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控制模式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率效率的
一、导言
自1981年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主体和企业生产控制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从贸易主体来说,已经从原先中资企业主导的来料加工贸易合约转变为外资企业主导的进料加工贸易经营实体。而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模式实际上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和配置。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料件的采购、加工或装配和产品的销售,因而采购权和销售权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权利。然而,目前无论在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还是加工贸易如何转型升级的研究中,鲜有从我国加工贸易主体和企业生产控制模式角度着眼进行分析的。据笔者所知,对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进行研究最早的当属Feenstra和Hanson(2005),而Zhang(2007)则利用Nash讨价还价模型对前者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分析,强调讨价过程的重要性。
Feenstra和Hanson(2005)将中国加工企业的生产控制权归结为两种权力:所有权和采购权,他们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料或来料加工)来反映采购权在中方或者外方间的配置。以此为出发点,他们利用中国通过香港地区转口贸易的数据估计了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外国投资方和中国加工贸易管理者之间在最终销售剩余方面的讨价还价能力。但在他们的研究中没有考虑企业最终产品的销售权,同时简单地认为每种权力只能归属于一方而忽略了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中丰富多彩的生产控制模式问题(孙楚仁和沈玉良,2011)。为此,孙楚仁和沈玉良(2011)利用对我国东南六省(市)加工贸易企业的调研数据对我国实际出现的企业生产控制模式进行了分类,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从委托代理和激励系统的角度来看,因为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伴随着相关各方利益的分配,不同配置模式对权力各方会有不同的激励效应,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生产效率影响。分析这种影响对于了解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和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直观上,由于跨国公司的生产效率总体上要比中资企业高,因而其在中国境内所设子公司的生产效率也一定高于中资企业。然而,这一直觉可能是错误的。原因有三。第一,外资进入加工贸易享受了优惠的贸易政策和外资政策,相对于纯粹的中资加工贸易企业,它们没有激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或者管理来提高生产率。第二,中国官员晋升的锦标赛制度和地方政府对FDI的(税收、土地、通关便利等)竞争,使得外资企业在要素使用上相对于中资企业来说面临着要素价格的向下扭曲,因而它们没有动力改进生产效率。第三,跨国公司将某些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时,这些生产环节的生产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跨国公司对其研发投入非常少,因此,外资加工贸易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在这些生产环节上并不具有绝对优势。而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为了生存,必然会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而可能具有较高的生产率。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同生产效率关系的研究很少。要考察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率同其生产控制模式的关系,需要企业水平的微观数据。但目前各类统计年鉴上都没有加工贸易企业水平的数据。本文的研究基于我们2008年9月到2009年6月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山东6个省(市)大约268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
