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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混业经营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28 18:32

摘 要:金融业是选择分业经营或是混业经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没有定论。混业经营主要源于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等原因所致。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现状和加入WTO后的实践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方能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金融业分业经营或合业经营是个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无论在理论探讨或实际运作中,曾几经反复。当前,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金融业向着规模化、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合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这一重大变化对即将加入WTO的我国银行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研究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战略,已成为金融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重大课题。  
  一、混业经营背景及原因分析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29年之前的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30年代至70年代末,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下降,迫使他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构成由单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债券在内的多种经营,使其获得了更多的较稳定资金,从而可以进行更多的其他业务,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这样也可在增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流动性方面与证券市场互补协同、扬长避短。
  (二)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因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特性要求两者之间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以巨额发展资金为基础,而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造成只有依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银团提供贷款,或通过券商发行债券、股票来集资才能为其解决资金问题。众多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这种大规模资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过相互组合、并购来扩充自身资金规模。
  (三)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大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逐步放宽了金融机构业务分工的限制,甚至为混业、并购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金融自由化的完成引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放开,使资本项目与货币政策、汇率及财政政策之间发生矛盾,由此引发金融危机,从而出现的银行重组现象,从而迫使、促进了金融业的并购或混业经营。  
  二、我国金融业经营业务的演变
  自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为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先后成立了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的合业经营。
  由于当时金融法规体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定位不准,加之人民银行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通过贷款和投资渠道流入房地产,对泡沫经济起到了推波逐澜的作用。同时,也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为改变这种情况,1993年以来进行了政策调控,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其特点是:商业银行不是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公司也不得从事存、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三、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合业经营的必然性
  1、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
  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过程来看,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仍来自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
  首先,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由于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狭隘的空间内,银行的范围经济得不到体现,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其次,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突出,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我国银行业同样也面临金融脱媒的问题,银行业已进入一个充满竞争的买方市场环境。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
  2、加入WTO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外部推动力
  我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的竞争,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  
  四、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时机与方式
  1、我国金融业现阶段仍不宜实行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是坚持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改而实行混业经营?笔者认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未来走向,但近期不宜仓促实行混业经营。
  第一,从立法上确认混业经营会对国内金融业造成的冲击。如果我国修改有关金融法律,从立法上确认混业经营方式,将使该原则由绝对禁止一步跃为法律允许,受到的震动无疑是很大的。可能会重蹈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分业经营之前金融秩序混乱的覆辙。
  第二,一国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应根据本国金融业的现实状况及发展规律选择。当前我国金融业形势尚不利于实业混业经营。首先,我国金融机构现阶段的信息状况和信息处理能力不佳,制约了混业经营的可能性。其次,居金融业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混业经营所需的约束条件将难以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最后,现阶段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将不利于增强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第三,实 行混业经营并不必然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混业经营能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拓宽获利渠道,有利于业务创新。但混业经营这种优势的发挥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本身必须具备相应的市场运行机制。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有机制上的缺陷尚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不但不会降低风险,反而会使商业银行业务的投机性加强,整体风险变大。
  2、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时机与方式
  我国金融业暂时不宜实行混业经营,这是为了在今后更好地进行混业经营。适机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才能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
  混业经营的内涵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仅指金融业务的联合经营,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兼营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第二层次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第一层次混业经营的基础上还能投资于非金融行业,成为一般工商企业的股东。我国在允许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之初,需结合我国国情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层次。在目前阶段我国金融业宜实行第一层次的混业经营,即不宜允许商业银行拥有企业股票。
  首先,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票而又能基本运行正常的前提之一是正常的银企关系,但我国国有企业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企业软预算约束和赖账经济,银企关系扭曲。其次,银行持有企业股票将对股票市场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银企股权相联使银企关系密切,企业可通过优惠条件从银行取得融资,这使得一般的股票融资显得不重要,股票市场的发展缺乏动力。此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未形成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难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监控。
  总之,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不宜打破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当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安全网络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我国应选择好混业经营的时机,正确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  
参考文献:
张清磊,贾英.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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