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实施的方式
1、风险投资的含义
1.1风险投资解读。风险投资是将资本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追求高回报的权益投资行为。风险投资译自英文Venture Capital。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15世纪的西欧,当时西欧国家的一些商人投资于远洋运输和探险,从而出现了“Venture Capital”这一词语。19世纪美国一些富人投资于油田开发和军工企业技术的转化等项目,“Venture Capital”一词在美国广泛流传。1946年美国国会参议员、波士顿储备银行行长弗兰德斯成立了“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从此,风险投资开始专业化和制度化。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兴的中小企业的需求,到70年代,高新技术创业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而80年代以后,风险投资又广泛涉足到企业之间的并购中。在我国,“风险投资”并不是一个十分精确的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险投资”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风险投资是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而不论资金的来源、资金的分配方式和资金使用如何;狭义的风险投资则是特指以高科技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这种投资的显著特点是高风险与高潜在收益并存,故称为风险投资。一般地说,如果没有特殊限定,人们总是在狭义上理解和使用“风险投资”一词。
1.2风险投资的三大基本特征。高投入:一项科研成果从最初的构想到形成产业化,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创立期、扩展期、成熟期4个阶段。前3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约为1:10:100,需求的资金量是递增放大的。其中,风险投资的重点是在创立期和扩展期两个阶段投入股权性资金,而且投入的资金是不断加大的,直到第4个阶段即成熟期,风险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才能撤出投资;高风险:由于风险投资选择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发展早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因此会面临较多的风险因素,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往往同时投资于若干个高新技术企业。但据统计,这些企业中20%-30%完全失败,60%受挫,只有10%-20%获得成功;高收益: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据统计资料显示,美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平均年回报率高达20%,而股票的长期平均年回报率仅为9%-15%,国债则为5%-6%。由此可见,从投资效益来看,成功的风险投资可以获得几10倍甚至上百倍的利润,完全可以弥补在其他项目上的投资损失。
2、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2.1风险资本的来源比较单一。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绝大部分资金是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上的非金融机构资金十分有限。在一个风险投资业比较成熟的国家里,例如英国、美国,以及欧洲,风险资本来自于抚恤金、保险公司、银行、企业和私人的比例很大,相反,来自政府的资金所占比例很小。单一的风险资本来源并不能满足高新技术对大量资金的需求。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约需要1 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只有188.49亿元,二者差距很大。
2.2风险资本的撤出和循环问题。由于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狭窄,又没有较多的退出渠道,所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只有一次性的投资而没有后续投资。并且退出机制不完善,公开上市审批手续复杂,成本较高,延长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加之兼并收购、股权回购和破产清算在法律上有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这些都影响了风险资本的再投资能力。风险投资资金应该在资本市场上越做越大,但现实情况则是,由于很难按计划退出,致使资金循环出现问题。
2.3风险投资业的组织结构比较单一。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一种公司制的组织结构,而且投资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其业绩没有直接的关系。投资管理人的回报应该与其所管理基金的收益有关,随着基金收益的增加而增加,否则将会降低投资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引发道德风险,即投资管理人的努力程度将会朝着增加其隐性收入的方向发展。在美国,有2/3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英国的风险投资组织结构多样,包括有限合伙公司、英国公司、英国投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信托、英国未授权豁免基金单位信托、平行投资、在英国的外国公司、外国单位信托和外国合伙公司等。
2.4产权问题。在具体风险投资过程中,知识产权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明晰的产权无法保障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保护客体不全面、救济措施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这种状况会令投资方将淘汰某些项目。
2.5风险投资人员的能力不足。从事风险投资者需要对市场具有敏感性,并且能够掌握基本的、简便易行的市场调查方法。投资的成功与否,决定因素是人。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从业者的素质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结果导致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即使完成了初期投资,但由于风险投资家自身素质和管理经验的欠缺,对投资项目的后期跟踪和辅导跟不上,从而导致投资效率低下。
3、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
3.1扩大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可以让更多的投资者分担投资风险,实现风险分散,以减少每个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从而增强单个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风险投资是市场的经济行为,应当建立政府与民间风险资本的合理分工,实现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并存。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分别或联合成立具有规模经济、股份制的风险投资公司。允许将少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保险基金及居民储蓄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发行债券,允许外资进入国内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领域,进一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补充作用。
3.2完善风险投资的撤出机制。在各种风险资本的撤出方式中,风险企业公开上市是最理想的选择。而二板市场是国际上流行的、最基本的风险资本的撤出“出口”,大部门的风险资本通过这一市场完成撤出,实现增值。为保证风险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多层次风险资本市场,尤其是一个低成本、低上市标准的二板市场格外重要。
3.3增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建设。在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特别是一些基本立法
缺乏的情况下,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微观风险投资行为不规范的前提下,适当通过修改法规或订立新法规的方式,逐步消除现有法律中存在的障碍。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结构,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需要补充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公司的设立。在《公司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应当适当地放宽限制,降低设立门槛。同时,为确保让真正上规模、有实力的投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中应当对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出特别的规定;出资者的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和股东股份转让的内容,应当排除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权力结构安排。对于风险投资公司而言,为了充分发挥经理班子的“专家管理”优势,在公司权力结构的设置上,有必要做出一些有异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3.4鼓励政策。国外对于发展风险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的优惠上,而且优惠的力度相对较大。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在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业的优惠政策有限,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存在着双重征税的现象。因此,应当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系列风险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措施,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3.5培养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风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是一门综合而精巧的学问,管理人才必须是综合性的全才,要具备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科技、经济等各方面知识,以及预测、处理、承受风险的能力。在国外,多数风险投资家认为,风险企业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创业者的素质和能力,而不是具体的项目。因此,在我国应积极创造适宜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大力培养风险企业家、风险投资家以及技术创新家,保证风险投资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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