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可能性探讨与协调建
摘 要:金融创新在促进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某种程度的负面效应和风险。风险监管的意义在于:金融管理当局应该为具有积极意义的金融创新提供便利并积极参与,给所有投资者和公众一些信号,使他们从中获利而免受伤害,使整个金融体系有效地运作。
关键词:金融创新 风险监管 监管成本
一、我国监管当局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
就积极意义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沟通储蓄与投资间的联系,充分发掘和利用经济中的盈利机会,并尽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风险。然而,在现实中,对某些创新者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纯粹为了在短期内透过投机图利、逃税、企图改变资产负债表状况。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现象,发展市场本身就变成是终极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标——提高金融中介活动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业务的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当局的监管而出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其他并非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那些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套期保值分散和减少风险甚至带来收益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样给金融当局的监管出了难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鉴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原则
1.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
金融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现,从而也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它可以兴利除弊。但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需要在对立中统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金融发展,适度监管下的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而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会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监管当局的调控能力,使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增加,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的发展。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协调的原则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创新利润最大化,但不是无条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以不破坏金融安全前提。而这一问题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更容易解释清楚。我们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故我们以金融创新的收益为因变量y,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自变量x1,把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归为一个变量x2,用ui代表随机因素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构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们的原则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寻找出最优的监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创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优的风险监管水平,我们称之为有效风险监管水平,先要搞清风险监管如何影响金融创新。
总体上看来,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几种:首先,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有没有新的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予续的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的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实现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难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明确表态,静观其变,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两点均应归于X1的范围。
另外简单介绍一下X2的几点内容,首先,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备即使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有极大的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买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性、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理分配机制的限制,翻盖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的角度,对某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就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作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当局出台的每一项监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称DC,即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过程中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组织运作的成本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等,又被称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较容易估算;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简称IC,是指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了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况下,金融场品的质量越高,多样性越高,竞争效率越高,间接成本就越低,他们与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假
定如果没有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估计不受限制的金融创新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的提高,从而大体得出间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简称CC,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遵守监管当局的规定所需耗费的成本,只为服从监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训成本,相应新增机构的成本以及监管当局所要求的准备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预测比较困难,但是可以找一个已经实施的相关领域的类似监管政策,假设把它移植过来之后发生的成本近似作为该项监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假设没有此项监管政策,可以估计此次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概率假设为P,若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以往类似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认为是该项金融监管的收益。
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项政策造成的预期损失大于其预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针对某一项金融创新,是否对其进行金融监管,运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我们可以通过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决定。比如我们可以列举出针对某项金融创新的几项监管对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将很明显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辅助定量分析将剩余的措施排序,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虽然有时某些经济变量很难量化,但是如果是在两种措施中择优的话,定性分析有时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样的效果。当然,在执行某项政策是应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观察分析,便于对政策加以修正,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把对金融创新的遏制减少到最小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创新风险。
三、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方式建议
1.金融监管当局应提高识别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只严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监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员有的制度,予以积极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因为创新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企业是一对矛盾体,但同时又都是支持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架构,其关系恰同猫与老鼠的关系。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建立猫鼠对话平台,二者协调发展。
2.从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来协调: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启发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不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和相似性,这里我们只是形式上从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机制”,与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为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士,这种机制的目标是尽量使银行股东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最大化。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董事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至少董事奎应当有足够独立的董事来运作;董事会的责任性,即由银行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层能够胜任其领导的职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会成员充当,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经验,确保雇来的稽核人员最终对投资者和稽核委员会而非银行的管理者负责。为确保稽核制度的独立性,美国银行业管理每5到7年要换一次稽核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金融监管当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监管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牵绊,这样才能对一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经济标准即通过监管该项金融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决定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否,而不能不计成本的监管或者是放松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要有外部稽核机制,对监管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进行制约,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出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李 扬:《中国利率市场化:做了什么,要做什么》,《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上一篇:我国股票市场税制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