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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并购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应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8 09:19
摘要:伴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资在中国实施的并购活动急剧增加。如何通过反垄断法有效规制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综合分析并购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应。经济效率的分析包括并购的反竞争效应和效率效应,社会效应则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因素。通过这两方面的理论分析,结合最近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对外资在华并购的前景作出了简要评论。
  关键词:跨国并购;经济效率;社会效应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资在中国实施并购活动的数目和规模都急剧扩大。随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力度、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张,外资并购所引起的垄断问题将成为关注的焦点,如2008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便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外资并购活动将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与经济学密不可分,要判断一起并购是否会对其所在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必须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下试从经济效率和社会效应的角度对企业并购产生的影响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一、外商在华并购的效应分析
  (一) 跨国并购的概念及类型
  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 acquisition或transnational m&a)又称跨境并购,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取得另一国公司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并购在海外的延伸。中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采用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并在第20条对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做出了规定,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形成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基本方式,即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并购(包括通过股票交易市场的收购和资产收购)及企业控制等。wWW.lw881.com
  按并购企业双方所处的行业来划分,企业并购一般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在这三种并购类型中,横向并购是最基本的类型,纵观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横向并购控制都是重中之重。这是因为横向并购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的合谋行为不同,这种并购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企业间的横向并购直接减少了竞争对手,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并因此削弱市场竞争。美国学者shenefield和stelzer(1993)认为,“横向并购是一个竞争者对另一个竞争者的获取—— 是反托拉斯执法机关主要关注的对象。横向并购与任何限制贸易的协议相比,在消除竞争上更具有确定性,并且对竞争的消除可能是永久性的。”[1]另一方面,企业间的横向并购可能因为合并后产生的规模经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总福利水平。因此,本文试以横向并购为例,探讨跨国并购可能产生的效应影响。
  (二)经济效率层面的影响
  1.反竞争效应。在横向并购中,有两种方式可以减少竞争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中一种是合谋效应,另一种则是单边限制竞争效应。
  合谋效应(coordinated interaction),是指企业之间的并购会促进企业之间的合谋,企业之间更有可能通过合谋来提高价格。在某些情况下,并购不一定使某个单独的企业具有市场势力(即提高价格,降低产量的能力),但是却使得该产业生成了更适宜共谋的条件,即并购为企业创造了达成共谋结果的结构条件。事实上,直观的来看,一个存在着3家企业的市场与有50家企业的市场相比,前者显然更容易达成限制产出和提高价格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间有合谋的可能性,却并不一定产生合谋行为。通常情况下,竞争企业间能够成功的合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对于每个参与者都是有利可图的;二是合谋企业间能成功地发现背离行为;三是能够对有背离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并且可能的话恢复双方间的协议[2]。由于横向企业之间的并购往往会带来企业数量的减少和集中度的上升,这使得合谋企业之间有利于发现和惩罚背离行为,因此,该类型的并购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合谋。
  并购也有可能产生单边限制竞争效应(unilateral anticompetitive effect),即企业并购可能会使并购企业单方面行使市场势力。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面临更高的价格,降低的质量,较次的服务以及更少的产品。farrell and shapiro(1990)指出:并购能通过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使并购企业的市场势力上升,这种市场势力的上升并不是来源于企业之间协调行动而是并购企业通过并购独享的效应 [3]。根据标准的古诺模型的分析,当市场中企业数量增加时,市场中的产品价格会下降,产量会提高;当市场中企业数量减少时,市场中的产品价格会上升,产量会下降。以下试通过分析市场中的企业由三家寡头变为两家寡头时,其价格、产量和利润的变化,来详细说明单边限制竞争效应。
  假设某行业中有三家企业,它们采用相同的技术来生产相同的产品。市场需求函数是p=1-q,其中p表示价格,q表示企业的销售数量,且q=q1+q2+q3,产品成本均为c(c∈(0,1))。
  (1)三寡头竞争的情形。在三家企业对称的情况下,企业1的利润函数是:
