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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企业的商业信用博弈的研究模型构建

发布时间:2015-07-28 18:24

 中间性组织是介于市场与一体化的科层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与市场和科层组织一样,也是一种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方式。它的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化,包括虚拟企业、企业集团、战略联盟、产业集群等等。其中,虚拟企业与近十年电子商务大量出现,并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由于虚拟企业是伴随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企业运作方式和组织形态,可以说,支付宝和 BTOC等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为虚拟企业的兴起构建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所以可以说虚拟企业的一个共同且显著的特征就是相互之间信息沟通非常便捷,而实体企业则彼此之间很难进行快捷的、充分的沟通。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淘宝网的虚拟企业对于实体企业应当具有信用优势。可以运用博弈分析对这种优势的形成进行分析。
  一、非淘宝网平台上的虚拟企业与顾客之间商业信用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1.博弈支付矩阵的假设
  (1) 假设有甲、乙 两个非淘宝网上虚拟企业中小企业进行商业交易,其中,甲为买方,即顾客,乙为卖方,即商户。甲的战略空间为(信任,不信任),乙的战略空间为(守信,不守信),其中,信任表示甲愿意购买商品,不信任表示甲不愿意购买商品,守信表示乙保质保量的付货,不守信表示乙不付货或不保质保量的付货。(2) 若甲不信任乙,交易不能达成,故不管乙是否守信用,双方的收益均为0。(3) 假设甲购买一批货物待,所得到的效用设为5个单位,购买价格为3个单位。若甲信任乙,交易可以达成。此时,若乙守信,且甲、乙利益平分,则可假设甲、乙双方收益均为2个单位。若乙商户不守信,即乙商户收到甲货款后,不按付货,则甲企业不但不能得到2个单位的收益,而且连3个单位的成本都不能收回,而乙企业不但可以得到守信用时2个单位的收益,还可以通过赖账增加5个单位的收益,故可假设甲、乙的收益为(-3,7)。
  2.博弈分析
  由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在完全信息状态下,当甲不信任乙时,乙守信、不守信的收益均为0。甲信任乙时,乙守信的收益为2,不守信的收益为7,即不守信所获收益大于守信所获收益,因此,乙企业经过权衡会做出不守信的决策。由于乙的这一决策在完全的信息状态下,甲也能够充分掌握,故甲将做出不信任的决策。因为在乙不守信的情况下,甲企业信任乙企业所获收益为-3,不信任乙企业所获收益为0,即信任所获收益小于不信任所获收益。因此,博弈的最后结果即纳什均衡是(不信任,不守信),所得收益为(0,0)。这正是非淘宝平台企业商业信任不足的原因所在。
  二、淘宝网平台上的虚拟企业与顾客之间商业信用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1.博弈支付矩阵的假设
  淘宝网上的虚拟企业由于商户所售产品的产品分类非常详细方便,以及淘宝网独有的CTOB的信用评级及顾客买后留言平台,使得在淘宝网内信息传播非常灵便。一旦某个企业不守信用,其消息便会很快在整个淘宝网乃至互联网内传播,使其声誉大受影响。网内其他顾客不愿再与之交易,从而给其带来经济损失,这里我们假设虚拟企业不守信用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为L。相反,虚拟企业守信用的良好声誉则会给其带来额外收益,假设为R。其他假设与非虚拟企业相同。因此,可得淘宝网平台上的虚拟企业与顾客之间商业信用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2.博弈分析
  三、博弈结论
  1.虚拟企业之所以商业信用不足,其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绝大多数虚拟企业都是非上市公司,对其信息的披露并没有太多硬性的规定。因此,虚拟企业与其交易对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故虚拟企业就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对交易对方进行欺诈。而且,由于在非虚拟企业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传播存在障碍,非淘宝网的中小虚拟企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由于不存在评级系统,这些企业欺诈的消息很难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知道,故其欺诈可以带来额外利益但产生的信誉损失却微乎其微。虽然其欺诈行为,会导致对方不再与其交易,但他可以轻易地利用网络平台接洽到其他的合作伙伴,这就助长了中小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
  2.淘宝网平台上的虚拟企业之所以能提高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水平,关键是其具有有效的信息传播途径和声誉惩罚机制,客户与企业之间因为淘宝网络的独特的分类平台,使得彼此之间信息传播非常灵便,一旦某企业有欺诈行为,便很快会通过留言及评级系统被群内其他顾客得知,使其名声扫地,再无企业愿意与之交易,从而给其带来巨额损失。无限次重复博弈的例子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道理。为了和某一顾客维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或是为了招揽更多的顾客,乙企业之所以选择守信用是因为它的信息能被甲或其他的顾客熟知,如果它选择不守信用,就会得到甲或其他的顾客“永远不再信任”的惩罚,即从此交易中断。
  综上所述,要提高虚拟企业的商业信用水平,关键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显然,若能将虚拟企业的所有信息都置于“阳光”底下,从而被其他所有个人或者是企业观察到,那么,任何虚拟企业都不会选择欺诈行为。虚拟企业不守信用的怪圈就能顺利地走出来。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张水英.集群企业知识联盟的静态博弈及协调策略[J].当代经济,2006,(12):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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