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次贷危机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摘 要:本文在对美国次贷危机形成机理分析基础上提出信用危机是这次危机的实质,而征信才是维护信用和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在回顾我国征信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征信问题,分析了我国现有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次贷危机 信用 征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信用是现代金融的支点。美国次贷危机深刻说明了信用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从本质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是投资者担心资产价格泡沫风险所产生出来的信用危机,并借助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使用而扩散。作为主要面向信用记录欠佳、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客户提供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次贷市场近年来迅速扩张,市场规模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但是,随着美联储不断提高基准利率,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跌趋向,次级按揭贷款人心理预期与偿付能力下降,出现大量违约,而其违约风险通过次贷衍生产品迅速放大,动摇了市场信心,银行纷纷收紧融资条件,借贷机构、基金公司等资金链开始断裂,导致脆弱的金融市场失控,金融危机产生,经济危机产生,并波及全球。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作为金融体系中特殊的中介服务行业——征信业,它通过两个途径来影响一国金融体系。一是通过影响金融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信贷市场利率、一国汇率等,进而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的内部运行机制。二是通过影响各类金融主体,进而影响一国金融资本的稳定。因此,可以说征信业关乎着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在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中尚缺乏应有的地位,它所体现的解决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防范信贷风险、拓展商业银行业务、促进业务创新的本质还远没有被认识。因此,如何从战略上提高认识,反思次贷危机中国际征信市场和征信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危机后国际社会所采取的相应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征信监管,培育和发展我国征信市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我国,最早的征信机构可追溯至1932年成立的中国征信所。改革开放后,我国征信业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起步阶段(1989年-1994年)。主要是以银行为发起人,在大中城市,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成立了一些资信评估公司,从事企业债券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二是民营征信业发展和外国征信公司进入阶段(1995年-1999年)。此时,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和外资大规模的引进使得对信用调查需求增加,从而带动民营征信企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外国征信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从事征信业务,使中国征信业竞争更加激烈。三是政府重视征信业发展,人民银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个人征信系统)阶段(2000年至今)。为了解决银行增加信贷与防范信用风险的矛盾,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我国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征信体系。2003年,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还成立了征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数据库和提供征信服务。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调整为管理征信业。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征信业已初具规模,形成拥有全国借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众多提供信用评估等增值服务的商业运作的征信机构并存的格局。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众多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包括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如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等公司为代表,还包括已经进入我国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外资征信机构,如美国邓白氏公司、台湾中华征信所,它们主要对外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经过二十年的洗礼,到今天虽已初具规模,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发展形成的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的征信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相比,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在立法方面仍然是一个空白,迄今为止仍没有任何具有规范征信市场行为的权威性的法律或法规出台,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问世。而且,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也没有专门而详尽的规定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布于众,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各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上既无法可依,又各行其是,信息泄密或信息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2.征信资料缺乏系统性。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上我国征信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等原因,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共享性差,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程度的垄断式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3.社会信用意识淡薄。目前,由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等原因,我国社会各界参与征信体系建设,主动建立、维护和展示自身信
用资质的积极性仍然非常欠缺。企业、居民等经济主体对征信体系建设的作用、意义理解不深,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的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资料不准确,信用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个别金融机构片面地认为参与征信系统建设加重了其业务负担,而不愿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基础,阻碍了征信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
1. 明确立法,增强自律力
当前迫切需要加快征信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征信监管机构和征信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界定,以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都规定了诚实守信这一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当务之急是我国的征信管理部门抓紧时间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明确征信活动的法律依据,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市场化的全国性综合征信机构,明确银行等放贷机构具有上报客户信用信息的义务,明确征信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人民银行,明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规定,规范征信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明晰信用信息使用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保证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
2.完善数据,提高公信力
结合西方国家征信工作经验,针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当前完善我国的信用数据库可从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丰富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除了包含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履约信息等外,还可收录查询信息、关联信息等;第二层次,着手建设行业内信用数据库。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相对集中,使用率也比较高,这一数据库可由各行业遵照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自行建立,凡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均须提供自身的信用材料,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的信用资料的权利。第三层次,完善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面向市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化运作。
3.加大宣传,重视诚信力
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级可以成为政府、企业或个人进入信用社会的一种资格证明,成为从事契约活动的通行证, 要积极宣传征信的这种无形导向作用,让大家意识到信用是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从而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同时,在征信宣传现有形式的基础上,可积极利用征信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展示征信成果、挖掘典型案例,强化社会大众和经济主体对央行征信体系的感性认识,使讲信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基本共识,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气,努力创建“ 和谐社会,和谐中国”。
参考文献:
[1]朱志强 杨秀生等.“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 [J].《华北金融》,2009(2).
[2]裴 平:“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启示” [J].《江海学刊》,2009(1).
[3]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金融保险》,2005(9).
[4]戴根有:“建立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