二、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的基本分类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方式的不同,首先是因为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采购方式和料件的归属完全不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是:(1)中方拥有所有权,外方拥有采购权,此为分治模式。(2)外方拥有所有权,一种可能是加工贸易企业与外方是母子公司关系;另一种可能是采购拥有者是另一家外方,加工贸易企业与另一家外方之间形成分治模式。但不管何种方式,从对企业控制的角度看,中方没有任何权力,所以统一归结为外方独占方式。(3)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外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尽管外方拥有采购权),这种生产控制方式称为分治模式。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相对比较复杂。我们先讨论中资企业的情况,根据我们的调查,中资企业是否拥有采购权同是否拥有销售权之间存在很大的相关关系。中资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3种方式:(1)销售外方指定国家形式,就是拥有销售权的外方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料件必须采购指定国家的产品。(2)销售外方指定企业形式,即销售外方要求部分或全部料件必须采购某个特定企业的产品。上述两种方式由于外方控制了销售权以及同销售权有关的销售渠道,因而关键料件的采购实际上被外方所控制,中资企业的采购权被控制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这种生产控制方式为分治模式,只是两者的控制程度不同而已。(3)中方控制销售权,而且完全拥有采购权,这为中方独占模式。
外商独资企业销售权和采购权的配置方式是外方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方式根据不同的股权关系而形成的,可分为3类:(1)外资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一般情况下料件的采购通过母公司,销售外方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企业内部交易关系。(2)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外包给契约企业的方式,契约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形成业务联系,同样,加工贸易企业的核心料件为其母公司(承包商)控制,但同第一种方式不同,进料加工企业母公司在料件方面的采购权还受到发包商的影响。这两种形式都是外方独占方式。(3)加工贸易企业不受母公司约束,拥有独立的销售权和采购权。
同外商独资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类型一样,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上也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企业内交易、契约交易和无任何指定3种形式。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一般都采用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即使现在没有股权限制,但合资企业的方式还延续下去。由于在所有权中中外双方各有股权,因而不管采购权如何分配,这种所有制类型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是分治模式。
三、加工贸易企业问卷调查及生产控制模式的基本统计结果
我们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和上海六省(市)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走访了一些企业。有关调查动机、目标、范围、问卷设计的介绍,读者可参考孙楚仁和沈玉良(2011)对基于2009年2月所回收的242份问卷所得的165份问卷资料的分析。本文研究所基于的数据来自截至2009年6月我们所回收的268份问卷。
1.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的
调查和分类
根据第二节的分类,如果加工贸易为来料加工形式,则中方没有采购权和销售权,而如果企业所有权控制在外方,中方也没有采购权。将对采购权和销售权的划分方式同所有权的划分(中方持有所有权(中资企业)、外方持有所有权(外资企业)和中外双方共同持有所有权(合营企业))相结合,我们可将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分为18种。我们用FFF~JGG等18个3个字母表示的字符串分别表示企业的生产控制模式,其中字母F、J和G分别表示一种权力由跨国公司所有、由双方共同所有和由中方所有,在每个字符串中每个字母所在的位置1、2、3分别对应于企业所有权、原材料采购权和最终产品的销售权。
在截至2009年6月份所搜集到的这268份问卷中,有企业采购权、销售权和所有权信息的企业数共166家。我们对这166家企业根据上述18种生产控制模式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2.外方对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方式
根据我们的统计,166家企业中,中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数目分别为23个、84个和59个,在有效样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3.86%、50.60%和35.54%,企业类型的这种分布同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宏观数据总体上是比较吻合的①。
