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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震与保险

发布时间:2015-08-26 13:41

摘 要:

关键词:
一.我国发生地震状况与地震风险保险状况
1. 我国地震状况:2008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
  据统计,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发生11次地震成灾事件,共造成约208.4万人受灾,地震灾害总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6.3亿元。2006年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14次,地震灾害共造成大约66.7万人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亿元。2007年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6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亿元。
2. 我国地震风险保险状况:虽然目前我国保险业提供的大多数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如工程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各类人身保险,但市场覆盖面偏小,保障范围有限,企业各类财产和居民家庭财产则基本上缺乏地震保险。据估计,如果发生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不到5%能够从保险业得到补偿。
  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进行的积极尝试,比如人保财险的“居家无忧”家庭财产保险组合产品中附加了地震责任扩展保险,大地保险公司则在2005开发出了专门的“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并在江西九江地区进行了试点。
  不过,相当多的专家认为,应对像地震这样的巨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力量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据了解,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减轻财政的负担,往往借助的是政府力量和保险计划相结合的方式。一般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的做法,对地震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二.我国地震保险存在的问题
1. 地震风险保险承保比例小:
  目前,全球各地保险业对地震风险予以承保的比例非常小,大部分地震造成的损失均由个人、国家或者社会进行承担。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业对地震风险是否可承保存在着不同分歧。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地震发生的小概率和引发的重大损失造成了精算难度。保险产品进行费率厘定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统计基础上,由于地震发生的概率小造成可用统计数据缺乏,加之实际损失价值巨大,加大了对地震风险进行保险精算的难度。
  其次,受灾相关性高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许多大型地震发生以后都伴随着多次余震,有的地震甚至在间隔很短的时间内再次发生大规模地震,造成更大规模的损失。这种不同地震发生的高相关性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提出了挑战,因为保险公司必须随时保证充足的资本金用以应对保险赔付。
  再次,中国保险业目前发展现状使得保险风险全球分散受到限制。保险赔付巨大导致地震风险是否可保直接取决于能否将承保风险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分散出去。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始海外上市,但是保险公司将国内地震风险分散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还十分有限。
  另外,地震预测技术对地震风险可保性也提出了挑战。与过去相比,目前地震预测技术不断成熟,人们主要通过卫星观测地球板块的运动来预测地震。但是由于人类对地球内部深层结构的认知有限,地震预测无法做到十分精确,使得地震风险保险缺少了根本的技术保障,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最后,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进一步扩大了承保地震的风险。我国当前许多民众的投保意识薄弱,抗风险意识和能力相当匮乏。现实中缺少诸如对建筑物进行防地震设计等风险防范动机,容易扩大地震带来的损失。
2. 地震保险产品的交易本身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是风险的不确定性造成费率厘定过高。根据经济学高风险、高回报的一般原理,保险公司一般会对该类产品设定一定的风险回报率,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升。
  另外,投保人逆向选择也是地震保险产品常见的问题。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具有风险的人,而收取较高保险价格会阻止具有较低风险的人购买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风险较小的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而高风险顾客比例上升直接影响保险赔付的上升。与逆向选择相联系的还有道德风险。投保人在投保了地震保险以后,容易减少对防震抗灾方面的投入,从而滋长了风险发生时的损失程度,使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增加。而且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的管理成本也大大高于其他险种,间接导致了产品价格增高,容易产生保险产品超过投保人消费预期而乏人问津的现象。
三.应对地震风险的措施
1.国家层面: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以解决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除此之外,国家应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以防在发生重大损失时,有足够资金应对。
2.保险公司层面面: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创新开发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以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社会和个人: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地震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当个体真正认识到地震风险和地震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才能增强防范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真正提高地震保险的效率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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