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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三权分置”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发布时间:2016-09-22 10:28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我国当前亟须处理的工作难点和重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建立的三权分置,与传统的两权分离不同之处在于新设“土地经营权”,引入第三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化和机械化的经营方式,解决传统农地分布条块的小型带来的农业低效、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权分置”的土地权利配置模式推广需要把握这一制度的价值选择、理念支撑以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关系的定位,只有对价值定位认识清楚,方能推广到位,才能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改变和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

 

  正确认识“三权分置”的价值依据

 

  何谓正义,政治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们有不同的回答。第一种,以柏拉图为代表,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即农民种好地,士兵扛好枪就是正义;第二种,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基于政府提供福利即为正义,此正义观体现于英国圈地运动时期形成的法律“斯品汉姆兰法”,该法律初衷是通过补贴解决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但是不恰当的补助导致“大众一旦依赖救济,就永远依赖救济”的马太效应的怪圈;第三种,以边沁为代表的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的正义观,此种观点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是最佳判断者,故排斥一切外在限制,尤其强调政府的不干预,其极端表现为商品交换的逻辑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没有什么不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进行买卖;第四种,是人作为一个整体而基于需要的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正义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其核心,认为正义作为一种历史观念,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作为一个整体有不同层次的需要,同时也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需要,需按照“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需要。

 

  从根本上说,我们国家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建立在马克思正义思想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正义观,所谓社会主义是主张整个社会应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定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认识不同。在新的土地产权制度的配置中,我们需要探索出一种即合乎社会主义国家特征又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公正道路,如此才能既发展社会主义又创造出具有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的制度。

 

 正确认识“三权分置”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重点把握“三权分置”的理念支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始终贯穿着“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其重大意义正如全会所指出,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影响将十分深远。

 

  “五大发展理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的概括和提升,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运用。“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同样坚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正义观的要求,是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观念。

 

  “三权分置”是为了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实现农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最大化,这一理念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是相符的。

 

  创新发展不仅仅是物质科学技术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更是不容小觑。改革开放后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创新,带来的影响我们有目共睹。现如今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用活土地经营权,达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构建“发展”与“吃饭”共生的利益的平衡关系,以培育新的发展动能。

 

  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布局中,需要协调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关系问题。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以上需要协调平衡的关系都有重大影响。

 

  绿色发展要求布局绿色农业发展的格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形成绿色的农业生产体系,营造绿色的农村生活环境,开发绿色的农产品,使得 “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不曾离去。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绿色的农业发展之路的新格局。

 

  开放发展是拓宽农村土地的经营空间,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开放农业的发展空间,积极引入先进的农业生产器械和农业经营人才,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现代化的服务体系等,提高我国在农业现代化的竞争力。在商品市场已经日益成熟,作为要素的资本和劳动力的配置已经基本市场化后,推进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就势在必行。

 

  共享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带来的成果,达到既能实现和维护农村土地相关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发挥依托于农村土地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利益分配格局。

 

  “五大发展理念”是科学理念和价值理念的统一,是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总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引领我国各项事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路径。

 

  清晰界定“三权”的关系定位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一文中提到:“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在此目的基础上认识三权之间的关系定位同样离不开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理念的指导,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权利配置并不是均等的三份权利,而是有具体的偏重。

 

  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前提。按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生产力是决定经济关系和经济现象的根本力量,故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着特有的经济规律和现象。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要适应我国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农民并未真正市民化,往返于城乡之间;我国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但就业人口依然集中在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尚未发展成熟,为保证农民有基本的保障,需要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稳定器;此外,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即在于公有制,我国的土地制度对我国经济取得的成绩贡献重大。所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前提。

 

  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是核心。农村土地承包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农户即可以自己承包并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取得承包权后,流转给组织之内或者组织之外的个人和企业经营,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流转出土地的分散农户与转入土地的经营主体的大户、企业以及合作社相比,农户是弱势群体。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之于农民不仅是物质利益的获得还是安身立命的精神的寄托,说他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点也不为过,所以不管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发展规模经营,这一切的手段和方法都应该立足于以农民的利益维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再开发利用其衍生价值。“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实际经营权分开,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通过保障农户永久的承包权化解农村土地对于农户的社会保障属性,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化解土地对于农户财产权属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的要求配置土地财产权利,要着眼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健全和完善权利义务机制,保护农户因土地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发挥土地经营权的功能是重点。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流转受限,难以进入市场并由市场配置。“三权配置”扩大了土地经营主体的范围,使得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突破了传统的制度藩篱。为了保证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必须相应配套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变革农村生产关系、拓展农业发展的组织形式的推进者,需要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建立稳定且明晰的权利规范体系,配套完善相应的服务机制,为农业经营权主体的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环境。

 

  作者:杨霞 来源:共产党人 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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