  π1=(p-c) q1= (1-q-c) q1=(1-q1-q2-q3-c)q1
  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1-2q1-q2-q3-c=0
  由此可得到:q1= (1-q2-q3-c)/2
  由于三家企业是对称的,同理可得到: q2=(1-q1-q3-c)/2
  q3=(1-q1-q2-c)/2
  因此,每家企业的产出、价格和利润分别为:
  qi=1-c/4,pi=1+3c/4,πi=(1-c)2/16
  (2)两家企业并购后的双寡头竞争(假设并购后的企业无效率收益)。假设现在企业1和企业2并购,并购后企业的销售数量用q1′表示,企业3的销售数量仍用q3表示,则q= q1′+ q3,产品成本不变为c,这时企业3的利润函数是:
  π3=(1-q-c) q3
  一阶条件是:1-2 q3-q1′-c=0
  可得到:q3=(1-q1′-c)/2
  同理可得到:q1′=(1-q3-c)/2
  由此可得每个企业的产出、价格和利润分别为:
  qi=1-c/3,pi=1+2c/3,πi=(1-c)2/9
  相对于三寡头竞争情况,在无效率收益的双寡头竞争情形下,寡头企业之间的并购会带来较高的市场价格和较小的产量,这会降低消费者的剩余。这也意味着,即使没有并购的合谋效应,企业并购也会带来较高价格。将以上两种情形下的总产出、价格和企业1的利润进行对比(如表1所示),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情形(1)和(2)下,即并购前后(假设不存在效率收益)市场中的总产出减少了,价格提高了,并购后企业的利润也提高了。
  表1 企业在两种情形下的总产出、价格和利润一览表
  2.企业横向并购的效率权衡。现有企业的并购产生的合谋效应和单边限制竞争效应,可能会导致价格的提升和产量的下降,但这并没有考虑到效率收益因素,如果把效率收益考虑在内,并购后的企业在总产出、价格和利润上又会发生什么变化?仍以上述模型为例,在第二种情形中两家企业并购后形成双寡头竞争,这时我们假设存在着效率收益,即成本会由于并购后效率的提高而有所下降。企业1和企业2并购后的成本变为θc,其中θ∈(0,1),而企业3的成本仍为c。
这时:π1=(1-q-θc)q1′
  一阶条件为:1-2q1′-q3-θc=0
  可得到:q1′=1-q3-θc/2
  π3=(1-q-c)q3
  一阶条件为:1-q1′-2q3-c=0
  可得到:q3=1-q1′-c/2
  根据古诺均衡结果,两个企业的产出、产品价格和利润分别为:
  q1′=1-c(2θ-1)/3,q3 = 1-c(2-θ)/3,pi=1+c(1+θ)/3
  π1=[1-c(2θ-1)]2/9,π3= [1-c(2 -θ)]2/9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在表2中将企业面临的三种情形进行对比发现,当θ=1时(即成本无变化时),企业的利润、产品的价格以及市场的总产出在后两种情况下是完全相同的;而当合并后成本下降时(即0<θ<1),市场的总产出会上升,产品的价格会下跌,企业的利润也会上升,这说明存在着效率收益。而将有效率收益时的双寡头竞争与三寡头竞争的情形对比,根据θ取值的不同,产品的总产出、价格和企业利润的变化是不定的,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通过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在企业并购具有效率效应的情况下,即使并购存在反竞争的效应(产品数量减少,价格上涨),但社会总福利也不一定会下降,因为并购后效率的提高有可能导致低成本产出的扩大,价格的下跌,这与反竞争效应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恰好相反。在效率收益充分大的情况下,反而会提高社会福利。
  值得反垄断机构注意的是,企业之间的并购在没有效率收益的情况下,并购企业的提价行为是有利于其他竞争对手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在企业之间的并购存在效率收益的情况下,如果并购企业采取降价策略,这会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利于其他竞争对手,因为这会使竞争对手企业的价格下降,从而降低其利润。这可能会引起竞争对手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机构需要仔细分析,坚持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的基本理念。
  (三)社会效益层面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开始在中国实施并购活动。不可否认,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对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市场结构以及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二十多年的实践,说明了跨国并购就像一把“双刃剑”,它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是垄断,“这种垄断可能表现为外资控制东道国市场,进而破坏其良好的竞争秩序;也可能表现为制约东道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影响其民族工业的独立性;还可能表现为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命脉,从而威胁其国家的经济安全”[4]。以下试从四个方面总结外资并购在社会层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通常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会遵循以下的三条原则:一是欲并购的中国企业基本居于行业龙头(前三名);二是要求外资居于企业的控股地位;三是企业资金预期收益率超过15%的保底条款。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在中国并购的目的在于对战略性资源和能力的快速获取,以期迅速打入中国市场取得高额的收益率。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本身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国内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往往把持着本国的经济命脉,因而一旦本国大型企业被跨国公司并购,就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如近年来著名的凯雷并购徐工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2.恶化国内企业的生存环境。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可汇并购伊始,多家企业就联名上书商务部反对此次收购,理由是并购后,可口可乐将垄断一半以上的渠道,加上其财力支持,其他企业基本没有生存空间。企业并购成功后,外资企业往往利用在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实行低成本扩张,并通过低价销售等手段,打压排挤中资企业,并在占领市场后再行提价,内资企业无法在短时期内提高生产效率、技术水平等,在市场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利润空间必然被压缩,而并购又使得跨国公司能更有效、更快速地参与市场竞争中,对内资企业构成更大的威胁,极易造成对中资企业的排挤。