同时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企业共30个,而只做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共39个、只做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为97个,在有效样本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8.07%、23.49%和58.43%,这一数值也与我国加工贸易来料和进料加工在加工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相近。这说明,我国加工贸易以进料加工为主,来料加工为辅。同时做来料和进料加工的企业所占的比例达到了18.07%,这一比例是不应该忽略的。
如果将上述166家企业分为外方独占模式(即FFF)、中方独占模式(即GGG)和中外分治模式(即除了GGG和FFF之外的16类模式)3类模式的企业,则根据上述数据可知,分治的企业共有87个,中方独占的企业为14个,而外方独占的企业为65个,在有效样本中的比例分别占52.41%、8.43%和39.16%。这说明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主要以分治模式为主。这个结果同Feenstra和Hanson(2005)、王怀民(2006)的结果以及中国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宏观数据是一致的。外商独占模式占其中约1/3的比例,这个比例小于外商独资企业在总有效样本中所占的比例50.60%。这说明外资企业并非控制所有的采购权或者销售权。
中方拥有采购权的企业为39个,外方拥有采购权的企业为97个,而双方共同拥有采购权的企业为30个,在有效样本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3.49%、58.43%和18.07%,这说明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主要以外方独占采购权为主,而中方独占采购权和双方分治采购权的比例相当。
中方拥有销售权的企业为39个,外方拥有销售权的企业为77个,而双方共同拥有销售权的企业数为50个,在有效样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3.49%、46.39%和30.12%,这说明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主要以外方独占销售权为主,双方分治销售权的比例也比中方独占销售权的比例大。
这说明,在中国加工贸易中,采购权和销售权总体上都由外方控制。中方同时持有销售权和采购权的企业和外方同时持有销售权和采购权的企业数分别为39家和74家,双方共同持有采购权的企业数为30家,双方共同持有销售权的企业数为50家,在总有效样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3.49%、43.97%、18.07%和30.12%。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双方共同持有采购权和销售权的企业数为26家,占比为15.67%。这说明采购权是一种相对排他性的权力(采购权为双方共同持有的企业数小于销售权和所有权分别被双方共同持有的企业数),十分重要。外方对加工贸易的控制并非一定通过所有权来进行,也可以通过采购权或者销售权控制的方式来进行。
在外商独资84家企业中,采购权都归外方所有,双方共同控制销售权的企业数为19家,在外商独资企业中所占比例为22.62%(其余65家的销售权均由外方控制,占比为77.38%)。前者说明外商独资企业控制所有采购权,而后者似乎说明在外商独资企业中销售权的控制虽很重要,但不及采购权重要。
在中外合营59家企业中,中方控制采购权、双方共同控制采购权和外方控制采购权的企业分别为25家、21家和13家,在中外合营企业中所占比例分别为42.37%、35.59%和22.03%,中方控制销售权和外方控制销售权的企业数分别为25家和12家,在合营企业中所占比例分别为42.37%和20.34%。我们看到双方控制采购权的比例和控制销售权的比例基本上是一致的。根据表1中的结果我们看到,中方同时持有销售权和采购权的企业数为25家,而外方同时持有两种权力的企业数为8家,所占比例分别为42.37%和13.56%。这说明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外方不大倾向于同时控制采购权和销售权。
在中资23家企业中,中方控制采购权、双方共同控制采购权和外方控制采购权的企业分别为14家、9家和0家,在中资企业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0.87%、39.13%和0%,中方控制销售权和外方控制销售权的企业数分别为14家和0家,在中资企业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0.87%和0%,这一比例同双方控制采购权的比例是相同的。这一结果同我们对合营企业的分析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一致。我们还看到,中资企业中中方基本上控制了采购权和所有权。在中资企业中,中方同时持有销售权和采购权的比例很高,外方同中方共享所有权和采购权的比例相对较低。这说明在中资企业中,中方具有相当大的控制能力。目前加工贸易中中资企业的贸易利益不会很小,发展加工贸易应该以此作为主体。
将外方控制采购权的比例58.43%和控制销售权的比例46.39%与外资企业所占比例50.6%相比较,我们可知,外方对加工贸易的控制主要以采购权为主,而所有权的控制处于第二位置,销售权的控制处于第三位置。这可以从下面的数据中得到验证。外方同时控制采购权和销售权的企业数为73个,只控制采购权没有控制销售权的企业数为24个,只控制销售权而未控制采购权的企业数为4个。而外资企业的总数为84个,其中外方全部控制了采购权,而控制了销售权的企业数仅为65个。在合营企业中,外资控制采购权的企业为13个,控制销售权的企业为12个,同时控制采购权和销售权的企业为8个。这些都说明了外方对采购权控制的重视。
