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危害性及对
摘 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起来。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各旅行社纷纷使出招数,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就是这一竞争过程的特殊产物。本文从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的概念和实质入手,着重分析了它的危害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旅游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旅游“零团费”;“负团费”;危害性;对策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行社之间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为了争抢客源,牟取更多的利润,各旅行社可谓绞尽脑汁,使出全身解数,竞争形式也五花八门,价格策略作为最有效、同时也是最快捷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他们竞相降低团费,从而催生了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
一、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概述
近年来,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在我国旅游市场上快速蔓延,虽然这种现象不时被媒体曝光,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屡禁不止。旅游行业的这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旅游目的地形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正常发展。那么,到底什么是旅游“零团费”、“负团费”呢?
1.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的概念
旅游“零团费”、“负团费”是指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只收取旅游者的往返交通费、景点门票费,出境旅游还包括签证费等费用,旅游产品价格等于或低于旅游产品成本,旅游者在旅行目的地的吃、住等费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润,都从旅游者的购物及导游推荐的各种自费旅游项目中收取的一种旅游现象。
以云南大理、丽江5日游为例,云南大理、丽江5日游是传统的旅游热线。大理的 “风花雪月”(下关风、上关花、苍山雪、洱海月),丽江的神奇(雄奇俊美的自然景观和独特奇异的民族风情), 都深深地吸引着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游览的景点主要有大理洱海、三塔、蝴蝶泉、洋人街、丽江古城、小桥流水、丽江玉龙雪山、昆明等,服务标准为旅游汽车、行程中所列景点第一大门票、入住2星级酒店双人标准间、全程标准团队餐、导游讲解服务、旅游责任险。按成本核算,成本价约为780元/人(已考虑旅行社的优惠折扣),而市场报价仅为650元/人。从表面上看,这条线路的市场价格低于产品成本,属于典型的“负团费”现象。但实际上,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都要推销多项自费活动项目和购物项目,通过收取人头费和购物回扣,弥补成本的不足并获得利润。
2.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的实质
我国旅游虽然发展快,但发展历程短,分工体系不健全。因此,旅游行业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以及旅游产品的同质化,造成了目前旅行社间异常激烈的竞争局面。在这样的形势下,许多旅游经营者用尽了心思,降价形式千变万化,旅游“零团费”、“负团费”被许多旅行社视为经营过程中的制胜“法宝”,成为旅游行业的特殊现象。旅游“零团费”、“负团费”实际上是以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来降低潜在游客的心理“门槛”,吸引客源,这是转价变向谋利的一种价格策略,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旅游业逐步走向成熟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
二、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危害性
旅游“零团费”、“负团费”问题多多,投诉不断,曝光频繁,旅行社叫苦,导游抱怨,游客则怒火中烧……它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1.损害游客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但毕竟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离富裕还有一段距离。手中有钱,但钱又不多,想看世界,还想小小享受一下生活,是目前大部分想外出旅游的人的心态,低价团迎合了这种心态。旅游“零团费”“负团费”虽然在报名时给游客短暂的惊喜,但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带给游客的却是重重“陷阱”:降低餐饮标准,吃不到当地风味特色;降低住宿标准,住宿环境差;更改行程、擅自增加自费景点;导游变成导购,旅游景点介绍减少,物品介绍增多;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旅游景点参观时间等等。不仅如此,如果游客要求离团,还得交离团费;如果游客拒绝参加自费项目或购物,还要被导游骂,一旦强迫不成,游客可能被甩团,人生地不熟,他甩了你,你去哪里?游客的心理受到伤害,利益得不到保证。
2.损害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旅游“零团费”、“负团费”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它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秩序。游客常常因为一次受骗的经历,致使旅游目的地在他们心目中良好的印象大打折扣,这给旅游目的地的发展蒙上了阴影。旅游目的地本来可以通过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口碑”,让旅游者成为他们的免费“宣传员”,但现在却相反,而且这种负面效应还将长期存在,它制约着潜在游客出游动机的形成,显然,在旅游形象越来越成为目的地有力竞争工具的当代,它显得极为不合时宜。
3.导致旅游人才的流失
旅游“零团费”、“负团费”出现后,旅行社的盈利得不到保证。旅行社在低廉的产品收费中还要为游客支付餐饮、住宿以及部分交通费用,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并赚取利润,唯一的途径就是依靠游客购物收取高额的回扣以及推荐自费项目收取人头费,事实上很多的时候不能如愿。因此,旅行社为了减少损失,就让带团的导游缴人头费,假如这个团有15名游客,导游就要缴给旅行社15份人头费,每份人头费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缴了人头费的导游,就如同自己出钱请来了一帮吃喝没付钱的客人,所以他就指望游客玩自费项目、购物,把付出的人头费一点一点“讨”回来,再赚一点。不“逼”你“诱”你,他要亏本;“逼”你“诱”你,他可能被投诉、被曝光。因此,导游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在这种现象成为常态以后,为了寻求稳定的工作环境,减少心理承受的巨大压力,导游将会频繁“跳槽”,导致旅游人才流失严重。
4.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威胁的发展。旅游业追求的是可持续的发展,尽管旅游“零团费”、“负团费”实现了旅游收益短期内的增长,但它是以长期的旅游行业发展迟缓为代价的。随着旅游“零团费”、“负团费”负面效应的彰显,旅游行业的重新恢复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可谓得不偿失,旅行社这一短视的行为值得深思。
三、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对策
对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的措施,逐步建立相对健全的制
度机制,净化旅游市场,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创新旅游管理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为了创造和谐的旅游环境,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旅游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重拳出击。
一系列长效监管措施的出台,促使旅游市场的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类似旅游“零团费”、“负团费”等新情况、新问题又不断出现,一些旅行社因利益驱使,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执法监管,违法形式多种多样,违法手段由公开转向隐蔽,反弹压力很大。这不仅要求在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而且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上也要有所突破、有所作为。完善的旅游监管体制,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和谐旅游环境的建设;具有活力的旅游监管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旅游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制定旅游服务规范,引导游客合理消费
从我国目前的旅游服务来看,缺乏统一的标准、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这给旅游产品的价格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旅游服务必须规范化。这样,旅行社的运营便有标准可依,旅行社之间可以进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较量,有利于旅行社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识别和购买,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的旅游服务,积极地引导游客进行合理的消费,对游客一味追求低价旅游产品的行为作出适当的提示,告诫他们:一般来说,便宜没好货,在购买旅游线路时,应考虑清楚,如果是低价,其中必有内情,低价的旅游产品只能对应着低质的旅游服务,所以千万不要盲从。
3.加强合同管理,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必须与价值相符,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旅行社应明确标出旅游产品的价格,并在旅游合同中详尽地列出游客在该价格条件下可以得到的旅游产品的具体内容以及接待标准,坚决打击旅行社用含糊不清的措辞对旅游产品的内容进行掩饰的行为。旅游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督管理力度,还可以为旅游产品制定“建议价”,并加强监督,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坚决杜绝价格欺诈行为。这样,不仅避免了恶意的旅游产品降价竞争,确保绝大多数旅行社的利益,而且可以维护旅游者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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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凤玲(1978.7--),女,生于,本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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