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供求的有效性分析
一、内蒙古养老方式选择的基本状况
家庭支持是老年人社会支持系统中最基本的一种社会支持。尊老孝老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之内蒙古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尤其是以蒙古族为代表的孝老观念根深蒂固,这直接影响内蒙古地区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即以居家养老为首选,以选择机构养老也就是到养老院为其次。甚至在个别地区,人们还普遍认为将老年人送至养老院是不孝顺的表现。
客观来讲,居家养老具有成本更低、覆盖面更广、服务方式更灵活等优点,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社会基本状况,同时可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感情需求。因此,内蒙古养老选择中,居家养老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并且将长时间占据主流地位。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说,居家养老的可行性由于传统家庭功能的弱化而受到了很大挑战,让老年人生活在自己家中,由子女照料解决养老问题变得很不现实。因此可以断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雇佣专职护理或依托于社区提供的各种养老服务实现养老的人数会大量增加,相应地,对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福利设施及服务人员配置的需求也会大大增加。
二、内蒙古养老服务需求分析
(一)老年人数的增加带来的需求
老龄化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大量老年人口的出现,其必然会带来大量的老年需求,而老年人的这种特殊需求在之前的市场需求中占据的份额非常小,那么在短时间内增加的大量老年人必将会推动这种需求产生井喷式增长。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内蒙古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313万,预计到2020年将突破400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内蒙古当前拥有养老床位共计9.05万张,其中公办6.08万张,民办2.97万张。假设这些养老床位全部住满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也仅为3%。这样的数据还只是在内蒙古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做的统计。
(二)老年人现实和可预期的经济条件的改善带来需求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简单明了地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那就是当经济、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后,观念、注意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内蒙古的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2011年更是历史性的突破万亿元,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且,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无论是国家还是内蒙古自治区,都越来越重视民生工程,对养老保障领域的民生投入逐年增加,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这些现实和可预期的条件改善不断地提升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必再寄宿子女家中而拥有了自己的房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享受到了离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障;同时,这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老年人生活观念和消费观念,以前省吃俭用重视储蓄,现在更多开始转向消费。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开始选择机构养老和当前机构养老服务质量的逐步提升,很多老年人也开始关注机构养老,甚至有明确支持机构养老的观点。在他们看来,选择到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养老院,一来可以减轻子女负担,二来经济条件能承受,还可以跟众多老年人聊天、娱乐,生活质量也能提高。
(三)老年人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需求
“人口老龄化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严格控制人口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与我国特殊的人口政策不无关系。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刚性执行,直接导致人口结构失衡,家庭结构彻底变化,隔代抚养比急速升高,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421”家庭,有的老年人因为唯一的子女中年离世更是没有任何养老依托,我们把这类老年人称为“失独老人”。大量“421”家庭和“失独老人”的出现,使得其中大多高龄、重症、残疾老人无法得到子女的有效照顾而不得不选择机构养老。
(四)产业发展及年轻人就业变化带来的需求
内蒙古是典型的地广人稀,人口居住极其分散,由于产业发展的需要,大量年富力强的劳动力从偏远地区向中心城市、城镇集中,然而,在大量迁徙外出的年轻人中,受制于城市、城镇房价和物价及其他生活成本的制约,只有少数将其老人接到城市、城镇共同居住,而剩下的大部分年轻人不得不将自己的老人留在原籍独居养老,尽管他们也有孝心和赡养老人的意愿,也会给老人必要的生活费,但是老年人所需的必要生活照顾却很难得到满足。
(五)政府投入的增加带来的需求
近年来,内蒙古在民生领域的投入逐年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均有大幅度提升。细化到养老服务业,内蒙古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5年,内蒙古民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2012年,内蒙古民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此举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政策扶持,同时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运营提出了标准化要求。也就是说,政府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监督和标准化建设力度,必然会有力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这样一来必然会吸引更多老年人关注养老机构,甚至作出选择机构养老的决定。
三、内蒙古养老服务供给分析
在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主要由三方面力量给予满足:一是老年人居家养老,由子女照顾或子女雇佣家庭保姆照顾;二是老年人独立居住但依靠社区周边服务主体提供的各类服务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三是公办或民办的养老机构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