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1:中国加工贸易中,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以原材料采购权作为主要手段,而所有权则为第二重要的手段,最终产品销售权为
第三重要手段。
四、生产控制模式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1.计量模型
我们设第i个省、第j个行业、生产控制模式为k、生产年份为t的企业1的生产函数为:
这里,OF、OJ、PC、PP和Sale分别表示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采购权完全由中方持有、采购权部分由中方持有以及中方完全拥有销售权的虚拟变量,若这些变量的取值为1,则表示企业的所有权、采购权或销售权为对应形式,和分别表示2006年和2007年的虚拟变量。
首先,对计量模型来说,由于所有要素的产出弹性应该大于0,因而应有θ,,>0。又由于中国为劳动力丰裕国家,因而应有θ<。此外,由于中国的加工贸易产品总体上为劳动力密集产品、中国加工贸易无核心技术且面临其他多个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因而中国加工贸易所生产的产品为同质产品,企业所在市场结构应该为完全竞争的,从而应该有θ++=1,即中国加工贸易的生产函数总体上应该为规模报酬不变的。总的来说,我们预测的估计结果能通过如下预测。
预测:我们有θ++=1;θ<;θ,,>0。
2.变量和指标
将调查数据剔除掉数据缺失(有的样本在某些年份数据缺失,有的样本某些必需的指标数据缺失等)的样本,然后将每个样本按照年份重排,我们总共得到有效样本426个。
(1)资本投入
我们用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来衡量其资本投入。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加工贸易企业要扩大对本企业的再投资,它只能通过追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而这将体现在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化上。根据我们的调查,2005-2007年,没有一个加工贸易企业的注册资本曾发生变动,这意味着企业的资本投入在这段时间可视为不变的。我们根据对应年份的汇率将资本投入都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单位:万元)的资本投入。由于不同省份的固定投资物价指数不同,因而我们没有对每个企业的资本投入进行剔除物价指数的处理(如果剔除,结果可能有细微差别)。
(2)劳动力
我们直接调查了2005-2007年每个企业的在职员工人数(单位:人)(事实上我们还调查了企业所雇用的非本地人员数)。我们将其直接作为企业所雇用的劳动力。
(3)空间生产要素(土地或者厂房)
企业的生产在一定的空间上进行。企业为生产产品需要占用土地、投入厂房设备。由于企业的实际生产在厂房内进行而其所占用的多余的土地并不对生产产生作用,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将土地免费或者廉价地批给投资者使用,有时批给的土地远远超过了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因而为了反映实际,我们用企业的厂房建筑面积来反映企业所需的空间生产要素。
(4)所有权、采购权和销售权和时间效应
所有权的配置分为外商独资、合资和中资企业3类,原因在于合作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加工贸易企业中的总数非常少(小于1%)。采购权分为外方完全拥有采购权、中方完全拥有采购权和双方共同(部分)拥有采购权3类。销售权分为外方完全拥有销售权和中方完全拥有销售权两类,这里为了简化问题我们没有考虑双方共同拥有销售权的状况,其原因是,中外双方共同拥有销售权的比例较小。
3.回归方法和回归结果
我们分别采用了随机效应、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以及最小二乘估计和最大似然估计法对我们的数据进行估计。对第一截面为省份、第二截面为行业、时间为虚拟变量的情形,我们发现数据存在明显的行业效应、时间系数显著而没有显著的省份效应。对第一截面为行业、第二截面为省份、时间为虚拟变量的情形,我们发现数据存在明显的行业效应、时间系数显著而无显著的省份效应。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在省份对企业产出的影响不显著。我们进一步不将时间作为虚拟变量而作为时间效应纳入回归模型,因而可将计量模型变为如下面板数据模型:
从表2来看,除了厂房建筑面积的回归结果不显著之外,采用第一截面为行业、第二截面为时间的面板数据模型得到的结果同第一截面为行业、第二截面为省份的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非常类似,因而这里略去对其细致的分析。从表2来看,最大似然估计随机效应模型结果最好,因此我们选择随机效应面板数据模型的回归结果作为我们的参考值。我们也可以类似地对第一截面为时间、第二截面为行业的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回归。利用Hausman对其和表2所估计的模型进行检验,发现两个模型估计得到的结果不存在差异的显著性水平为0.14,因而不能拒绝两者不存在差异的零假设。
对表2中资本、劳动力和厂房建筑的参数估计进行零假设为:θ++=1,备择假设为:θ++≠1的检验,发现检验结果强烈地支持。这意味着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扭曲,这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应该为完全竞争的。此外,零假设θ<也是显著的。这些结果以及θ、和的参数估计在10%水平上显著大于0,说明本文开始给出的假设1是基本成立的。
