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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净身评选等于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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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净身评选等于几

这个部门真不错,是一个一般人想考的不容易进的部门

回答 党委主管党建工作、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1、党员教育管理 ⑴负责全校的党员教育工作。制定和实施组织生活计划并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全校党课等党员教育活动。 ⑵负责全校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和党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⑶负责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订、发党刊。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有关工作。 ⑷建立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党内的统计工作。 2.发展党员工作 ⑴负责全校的发展党员工作。对各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手续。负责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核工作。 ⑵负责全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与党校一起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 3.基层党组织建设 ⑴负责指导各党委按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⑵负责对各党委进行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 ⑶负责基层党务干部的教育培养。 4、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⑴负责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选拔、调整和办理任免手续等工作。 ⑵负责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对中层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培训。 ⑶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核、奖励、待遇等方面的各项具体工作,如:评定职级、岗位津贴等等。 ⑷负责中层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养等工作。 ⑸负责向校外推荐、输送干部。负责选派科技副县(市)长和扶贫队员的工作。 ⑹办理干部离休的有关手续。 5、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⑴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校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 ⑵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校级领导班子的换届以及校级干部推荐、考察等工作。 6、知识分子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问 县组织部 回答 稍等 (一)研究和指导全县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建设,探索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研究规划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发展党员的计划和措施;组织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理论研究。(二)研究提出乡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及其他列入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县委管理的干部考察和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审批手续的办理;协助市委组织部和按县委安排考察并承办市管干部的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报批手续。(三)研究制定全县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意见。组织落实培养和选拔中、青年干部工作。(四)宏观指导全县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定或参与制定全县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五)负责全县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向县委反映重要的情况,提出建议。(六)研究和指导全县干部教育工作,拟定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县管干部和有关党政干部进行培训;指导、协调、检查本县的干部教育工作;协助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搞好干部培训基地、乡(镇)党校及其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七)负责全县知识分子工作的指导、督查、综合、协调;代县委管理一批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并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八)指导全县退(离)休干部工作。(九)研究指导全县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工作,干部审查、历史遗留问题的审理工作,管理党员、县管干部的申诉和来信来访工作。(十)完成市委组织部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更多25条 

大学生“村官”并不是公务员。是指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职务。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大学生"村官"要进入公务员队伍,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但对于表现优秀、聘期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可以享受公务员报考的优惠政策。村官考试的笔试省委组织部统一命题、制卷、阅卷,以市(地)为单位划分考区。村官考试的科目不是非常固定,有的考行测申论,有的则只考行测,有的地方考公共基础知识和基层工作知识。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大学生村官属于签约就业,与所在村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主择业。相当部分的村官在聘用期满后,会选择考取公务员。公务员招考时会设定专门针对村官,也就是服务基层人员的岗位,其竞争范围比普通职位小的多,也相当于一种优势。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百度百科—村官

大学生“村官”并不是公务员,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而公务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是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村官考试的笔试省委组织部统一命题、制卷、阅卷。以市(地)为单位划分考区。扩展资料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于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  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  考察是指审察考核。  酝酿是做准备工作。  讨论决定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担任某一职务的活动。  依法推荐,是指地方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提名是选举前提出有当选可能的人。  民主协商是事前民主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民主协商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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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

回答 聘用是指该用人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只能挂靠在该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回生源所在地,录用是指该公司能直接接收毕业生户口为集体户口并且具备档案管理专门的部门。如果应聘的是企业的话,一般就是聘用制,录用入编针对的是应聘于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之类的。 聘用一般就是单位与个人签定劳动合同,相当于临时的,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解聘或者本人自行离职。而入编就是有财政工资,可以一直上班到退休,相当于正式员工,只要没有大问题,就不担心单位解聘。 聘请任用,原指公府征辟,后可指邀请人任职。邀请人担任职务聘请侦察调查,有失业的危机,而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入了编就不容易失业,除非真的作风很有问题才会予以解聘。 请看详情亲 更多1条 

颁发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4-7-30【法律文号】:沪人[1994]94号 【执行日期】:1994-7-3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94号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调动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聘期内且聘用时间满三年的; (二)接受单位继续安排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受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从本市郊县调入市区的,按照本市郊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随调、人才引进、照顾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聘用制干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根据本人意愿,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聘用制干部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5、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6、民主集中制原则;7、依法办事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循的程序是: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主持。党委或者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2、组织部门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3、党委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可以提出任免建议。4、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5、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录用与聘用区别:聘用是指该用人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只能挂靠在该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回生源所在地。录用是指该公司能直接接收毕业生户口为集体户口并且具备档案管理专门的部门。(毕业生应确认单位是否能够接收户口、档案)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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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是指领导干部任职的方式,它包括选任、委任、聘任(也称聘用)三种方式。选任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委任指任免机关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一定的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枫、义务和一种任用方式。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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