(一)内蒙古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在内蒙古主要城市和城镇中,80%以上的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可以通过家庭照料系统得以满足,但是“空巢化”加剧的势头已经成为不可逆的事实,加之“4-2-1”家庭格局比例的不断升高,
家庭照料系统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这时就需要发挥政府及社会的力量,通过政策设定、资金补助等方式,在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性质类同于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可以通过日间照料中心获得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但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家中。
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居家养老的主流地位不会改变,那就必须要通过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的方式来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这种方式不仅覆盖辐射面广、服务内容灵活多样、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服务等,而且能够充分调动和挖掘社会资源和力量,有益于拓展养老服务市场,增加老年产品供给。
当前,内蒙古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民政部门投资建设,最低标准为每个中心配置20张床位,同时具备为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娱乐服务等功能,中心日常管理由社区负责。到2012年底,全区共建成日间照料中心468个,每个中心20张床位。这样的供给能力与大量居家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差距很大。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内蒙古340万60岁以上老年人中,可以享受到社区或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有25万人。其中,生活照料服务满足率为21.5%,保健康复服务满足率为18.6%,文体娱乐服务满足率为43.6%,法律维权服务满足率为31.5%,参与社会活动服务满足率为56.1%。
由此可见,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仍然是块“短板”。调查还显示,服务针对性不强是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盲人和聋哑人所需要的服务是极具特殊性的,而当前的服务供给中几乎没有专门为老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设计的服务内容;医疗护理服务多数由社区医院承担,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上门医疗和特殊康复护理、心里慰藉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内容比较少,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护理人员的缺乏更是影响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条件也亟待改善,不仅要加快设施建设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关键是要提高设施覆盖面,让更多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服务,特别是要扩大农村牧区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供给能力,逐步打破农村牧区老年人生活服务以家庭成员照料为主、社区养老服务一片空白的状态。
居家养老是主流养老选择,也具有诸多机构养老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综合分析来看,内蒙古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还比较差,服务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展,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民政部门一般是依据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差别来划分养老机构,具体分为: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民建公助养老机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
目前,内蒙古全区共计建设运营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564所,分布于14个盟市的102个旗县区中,共有养老床位3.5万张,供养着2.97万困难老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163所,设置床位1.34万张,供养1.1万老年人;约有50所民建公助养老机构,设置床位近5000张,入住老年人约4500人;民办民营养老机构约有近200家,设置床位数近3万张,入住老年人近3万人。
内蒙古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比较滞后,特别是相关机构养老服务的供给,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
1.国有(公办)养老机构发展迅速,质量逐步提高,范围逐步扩大,但是发展不平衡,政府重复投资浪费与老年人服务设施不足的矛盾明显。
2.民办养老机构处于起步阶段,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困难重重。主要是政策障碍,政府扶持力度过小,发展缓慢。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投资民办养老机构被称为“美丽的陷阱”。
3.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管理体制尚未确立,慢性病老年人生活质量低。
四、研究结论
通过对内蒙古养老服务市场的综合分析可知,内蒙古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会愈加激烈,总体呈现为需求大于供给的状况,而且高质量的养老服务需求会呈现井喷式增长,但是受困于经济、人员、管理等多重因素制约,供给的增加速度会相对缓慢,因此,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分析研究认为,内蒙古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要紧紧依托内蒙古的区情实际,坚持两条腿走路,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激发社会力量投身养老服务业的热情,但是必须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角色定位,着力抓好养老服务市场培育。政府应该将主要精力用于行业管理、规则制定、政策扶持等方面,涉及市场、投融资等领域的事情则交由社会力量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