  3.削弱了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自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就多次强调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来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然而,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换技术”的做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表明:仅有13%的跨国公司使用了母国正在使用的先进技术,约30%的跨国公司将已经淘汰的技术转移至中国,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有40%把其较为先进的技术转移至中国,但仍有14%在华使用淘汰技术,对属于成熟先进技术范围内的产业,如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企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汽车工业企业等,跨国公司都没有在华转让使用诸如电子、新型材料等方面的关键技术[5] 。跨国公司实施并购以后,不但没有将先进的技术转移给国内企业,反而掉转头来,依靠低价高质的竞销,迅速打垮其他内资企业,占领市场,与此同时还以较优厚的待遇挖走中国的优秀人才,直接削弱了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
  4.利用优势压制民族品牌。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80%的网友之所以表示反对,主要是基于对外资蚕食民族品牌的担忧。回顾外资在中国的并购史,这种担忧并非多余。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不少民族品牌在被外资收购后就逐渐淡出消费者的视线。以“美加净”为例。“美加净”是上海家化旗下的品牌之一,上海家化的发展在1990年达到了第一个高峰,当时其固定资产超过6 000万元,销售额达到4.5亿元位居全国化妆品行业之首。此间推出的美加净系列产品成为国内销售量最大、品种规格最全、获奖次数最多、知名度最高的中国民族化妆品第一品牌,创下多项全国第一。1991年,上海家化厂被迫拿“露美”、“美加净”两个品牌与美国庄臣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庄臣公司。合资后“露美”、“美加净”即被打入“冷宫”,当年销售额锐减2.5亿元,陷入谷底。失败的合资使上海家化重新反省民族品牌的发展之路,1994年,上海家化向庄臣公司回购了“美加净”。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加净从加入庄臣时销售有3个亿,到1994年把它收回来时,已只有6 000万的销售了。
  二、可汇案之后看外资在华发展前景
  2009年3月19日即在商务部发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第二天,《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上就发表了题为《汇源交易被否决外资信心恐遭打击》的文章。文中美国律师事务所wilmer hale北京办事处的律师莱斯特·罗斯(lester ross)说,这一裁决传递了一个非常负面的信息。事实上,对于可汇案被否,各方反映大相径庭,除了外商表示对今后在华投资的担忧外,这起收购案引起了众多人士的热议,有学者认为,“鉴于饮料行业的激烈竞争,商务部的裁决是站不住脚的,有可能是中国民族主义者对这桩交易的反对导致了商务部的这一裁决”。当然,也有部分国内学者指出这一裁决是一个“巨大进步”,“法律被正确行使”与“贸易保护主义无关”。
  面对众多议论,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此次并购呢?根据上文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并购是一把“双刃剑”,不管是在经济效率层面还是在社会效益层面,其都有利有弊。站在外商的角度对今后的投资表示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面对中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制,外商在华投资更多考虑的是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的法律限制而非收益,更何况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是否会抬头也很难预测。但从政府的态度来看,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2009年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重申,中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方向绝不会改变,在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将一如既往地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协调发展,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持开放的鲜明立场。从商务部目前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况来看,自反垄断法实施到目前为止,商务部收到58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审结46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两起,禁止集中1起。由此可见,商务部本次禁止收购尚属首次,所谓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此,正如中国商务部所称,其所进行的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正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在最近中国的反垄断法生效的近三年里,中国已经批准了很多家外资企业到中国来并购,这其中就包括美国强生公司对北京化妆品公司的并购。商务部此举恰恰证明了中国正在走出外商“超国民待遇”的误区,力求建立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外商来说,对在华投资前景的真正担心应该是如何走出超国民待遇,在真正公平的环境中与本土企业竞争,获得消费者的最终青睐。
参考文献:
  [1]the antitrust laws:a primer john ield and irwin r aei press,1993,xi,p118.
  [2]ftc&doj,commentary on the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march 2006.
  [3]farrell.j and shapiro.c,horizontal mergers: an equilibrium analysi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0(march 1990),107-126.
  [4]聂名华.跨国公司在华井购中的垄断倾向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4,(4).
  [5]宋志刚,王立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面临新形势[j].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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