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与防范探讨
发布时间:2015-07-01 16:16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用作骗 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及“独立性”原则进行探讨,进一步阐述了防范信用作编风险的必要性。
1信用证的风险来源
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具体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ucp600》的规定,银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2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2.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2.1.1防范措施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行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2.1.2针对“单证不一致”风险的防范与补救
买卖双方往往因为经验不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常常出现遗漏重要条款的可能性,买方会在开立信用证是假劣条款,但是却疏于通知卖方,使得卖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开立信用证是建立在买方向开征银行交付一定抵押担保金的基础上的,如果卖方需要修改信用证,就会耽误交易日期,国际市场上的汇率、利率不断变化,会增加买方的风险,同时银行会加收手续费。这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要尽量规避“单证不一致”的风险。
较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来看,买方蓄意欺诈会给受益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买方欺诈是其中一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获得货物,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人“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买方该类欺诈,既涉及到出口方,又涉及出口银行,对一国的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因此,出口方及其银行要对这类风险进行严密积极的应对。首先,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如发现任何疑点,应进行及时的咨询。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也应极其慎重,要有自己的一套原则,不能盲目听信他人,严格认真对待合作前的资信调查,如果可以,最好派公司成员进行实地调查,以免遇到“空头”公司。即便签订了合同,也要对于买方抱有怀疑态度,认真审核信用证,银行侧重审来证得有效性和风险性,出口方应注意信用证的条款内容,防止与合同条款不符。
2.3软条款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条款自身相互矛盾,如运输方式要求与使用贸易术语不符。
(2)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但是,一旦开立,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措施。
(1)针对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的软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针对“客检条款”。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
论文摘要: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及“独立性”原则进行探讨,进一步阐述了防范信用作编风险的必要性。
1信用证的风险来源
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具体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ucp600》的规定,银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2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2.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2.1.1防范措施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行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2.1.2针对“单证不一致”风险的防范与补救
买卖双方往往因为经验不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常常出现遗漏重要条款的可能性,买方会在开立信用证是假劣条款,但是却疏于通知卖方,使得卖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开立信用证是建立在买方向开征银行交付一定抵押担保金的基础上的,如果卖方需要修改信用证,就会耽误交易日期,国际市场上的汇率、利率不断变化,会增加买方的风险,同时银行会加收手续费。这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要尽量规避“单证不一致”的风险。
2.2买方蓄意欺诈
较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来看,买方蓄意欺诈会给受益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买方欺诈是其中一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获得货物,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人“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买方该类欺诈,既涉及到出口方,又涉及出口银行,对一国的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因此,出口方及其银行要对这类风险进行严密积极的应对。首先,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如发现任何疑点,应进行及时的咨询。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也应极其慎重,要有自己的一套原则,不能盲目听信他人,严格认真对待合作前的资信调查,如果可以,最好派公司成员进行实地调查,以免遇到“空头”公司。即便签订了合同,也要对于买方抱有怀疑态度,认真审核信用证,银行侧重审来证得有效性和风险性,出口方应注意信用证的条款内容,防止与合同条款不符。
2.3软条款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条款自身相互矛盾,如运输方式要求与使用贸易术语不符。
(2)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但是,一旦开立,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措施。
(1)针对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的软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针对“客检条款”。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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