从表2的结果来看,OF和PC的系数都是显著的,说明所有权和采购权对企业的生产效率十分重要。尽管其他系数不显著,但仍可以看出生产控制模式对生产效率的影响。OF的系数小于0,0J的系数大于0,而OF系数的绝对值大于OJ的系数,说明在给定其他权力配置的情况下,所有权配置在外方手中比配置在合资企业手中效率要低,而所有权配置在中方手中比同时配置在双方手中效率高。PC的系数大于PP的系数,说明在给定其他权力配置的情况下,采购权配置在中方手中比同时配置在双方手中生产更有效率。Sale的系数大于0,说明在给定其他权力配置的情况下,销售权配置在中方手中比配置在外方手中生产更有效率。
4.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效率
根据上述估计结果,我们可以计算得到相同行业、相同时间、不同生产控制模式下的企业生产效率,如图1所示。
根据图1我们可知,生产效率最低的企业为跨国公司同时持有所有权、采购权和销售权的企业,其相对值为0.66,最高的为中方同时持有采购权和销售权的合资企业,相对值为1.37。总体上来说,所有权归跨国公司所有的企业的生产效率比所有权归中方或者双方共同持有的企业都低,不管采购权和销售权如何配置。在所有权配置的3种类型(即跨国公司持有、中方持有和双方共同持有)企业中的每一类,生产效率相对较高的为采购权和销售权同时为中方所有的企业,分别为0.87、1.31和1.37,而生产效率相对较低的为
采购权和销售权同时为跨国公司所有的企业,分别为0.66、1.00和1.05。在采购权配置的3种类型(即跨国公司持有、中方持有和双方共同持有)企业中的每一类,生产效率相对较高的为中方控制销售权的合资企业,分别为1.07、1.37和1.10,相对较低的为跨国公司同时持有所有权和销售权的独资企业,分别为0.68、0.87和0.70。而在销售权配置的两种类型(即跨国公司持有和中方持有)企业中的每一类,生产效率相对较高的为中方控制采购权的合资企业,而相对较低的为跨国公司同时控制所有权和采购权的独资企业。这一结果充分说明独资企业的生产效率最低,平均效率为0.74,中资企业居中,均值为1.12,而合资企业最高,均值为1.17。
综上所述,我们有如下结论:
结论2:合资企业生产效率最高而外商独资企业效率最低。在给定其他权力配置的情况下,采购权或销售权配置在中方手中比配置在外方手中企业生产效率更高。
5.不同生产控制模式下企业生产效率差异的解释
为什么不同加工贸易生产控制模式下的生产效率会呈现上述结果呢?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体系和销售体系的一部分,其生产和销售都受到母公司全球生产和销售计划的约束,因而即使母公司具有中资企业所不具备的技术优势,也会因为这种束缚所带来的生产和销售的积极性削减以及在竞争中不能快速对市场作出反应而变得低效率。另一种可能的原因是,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所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并非比中资企业具有生产效率优势,它们在中国投资设厂仅仅是因为中国具有很低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各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给出的各种优惠政策,如廉价的土地、免税或者低税等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和税收节约。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子企业并非为了利用中国廉价的丰裕要素(如劳动力)生产其所需要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而是为了利用中国政府和各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建立一种转移定价的渠道,通过设立子企业,在会计上提高子企业进口母公司料件的成本,压低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规避税收,大量转移子企业的利润。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效率的低下。
五、结论
本文调研结果的政策蕴涵是明显的。中国政府外资政策的一个出发点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生产效率要高于中资企业,因而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中国不但可以获得发展所缺乏的资金,还可以通过外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来获得本国的技术提升。但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一出发点可能是不正确的。尽管目前外商独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但由于低效率,它们的快速发展并不能带来中国加工贸易生产技术和效率的快速提升,它们不可能成为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主体。此外,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一直受到跨国公司控制原材料采购权以及最终产品销售渠道的约束,而这显然是束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发挥其生产效率的重要因素。中国加工贸易若要转型升级,控制销售渠道和采购渠道是十分重要的。
致谢:作者感谢凌学岭副教授在问卷设计和处理、研究生时杰在问卷数据的输入和整理的帮助。徐美娜实习研究员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曾提出若干有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