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的
2010年6月,随着海南省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三亚市崖城镇众树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的开业,互助社试点工作逐渐在海口、三亚、万宁3个市县启动。互助社的开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需不平衡的状况,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持。笔者在分析现行财政支持政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实现互助社可持续发展提出财政政策建议。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
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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