贸易保护的国家由以前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为当下的以发达国家为主的世界大部分国家。目前,可以说受到保护的商品已经涉及各个行业,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区域化和集团化。新贸易保护主义正逐步向区域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式各样的经济贸易组织,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加强。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显而易见,区域化和集团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性,组建区域性经贸集团一方面可以实行内部自由贸易以促进内部经贸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构筑贸易壁垒,抵制贸易对手的入侵,保护成员国的市场。同时可以凭借组建经贸集团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国家的报复与竞争。在当今世界上,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东盟、西非共同体等经贸集团遍布全球。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个国家(地区)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只有12个岛国(地区)没参加任何rta。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实行严格的保护,从而严重削弱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利弊双刃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科学技术、资金和检验能力的相对落后,在兴起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面前,发展中国家将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无论是 反倾销 、反补贴还是技术性贸易壁垒,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歧视问题,有时公然违背了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关措施启动的前提条件,严重违反wto一贯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比如我国一些日常用品进人美国市场时,美国常常夸大事实,认为对其构成市场威胁,单边采取 反倾销 措施。而且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形成了发达国家一直控制和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谈判规定自己的目标,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正在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蔓延,使发展中国家受到重创,但在经济全球化传递机制加速的情况下,又会出现反向作用,成为发达国家的“飞去归来器”,陷入谁都保护不了的局面。
形式隐蔽性。传统贸易保护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贸易保护主义则不同,其隐蔽性极强。以经常被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它的隐蔽性在于国际贸易规则上没有被禁止,为了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wto赋予了成员国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这项权利制定各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贸易保护之实。
方法复杂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比如,发达国家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形式多样,每一种形式本身都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并形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以产品质量认证为例,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质量认证、性能质量认证、卫生环境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产品质量评价、监督产品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出口产品只要加贴了这种标记、标志,就等于获得了产品安全质量信誉卡,就容易被 海关 、进口商、经销商和各国的消费者接受。而以产品质量认证为形式的贸易保护手段则很难被分辨或指责。难于判断名义繁多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难于判断正当还是不正当。
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可以说,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阴云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构建以我国为中心的区域经济集团。在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强化的今天,完全靠单打独斗已很难适应,我国应充分利用作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成员和东盟的主要对话国,应实质性地发展同成员国间的经贸关系,加快同东盟一体化进程,提高本国的竞争实力和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同时,我国应最大限度的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用一切可能的公开场合,积极开展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
增强环保意识,运用环保壁垒维护我国正当利益。为了保护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一方面,从自我做起,增强环保意识、紧跟国际标准发展绿色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团结国际力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采取歧视政策,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绿色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对从外国进口的产品进行适度的限制。要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严禁国外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和标准的商品流入我国。
充分利用wto协商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任何国家针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政策,一旦发生贸易摩擦,政府应充分利用wto解决双边和多边贸易纠纷的协商机制,帮助国内企业维护正当权益。面对一些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采用保障措施调查,有的国家滥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劳工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甚至个别国家利用“特殊条款”对我国制造麻烦等情况,要掌握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的能力,改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尽快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改变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时无人应诉或应诉者寥寥的被动局面。
加强对西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的研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有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开贸易壁垒。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和法规的研究。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反倾销调查体系和绿色壁垒体系,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数据库。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变动信息,动态监控及预测出口商品遭受技术壁垒的状况,建立相应的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数据库,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并发布预警信息,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
统一国家标准,建立健全适合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和壁垒体系。针对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的事实,政府应借着入世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积极借鉴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反倾销、环保条例,建立健全适合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和有中国特色的壁垒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传统的关税,特别是新兴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我国市场,求得贸易领域的持续、稳定发展。
采取的对策
加强学习,掌握规则。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应全面、准确的学习理解wto规则,只有全面了解了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程序和法律规则,才能面对不同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的放矢,泰然处之。在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中,我国企业是“输多胜少”,就是因为没有熟练掌握运用wto游戏规则、国际贸易规则等。所以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首先要学习、了解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等文件和协议,把握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实质,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
注重创新,以质取胜。企业要牢固树立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广泛推广国际认证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标准安排生产,以更好的攻破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应全力提高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品牌营销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强化创新意识,提高产品的技术和品牌附加值。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应注重品牌的培养,跳出恶性价格竞争的怪圈,追求产品的差异化和自主创新品牌的建立,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同时,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绕开贸易壁垒,到海外投资设厂,特别是到保护主义严重的国家去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和销售。
协同作战,积极应诉。同行业企业应积极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组织作用,避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恶性竞争”,同时积极应诉,直面各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当前我国企业单独作战的思想较为严重,在国外市场“ 互相残杀”的情况屡有发生。在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勇于应诉,虽然应诉率逐年递增,但难以让人满意。而实际上,在应诉中只要团结一致,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即使官司打输也会减轻“处罚”,减少损失。所有这些,既需要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也需要企业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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