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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利申请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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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利申请案例分享

专利创意或许是自己的,专利申请多半是通过代理机构操作。

发明东西之后就是写出发明东西的功能、用途、等的技术交底书,找到Dr发明家专利申请平台,找到顾问提交好技术交底书就可以了,没有技术交底书顾问也可以代写,然后由Dr发明家撰写申请书,你就可以等着下证啦。发明家是专注于医疗领域的专利申请服务平台,更专业更靠谱哦!

专利申请案例分析

答: 甲乙均不可制造,理由如下:问题1中所述的椅子,其技术特征为专利B权利要求所覆盖,而专利权为独占实施的权利,显然甲不能生产乙的专利B。而由于专利B的实施有赖于专利A,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B的实施需要乙征得前一专利权人(甲)的同意,所以乙公司也不得擅自实施专利B。要无效专利A,在检索证据时,应当以专利A的主要技术特征“至少三个椅脚”来进行检索,只要有在先的专利包含有该特征,比如查到已有专利“四只脚的座椅”,则可破坏专利A的创造性。甲应当注重检索技术特征“带椅背的可坐的工具“(可以参考回答4中两设计案),并结合专利A的技术特征来主张B不具备创造性。关于“设计一种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像爪子一样围绕一圆心均匀分布,中心柱子连接坐板,并以此来承力。(此种结构在市面上很多见的)此设计方案是否落入以上两种的专利保护?”该座椅类似电脑座(旋转椅),此设计方案不落入上述两种专利保护,理由如下:因为该设计,以一根主轴承重,不落入AB“至少3个椅脚”“四个椅脚”的保护范围。另外,不落入AB保护范围的椅子还有“躺椅”等,只要符合不是以三根或跟多的立柱为主支撑的设计案,即可跳出AB的保护范围,当然也要注意其”实用性“。 补充:关于问题2,个人认为,不能以公知技术抗辩,因为采用3个或3个以上支脚,相比其他结构的坐具,在承力上更科学,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当然,如果说之前已经有了跟椅子同领域的工具,且也采用三足鼎立的原理,比如说,已经有了多支脚设计的桌子,那么此时,该椅子的多支脚设计可以被认为是有创造性缺陷的。

这是一个纯理论型的问题,对于实际用处不大。问题1确定之后,其它3个问题就确定了。仙公司获得P2专利权的原因?不外乎俩。由于中国实新初审制度。P2确实具备新颖创造性。P1的“稍作修改”这两种可能都有。我认为原因2的可能更高一些,本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就不是很高,中院受理此种案件通常要求P2的检索报告。因此问题1P2是偏向专利权有效的。问题2金公司当然可以抗辩,这是金公司的权利,只是有没有效果的问题。问题3根据案情应该是侵犯的,所谓“基本相同”。问题4根据“稍作修改”和“基本相同”分析应该不会侵犯P1。

1,甲研究所。因为李明是发明人,该发明是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即甲研究所。2,没有。因李明在调离原单位1年以内做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单位即甲研究所。3,可以的。4,可以的。5,2026年2月10日。6,专利权转让无效。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希望采纳

专利申请经验分享

去专利代理机构把你的想法给代理人说,他会帮你查询当前该领域的进展,他会帮你把关的。

写专利其实是很简单的,作为一个拥有两项发明专利,具有多次专利写作经验的过来人分享一下我的个人想法。在申请专利之前,你首先要确定自己要申请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材料不完全相同。~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有附图),说明书摘要(必要时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实用新型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外观设计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照片各一份。专利申请书的撰写都有相关的模板可以参考,至于高质量的专利,其核心并不在于专利的书写,而取决于你的专利本身设计的新颖性和实用价值。当然,一个好的产品专利,在专利申请书撰写阶段,也有很多注意事项,如果专利保护内容撰写不规范或者不完整,就容易导致后期专利被别人仿制窃取,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专利申请书撰写一定要确保专利的独占性(独占市场)、时间性(专利保护期限)、地域性(专利申请国家)和创新性(市场没有同类产品)。其次,专利的设计说明书要尽量详细,专利设计图纸要尽量清晰和完整,专利功能尽量表达清楚完整,要突出其创新性。实际上一个创新性和实用价值较高的专利申请是很容易被受理和审批通过的,不过整个专利的申请周期是比较长的,提交申请书后还需耐心等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包括:申请 → 受理 → 保密确定 → 分类 → 初步审查 → 公布 → 实质审查 → 授权及公告。申请前查询。前往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点击中国专利查询系统进行查证您的专利是否已被注册。提前准备好各种需要的资料和申请书。受理。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专利代办处。未经以上受理部门登记的申请文件,禁止进入审批程序。保密确定。如果申请文件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进行相对应的审批。如果申请文件 不涉及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则:按照一般程序审查与管理。分类。专利局的审查员将按照 IPC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进行分类,以便于审查员进行分领域的检索和审查。初步审查。受理完成,缴足申请费、附加费、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且完成保密审查后,开启初步审查。公布。公布是指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前进行的公开。公布的目的是使公众可以尽早自由阅读和索取有关文献,对专利申请审批进行监督和协助,使最新技术迅速传播和利用。实质审查。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被授权,特别确定其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权及公告。当实质审查合格,专利局会同时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拓展资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参考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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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案例题

乙厂不算侵权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此案例属于第四种类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这个法律顾问直接炒掉算了。害人啊。“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禁止反悔。自己已经承认的事实,是不需要对方再举证了

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这是一个纯理论型的问题,对于实际用处不大。问题1确定之后,其它3个问题就确定了。仙公司获得P2专利权的原因?不外乎俩。由于中国实新初审制度。P2确实具备新颖创造性。P1的“稍作修改”这两种可能都有。我认为原因2的可能更高一些,本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就不是很高,中院受理此种案件通常要求P2的检索报告。因此问题1P2是偏向专利权有效的。问题2金公司当然可以抗辩,这是金公司的权利,只是有没有效果的问题。问题3根据案情应该是侵犯的,所谓“基本相同”。问题4根据“稍作修改”和“基本相同”分析应该不会侵犯P1。

专利申请案例书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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