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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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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说法

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分几种情况来确定: 1、工程未竣工,而建设单位提前占有使用,除主体结构外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而发生的维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如甲供设备调试不合格等),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楼主所说的“保修”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时的维修,保修费用是包括在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如不属于工程本体质量问题或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另外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反之,由于是施工质量问题,相应的维修是免费的。 4、工程中的各个部分保修的计费方法可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件: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返修说法

看你是作为买房的,还是参加设计的要是买房的话,直接找开发商就行追究责任就行。如果是设计方的话,这里有个豆腐渣的案例,个人认为都有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的责任划分不是很清楚,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说法正确的是?

老魏,偏题了,楼主不是问保修金怎么退;而且,你讲的头几条是某个工程的,也许是你们的工程的,因为我们经历过很多工程,业主提前进入并不能免除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修,比如说屋面防水出了问题,难道业主来了之后就让他掏钱你来修,这个不合逻辑,只有因为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才由业主掏钱;再一个,现在我们有两处奥运场馆区内的建筑,业主用了(因为国家要开奥运会),出了问题谁敢说业主给钱?公平的讲也要给修。

检查是一般的检查,包括设置H点(待检点,通知监理,但监理可以来或者不来)和W点(停止下一步工作,通知监理,监理必须在检查确认之后,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比如浇筑混凝土之前对钢筋的验收)返工是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的问题,不能达到设计初衷的目的和要求,必须重新按照设计做,亦达到设计要求的作业步骤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说法正确的有

《民法典》解读:因建筑质量缺陷受损害,该由谁赔偿?-工保网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应当发挥救济作用。当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乃至造成重大责任事件时,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也不可忽视。从销售关系看,出卖人(往往具有建设单位的身份)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存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的产品责任;从生产关系看,以及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发承包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可能涉及多方主体。因此在《建筑法》第八十条明确“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的前提下,实际上在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中,确认责任主体以及后续请求赔偿颇为复杂。1、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如何归责?归责原则的不同会引起过错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区别。从各国的立法例看,以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四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较为普遍。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一方面增加了“塌陷”情形;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这一免责事由,将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另外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对于“其他责任人”的模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将其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则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一情形适用“不能证明推定过错”原则,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堆放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滚落与滑落情形,也同样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中的“挖坑、修缮”修改为“挖掘、修缮”,且将“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修改为“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在不能证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此外,诸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类的特别法也从行政角度对责任进行了规定。如《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施工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住建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强调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因建筑产品缺陷受损害的赔偿与追偿在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民法典》还对追偿做出了规定:在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体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住建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遵循这一思路,规定建设单位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凭合同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后由出卖人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依法追偿。其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使用人或第三方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遭受损害时,未来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要求损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后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当然,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应该看到,我国尚未从民法角度系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侵权责任,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具体情形仅有枚举规定。而在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损害中,有必要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规则设计,从而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基础责任、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中介机构的相应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说法正确的是

C正确,A索赔是双向的,B是按目地分类,D应该是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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